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24&25 - D14證供

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24&25 - D14證供



⏺ D14作供


🔸D14代表張志雄大律師主問


案發時他24歲,與父母同住大埔,至今仍任職巴士維修技工,現在已婚。


🖇當晚身處旺角原因

2019年11月14-17日他與女友(現時的太太)及朋友在日本沖繩旅遊。【辯方證物文件冊內有機票】17日回港後他坐巴士到女友家執行李,食完飯就回自己屋企;翌日(即案發日)他如常到上水返工,工作時間為0700-1900,晚上計劃到旺角提取早前訂購的figure公仔。【辯方證物文件冊內有訂單】早於11月1日他已收到通知可以取貨,但要準備沖繩旅程所以未去拎。


案發當日晚上7點收工,他約了朋友一齊搭火車,但去到上水站職員通知訊號故障,要搭接駁巴士;由於好多人排隊,朋友建議行去粉嶺搭接駁巴士。他們行了約30分鐘去到粉嶺,見到列車服務已回復,所以直接搭火車。一位同事邀請他去大埔大榮樺食飯,所以他在太和站落車,大概8點到大榮樺,等到約8點半有位,大概9點半食完。


食完飯本來他認為趕不及去油麻地拎公仔,但同事有車,表示十幾分鐘就可去到,而且難得可以脫離女友出街;而以他所知店鋪實際關門時間與官方聲稱時間不同,所以最終他決定坐同事車出去。上車後他睡著了,被電話鈴聲嘈醒,是同事的女友打給他;當時他們身在窩打老道。同事趕住要走,所以說在廣華醫院放低他,他同意。最終他在廣華醫院附近的巴士站位置落車。


🖇在案發現場出現緣由

當時好夜,他已知道趕不及拎公仔;同事放低他時有告訴他,沿登打士街直行再轉左就有地鐵站。隨後他在電話打開Pokémon Go玩遊戲,同時戴耳機聽歌,聲量大到聽不到外界聲音;他按照同事指示路線,在登打士街轉入後巷往碧街前行,邊行邊捉精靈,途中有停低過。


🖇被警員制服過程

遊戲裡地圖有寫油麻地補給站,所以他知道該點是油麻地地鐵站。行到去地圖標記第4點位置(登打士街後巷未出到碧街)時,他見到碧街有人從窩打老道方向由東往西跑向彌敦道。當時他未知發生咩事,除下耳機;有人由碧街東想跑入他的後巷位置,撞到他跌耳機。他轉身想搵耳機,但被按住手,然後被命令停低;他感覺有金屬棒壓住他的頸部幾秒,對方又叫他收聲,其後他被從後鎖上膠手扣,整個過程不足1分鐘。然後警員一手扯住他一手壓住他頸,帶他橫跨彌敦道到對面行人路。


🖇 Pokémon Go愛好者

Pokémon Go裡的地圖是根據現實地圖製作,撳入補給站畫面會顯示實際是什麼建築物。他熱愛玩Pokémon Go,甚至會專程飛去外地參加世界性活動:2018年3月他在台灣嘉義參與活動,2019年8月在日本橫濱參與活動。【辯方證物文件冊內有活動資料及機票】他於2016年註冊Pokémon Go帳戶,累積行了12,952公里。【辯方證物文件冊內有遊戲截圖】


🖇背囊被搜出物品

📌兩個外科口罩

去沖繩前他為鼻敏感女友準備了4個口罩(公司同事送了幾盒),來回機程共使用了兩個;本身他帶多兩個口罩以備不時之需,回港後忘記從背囊取出。【辯方證物文件冊內有航空公司宣傳戴口罩搭飛機的Facebook帖文截圖】

📌兩枝全新防霧噴劑

家人需要用,所以他早前託同事代為購買;他自己本身也有用同款防霧噴劑,因維修車輛後要試車,而車本身的防霧系統不好而需要額外噴防霧。案發當日是他去完旅行第一日返工。

📌黑色T恤

返工時如果覺得凍他就會著來打底;因為公司制服是短袖,所以打底他都著短袖。案發當日唔凍,所以他只把衫放在背囊內。當日他身上穿的只是短袖白色袖外加長袖黑色褸、黑色長褲。

📌一對護㬹

他在沖繩二手市場購買,打算工作時戴上可以隔熱;公司沒有特別派物資,有同事會自費買冰袖,他自己平時就用布包住手。當日返到公司他唔記得自己有帶,而當天工作亦不需要用,所以就遺留了在背囊裡。他買護㬹沒有其他用途。


他沒有參與、鼓勵、協助或支持暴動,亦沒有壯大示威者聲勢。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盤問


