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24 - D12證供

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24 - D12證供


⏺ D12作供


🔸D12代表葉青菁大律師主問

案發時他27歲。2015年室內設計畢業至今他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師,現以自僱身分工作,案發時受僱。


案發當晚約7點半他收工後去旺角,因為約了freelance客人在登打士廣場一間cafe商談設計工作。他大概8點到,黎姓客人(亦是他的舊同學)較早到達。客人屋企要全屋裝修。他們邊食邊傾,到侍應大概11點3話last order他們就埋單離開。由於二人回家方向不同,他們落到樓下就分別。


📌D12在地圖上標記當晚移動路線

他沿登打士街向西行、未到彌敦道之前轉入小巷,沿小巷行到碧街,因為當時知道沒有地鐵,所以他打算去搭118巴士回家;最近的巴士站在雅蘭中心,但他選擇不去彌敦道的站,因為在登打士街時望出彌敦道見到馬路上有人,認為巴士不會駛經彌敦道,於是往南行,打算去下一個站(文明里)搭車。


當時他在登打士街選擇經小巷往南行;自己和一般人一樣,由該位置去油麻地都是慣常行小巷。去到碧街時他想望一望彌敦道情況,突然被陌生人從後推至失平衡,然後聽到人叫「快啲走」。當刻他未知發生咩事,但認為有即時危險,所以向前跑到彌敦道。他發覺彌敦道左右兩邊都有人聚集,突然見到群眾四散,有人沿彌向北走,有人走到碧街以西、A1出口;見到人跑他就認為有即時危險,想跑去較少人的位置,所以跑到A1出口旁的窄巷。當時窄巷仍然暢通。


有些人跑得較快,超越他先到A1出口。進入窄巷前他沒有留意有幾多人已入到窄巷;入到窄巷時前方的人突然停低,但後方仍然有人想前進、一直推,自己夾在中間,已被推至接近雙腳離地。前排的人突然跌低,他自己亦跌低,成為「人叠人」中間一部分。之後他被拘捕及檢取身上物品。


📌THA片段截圖

他被捕時身穿黑白色衫。當日他著黑白色衫,因設計師著全黑或黑白色衫會給予客人較專業印象。


📌照片

2017年他與同事出席活動時與主辦單位代表合照。照片反映設計師通常著黑色衫。


當日他背囊內有一件綠色T恤,是女裝衫,屬於當時的女友。(🌟D12按律師指示即席將T恤放上身度,T恤最底到大概他的肚臍位;嚴官表示要度其他所有衫都要度。*)案發前一日他約了女友,女友當時做完運動需要換衫,綠色衫是女友做完運動換出來的衫,但她沒有帶袋所以他幫手袋住先,而翌日返工前沒有執袋,所以案發當日他仍然袋住件衫。


他背囊另有一隻左手手套,因為他的設計工作除了畫圖,還要不定時到施工地方視察;在仍然施工中、未完成的site有機會受傷,他亦曾經在推門時被刺傷手,所以會帶備手套保護自己。落site要寫筆記,他用右手揸筆寫字時會除手套,之後遺失了右手套,左手就繼續有戴手套保護。


案發當日他沒有以任何形式參與暴動,沒有支持、鼓勵或協助他人參與暴動,亦沒有意圖要參與。


*休庭期間控辯雙方量度D12被檢取為證物的3件T恤,就T恤尺寸得出共識如下:

綠色T恤:膊闊500毫米、胸闊460毫米、衫長520毫米;

白色T恤:膊闊460毫米、胸闊520毫米、衫長640毫米;

黑色T恤:膊闊440毫米、胸闊500毫米、衫長680毫米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休庭前法庭詢問控方對於D12不在場證據的立場,控方認為,D12主問講法與D11本質上相似,考慮過後決定不就D12不在場證供作出陳詞。法庭批准D12傳召不在場證供,但控方保留傳召反證權利。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盤問

D12確認案發時住小西灣,在灣仔上班。案發當日他與舊同學兼客戶見面傾設計,是在之前的星期四約定;D12居住與上班地點都在港島,但約去旺角傾因為對方在長沙灣上班,所以選擇中間點。他自己不太熟悉約見面的cafe,是對方選擇。


當晚他7點半收工搭地鐵到旺角站,搭地鐵途中沒有特別留意有沒有事情發生,沒有留意有沒有宣布有什麼改動;出發前他沒有意識到旺角可能會有示威或公眾聚集。他一向去登打士街都係旺角站落,唔清楚主控所指油麻地站其實較近。當時他知道理大事件,但認知中只是在理大發生,唔知其他地方交通已受影響。


黎姓舊同學由2019年9月開始與他傾裝修,案發當晚之前見面傾過兩次,在同一間cafe見面。9月他上過需要裝修的單位一次;因為對方唔急,之後農曆新年、到疫情,因此延至翌年5-6月才開始動工。12月(即本案發生之後)他有再見對方,亦有再繼續設計工作。D12應主控要求在紙上寫出裝修單位地址,但現時只記得屋苑而忘記了樓層和單位;他沒有保留當時訂傢俬的單據,設計圖亦沒有好好保存,因為自己主要做commercial project,住宅設計對個人沒有大幫助,所以沒有特別展示出來,只是當幫朋友。(🌟嚴官提出可以打電話問黎姓舊同學地址;控方可以打電話問,反正控方可能傳反證。)


當晚二人在cafe逗留近3小時,因為要傾設計又會寒暄,仲要食嘢,所以係需要留咁長時間,對他翌日上班不會有太大影響。當時他只是聽到cafe侍應同其他客講冇地鐵,自己沒有問;該段時期社會事件已發生半年,間唔中地鐵會停駛,所以當時他聽到消息也不覺得特別,相信是真確而沒有特地去查證。黎姓舊同學住將軍澳,與自己唔同方向,唔清楚佢點走。


離開時以他所見,登打士街同平時差唔多咁多人;彌敦道馬路上有人—咩人都有,包括戴上裝備的黑衣人。


主控與D12確認118巴士路線,嚴官表示:118我知,嗰陣時仲有紅隧咩?D12表示,當時想沿118路線去搵巴士站上車,行到咸美頓街覺得唔對路,所以上網想check,但去到碧街就發生前述事件。當日他真的不知道旺角大部分道路已封;因為搭地鐵沒有留意廣播,他不知道紅隧自11月17日起已不開放。


他剛從小巷踏出碧街就被推;當時他認為跑過彌敦道會比較安全。他見到有消防員,但唔知消防員做緊乜。就他供稱在碧街時覺得當刻有即時危險所以跑去彌敦道,至今他都唔知實際上有咩危險。他唔知有警察。


(午休期間控辯雙方已傾妥,已打電話給黎姓舊同學詢問其地址。)


D12的右手手套唔知幾時遺失,不是案發當晚在現場跌。


控方欲展示D12的犯人財物收據,辯方反對,指控方案情中從來沒有倚賴過這份由被告簽署的文件;控方解釋,現在要被告確認文件內容真確性,要確認當時從他身上發現這些物品,不是關於擁有權。


就控方指他當時的隨身物品沒有任何與設計工作相關物品,D12指他原本袋裡有設計圖紙,但傾圖時已交給黎姓舊同學,所以被捕時沒有圖紙,與工作有關的隨身物品只有一隻手套,沒有其他。


-D1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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