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21&22 - D11證供

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21&22 - D11證供


⏺️ D11作供


🔸D11代表伍頴珊大律師主問


D11今年24歲,任職鋼琴調音師,2019年是學生,同時兼職調音師、市場推廣;因疫情關係,學校需轉用zoom上堂,因此他決定停學。他會為鋼琴做清潔,因大部份是二手琴較污糟,及會做「拋光」的環節,琴身亦會有木刺,所以清潔時會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


案發當日下午他到觀塘進行鋼琴調音工作,晚上則約了朋友在旺角康得思酒店staycation慶祝生日。他與訂房的朋友先會合,另一個朋友遲到,所以二人先到酒店check in;約2145時齊人就一起到了登打士街的譚仔三哥,至11時左右差不多店舖關門才離開。


街上有路人聚集,他們打算買酒和零食後返酒店,但他認為便利店賣的酒只是「汽水」,便與朋友分道揚鑣,自己去酒莊買酒,朋友負責買零食。他去到「仁人酒莊」發現店舖已關門,於是到其他地方買酒,行經一段路嗅到濃烈氣味、聽到有密雜的砰砰聲,他醒起背囊有面罩及泳鏡,因此便從背囊中拿出來戴上。有一隻手套黐連在面罩繩上,他便連那隻手套也戴上。


有人群往他的方向走來,而自己又因為眼部不適只可微微打開眼,故難以避開人群。之後他被人群撞跌及被踩,不能起身。其後有人從後叫「警察咪郁」,按著他的頭部到地上,之後被帶到THA。(D11應辯方要求在地圖上畫出當日的移動路線、標示出曾停留的地方,已標記地圖呈堂為D11(10)。)


他當時有帶背囊,但在被捕照片卻沒有;當時背囊放在地下,應該是咸美頓街位置,內有泳褲及調音用品等。


當天他沒有參與暴動,亦沒有在當中出現以壯大示威者聲勢及鼓勵暴動等。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盤問


📌當晚移動路線圖D11(10)

D11主問時描述當晚相關行蹤:先達➡️朗豪坊➡️譚仔➡️山東街➡️仁人酒莊➡️咸美頓街➡️最後被帶到A1出口


他行到咸美頓街聞到強烈刺鼻氣味--他沿砵蘭街行,一到咸美頓街就聞到,導致呼吸困難,相信氣味是由催淚煙造成。於是他從背包取出泳鏡和豬嘴,並戴上一隻手套,未及戴上另一隻就被撞倒,後來被警員拘捕。


他在咸美頓街被警員按壓頭部,然後被拖行到接近彌敦道,之後警員示意他起身,然後上索帶。


由剛踏足咸美頓街至戴上裝備,過程約30秒,然後好多人衝埋嚟;連埋警員拖行,歷時約一分多鐘。當時他隱約見到附近有其他警員。由於腳痛,他被警員拖行完示意起身後,行走時係趷下趷下行。因為被拉扯到擦傷雙手,後來他要去醫院接受治療。


由酒莊行去咸美頓街期間,他見到有著反光衣的人,但人唔多,地下有啲磚頭被掘起。當時他並不知道理大事件去到旺角咁遠,如果知咁危險就唔會繼續行。他知道往南行仲有幾間酒莊,所以當時繼續行。他聞到氣味時差唔多行到咸美頓街,未到之前聞唔到;他聞到氣味但見唔到煙。當時條街好冷清,見唔到衝突,見唔到催淚煙,只係地下有雜物。穿戴裝備期間他聽到彌敦道傳出「砰砰砰砰」聲。


在咸美頓街拘捕他的警員是藍色衫;警員把他拖行到接近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他解釋唔到點解會被拖行。原先他已趴在地、背朝天,想起身時聽到警員嗌「咪郁」,警員按他頭,他覺得驚所以稍稍翻身並舉起雙手,警員即扯起其近後方膊頭位置的上衣拖行他。


當時他體重約54公斤。被扯衫時感覺係兩邊都被拉住。被拖行期間他有話「好痛」,但警員好似有啲惡所以唔敢講咁多嘢,冇問對方點解要拉自己。拖行時長十多二十秒左右,唔記得。被拖行時他成個背脊離地,只有腳踭觸及地面,所以甩咗一隻鞋。他唔記得由砵蘭街拖到彌敦道距離有幾長。(控方取出地政署1:5000地圖量度計算。)


警員把他拖行到接近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後放手,他成個人面朝天瞓低,警員再捉住其左邊膊頭「稱」起他,叫他起身。他左大髀有瘀傷,腳踭少少磨擦但唔嚴重。(嚴官問有冇醫療報告,控方表示唔見辯方有。)由拖行到扯起身都是同一名警員處理,他唔清楚受傷係自己仆親定被拖行造成,只知是該混亂的一分多鐘時間發生。