在大埔食完飯車他出油麻地的同事住粉嶺,其女友住將軍澳。他離港期間沒有睇香港新聞,回港兩日都沒有睇新聞或網上討論區關於社會事件的訊息,身邊朋友亦沒有談論;他不知道理大被佔領,不知道尖沙咀、油麻地有聚集。


買figure公仔的訂單有寫明必須於一個月內取貨,但沒有指必須在11月18日提取。事實上最終他要託朋友代他取貨,因當晚被捕後有禁足令,店鋪是在禁足範圍內,他不能親自去。


他真誠相信,如果道路暢通,私家車係可以20分鐘內由大埔去到旺角;自己冇試過。他上車就睡著,沒有和同事傾偈,不知道經過什麼地方。同事女友打電話來嘈醒他後,他見到塞車,而當時接近11點,他已打消拎公仔念頭,因為知道店鋪約11點關門。


他瞓醒有問同事當時身處位置,同事答窩打老道,而對方急住要走,話在廣華放低他,他自己就話會去搭地鐵離開。當時他們在行車天橋,所以不能即時落車。


🌟法庭對當時路面情況有懷疑,問點樣11點醒、10分鐘後喺廣華落車?D14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時最後的行車路線、落車點和車頭方向。


他記憶中車輛在窩打老道向西南方向行駛,到廣華醫院外就U-turn。同事沒有解釋點解U-turn,自己不知U-turn是否被容許但不覺得有問題。


落車後他沒有觀察附近環境,因為沒有特別原因需要記得;當時沒有催淚煙,沒有砰砰聲響。控方指出,同事要U-turn因前方路面已被示威者佔據,不能前行;D14不同意,表示他當時睇唔到有主控所指情況。


他習慣自己一個行就會玩Pokémon Go,沒有諗過在街上陶醉聽歌同時專注望電話屏幕會危險,因為他雙眼主要聚焦屏幕但都會望到地下有沒有其他人或物件。


控方指出,廣華醫院落車其實向北行就係旺角東站,可以直接搭東鐵線返大埔;D14指油麻地站仲近,而且唔覺得要轉車係兜好多路,還有他平時送完女友回家都會打機打到好夜。他沒有計算過在油麻地搭會比去旺角東搭的時間長。


他在後巷裡沒有見到黑衣人向自己的方向跑;沿途兩個方向都有人行,他沒有留意衣著。


他不知道自己當晚捉了幾多隻精靈。遊戲裡有「冒險筆記」,記錄曾到訪的補給站和捕捉了的精靈,但只是短時間保存,約1-2星期時間或有數量上限,就此他沒有資料。為本案做截圖時他沒有擷取冒險筆記路線紀錄,因為2019年已過很久,無法搵返當晚紀錄。2019年11月20日獲保釋後他沒有立即留紀錄,因他只是普通市民,不懂法律,不知要保留什麼證據去保障自己,律師亦沒有指示。他有保留機票是因為機票一直夾在護照裡沒有丟棄。稍後他亦沒有嘗試聯絡遊戲商取回對案件如此重要的資料,因他不認為一間大型國際公司會給予一個普通玩家這些資料。


他在後巷去到標記第4點位置僅幾秒時間就被警員制服:想搵被撞跌耳機之際被按手,再被金屬棒壓頸,問咩事被叫收聲,隨後雙手被從後鎖上膠手扣,然後警員帶他到彌敦道對面行人路。整個過程是一分鐘內的時間,多過幾秒。


📌防霧噴劑

周姓同事一向有幫他和其他同事上網代買噴劑,所以他不覺得再託對方幫自己家人買會好麻煩,亦冇諗過叫家人自己買。他不同意控方所指,防霧噴劑是用來噴眼鏡;他只知噴劑是應用在擋風玻璃。


📌護㬹

他同意物件是戴在上臂位置,叫護㬹或護手不重要。他買來打算工作時隔熱;二手市場只見到這對護㬹所以就買,而公司有棉手套供他使用。他不同意控方指該對護手沒有隔熱物料,認為會有隔熱效果但實際上唔清楚,因為自己冇機會試。就控方指出護手有金屬環,他表示本來打算以個人專業維修技術拆除鐵釘後才用護手,而公司才有工具拆,但當日返工完全忘記了背囊內有這對護手,所以證物現時仍有這些鐵釘未拆除。護手質地不硬但有一定體積;他返到公司換衫就放背囊入儲物櫃,收工才拎走背囊,所以真的遺忘了護手存在。控方指出,他當日帶護手是要在示威中使用。


📌口罩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主問時引用見過宣傳戴口罩坐飛機的Facebook帖文不是真的去旅行前就見到而是案發後才截圖以捏造證供。


他否認供稱案發時身處標記第4點(後巷未出到碧街)不是事實。


-盤問未完,控方新增片段為臨時證物,需要先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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