酒店check in時只登記了訂房朋友的資料,他自己沒有登記;酒店沒有他的紀錄,但他有房卡,被捕時仍在銀包--邱/丘姓偵緝警員影相時都有。他和朋友7點幾check in,遲到朋友約9點半才到,期間兩個人在房內等候。他不需要換衫--控方指他隨身物品有另一件衫,他解釋自己並不是帶多一件衫,而係著住兩件衫。即使要過夜、游水都唔需要帶衫替換,因為他們打算玩通宵。


兩個朋友都是他的小學同學,相識多年;訂房的朋友11月17日生日,正日同其他人慶祝,所以他們翌日才補祝。食譚仔是隨興決定,大家都不是好有儀式感要買蛋糕,生日食米線有乜問題?「我哋一直以嚟嘅相處方式都係咁。」控方指網站顯示譚仔10點半關門;D11不同意,自己記憶中係收11點,譚仔阿姐講先走。他確認同朋友喺譚仔坐咗個幾鐘。


仁人酒莊買唔到酒仍繼續去咸美頓街,因為他印象中往南行仲有幾間酒莊。控方指朗豪坊都有酒買;D11指晚上11點幾商場內鋪頭已全關,而自己有google仍然營業中的酒莊。他經常去朗豪坊,知道朗豪坊啲鋪10點幾就關。他冇諗過在酒店買酒。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只是找藉口置身於咸美頓街;當時行埋落去唔係好遠,而他見到彌敦道情況已刻意唔行彌敦道。


他聞到氣味時不是立即調頭走,因為想戴上裝備保護自己先,只是未戴完就被撞低。手套纏在豬嘴帶上所以就戴埋手套。當時地上有雜物而天色昏暗,他的眼睛、鼻和氣管都因催淚煙好辛苦,認為不戴裝備就咁跑會危險。如果當時他成功戴上所有裝備令呼吸順暢和回復正常視力就會馬上走,不會再去買酒。


背囊看似有好多物品但其實唔重,而他亦有紙巾、尿袋隨時要用,所以習慣性帶埋背囊,未試過唔記得拎走背囊。他沒有其他原因在酒店check in後要帶埋背囊出去譚仔。


📌控方證人已標記截圖

拘捕D11的速龍警員A23早前庭上作供時在截圖圈出D11;控方指出,2331時他已被安頓在A1出口,不是在制服或處理中,即是他必然在2331之前已到。控方指出,他供稱自己一直在暴動範圍外、直至到咸美頓街一分鐘後被制服是虛構出來;他不同意。


🌟嚴官表示,睇片睇到PW1動令gogogo兩分鐘後啲人才走入咸美頓街。2323時動令,兩分鐘後即2325時;2325-2331時即是時間上有5分鐘,D11的說法不是完全不可能。主控回應指,留意到PW1話係2323動令,但其他證人都係講2326。


D11不同意控方所指,他被制服過程都係虛構出來。控方指出,前日庭上睇過A1出口幾個閉路電視鏡頭片段,警方設立防線後沒有人再走過,機動部隊亦從來沒有穿過咸美頓街彌敦道防線,只有兩名速龍(A20、A31)稍稍越過防線,而根據其證供當時沒有其他警員在較他們更左的咸美頓位置;因此,D11供稱在咸美頓街被制服期間仲有其他警員制服人是虛構出來。


控方指出:D11當時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目的是逃避由南向北推進當中的機動部隊,期間在A1出口外被截停;他戴上自身的工作工具去參與暴動,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右手戴手套、泳鏡和防毒面具都是當時參與暴力集結的典型衣著。

D11解釋,著住兩件衫原因係通常工作服打底,另著一件面衫。


🎥播放THA片段

畫面見到D11身上著住工作服,另一件只是掛在頸附近;他解釋應該係拉扯期間移位。控方指他上衣掛頸,連同面罩等包住個頭。控方指片段所見他的衣服沒有破損,因此被警員拖行一事並不存在。


D11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見到有粒催淚彈爆開,但不知從何處射出來。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片段

片段顯示示威者沿碧街跑向砵蘭街,控方指出,D11由酒莊行到咸美頓街被制服位置的話一定會見到,因示威者正迎面向他的方向跑;他聲稱見唔到係因為根本沒有身在該兩個位置。


控方指出,警方沒有為D11的銀包及聲稱酒店房卡拍照。D11回應指該邱姓偵緝警員絕對有拍照,仲send咗去個WhatsApp group。


🔸D11代表伍頴珊大律師覆問


D11唔知點解面衫扯到上去片中狀態。當時他並沒有留意自己狀態,只係好痛。面衫一直都係著住,估計混亂當中(被警員拉扯)唔知點解扯咗上去。


🎥播放THA片段

畫面可見他雙手手肘、手臂都有傷勢。(嚴官精準描述:左前臂內側、右手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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