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16 - D4證供

1118油麻地第11組審訊Day16 - D4證供


⏺ D4作供


🔸D4代表葉青菁大律師主問


D4案發時21歲,案發當日下午1時乘小巴由油塘到旺角中心的一間店鋪上班。【辯方將店鋪的商業登記資料呈堂】D4乃該鋪東主,店鋪於2019年9月1日開業,後來開了一間分店,業務屬格仔鋪。D4當天到達鋪頭後照常處理日常業務,包括收銀、接收集運貨物等。【辯方將當日集運單及D4個人八達通紀錄呈堂】八達通紀錄顯示當日D4傍晚約7時曾在Bake&Grill烤焗工房消費。D4當晚約11時收工,因肚餓而行去旺中小食區,見到大部分食店已關門便打算去登打士街買嘢食;離開旺中之前他曾去廁所。


離開旺中之後他沿西洋菜南街南行,過馬路到對面的西洋菜街再轉入登打士街;有小食店仍在營業,但因為不合胃口所以他離開,到另一邊的行人路。他在登打士街只逗留幾分鐘,便轉去碧街,因為該處有一間小食店(🌟被捕後他被禁足,庭上只能憑記憶講該小食店名稱為「通達」),但他到達後發現通達已關門,因此進入了通達旁邊的OK便利店。【辯方將通達食店與OK便利店側的截圖呈堂】截圖顯示出該OK便利店仍在營業中。)


入到便利店D4發覺冇乜選擇,所以沒有購買便離開,過馬路到對面的碧街。不久他聽到有人大叫「快啲走呀」即時望向碧街東,見有班人跑嚟,當中亦已有人跑過了自己;本住人跑我跑心理,下意識他便跟着人群一齊跑。離開碧街、到了彌敦道南行線他就被地上雜物絆倒,爬起身之後再向前跑,彌敦道中間石壆已無圍欄,可以就咁過,離開北行線便向前方窄巷跑,當時都有好多人跑入去,之後有人大力推跌他;他趴落地後感覺有不少人經過他身上及身旁,也有人踩了他的腳一下。在起唔到身的情況下他用手保護頭部,之後開始有人壓住他。其後有消防員將他救起,後來他再被帶到THA。辯方不爭議D4被救及之後入THA的情況。D4當時身上衣穿白T裇、黑恤衫、牛仔短褲;背囊內有很多工作有關的文件、收據、鎖匙等。醫護曾在他的頸上掛上白色袋仔,方便他嘔吐。


D4當日沒有亦不曾打算過參與暴動,也沒有鼓勵、壯大聲勢。


*主問完畢*

 

[1015小休至1049再開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盤問


D4從油塘出發搭的小巴是需要預先致電留位才可上車的紅色小巴。他開鋪前已從事格仔鋪生意,在多區都有租用過格仔作業;2019年之前他曾兼職電競選手,有少量收入。雖然8月中開始他已到旺角區工作,但不可稱為對旺角一帶十分熟悉;他只熟悉旺角中心附近。當天他鋪頭外人流正常。他在主問中提到當晚11點左右收工想到附近食嘢,但事實上冇睇實際時間。他先在旺中睇下有冇嘢食,過程約幾分鐘,其後再去洗手間,約6-7分鐘;睇完登打士街有冇小食後他再到碧街。控方指出,他不選擇去較接近的先達廣場附近找食店,反而去到碧街找食店是不合理--9月開鋪前他只到過通達食店1次。D4指當時自己不知道花園街有小食店,因平日在先達落車便直接回鋪,搭小巴時他根本沒有留意街外有冇小食店,所以不知那處有小食店;他只習慣到登打士街找小食店。


(🌟控方打算利用Google Map顯示當天街道情況,辯方反對,指冇證據顯示該圖就是當天實際情況;法官亦指被告口供指沒有留意路面情況。)


D4由西洋菜南街行去,路面亦有人行緊,印象中冇車,要去返通菜街先有車;當時冇諗點解冇車。他會沿途望下有冇小食,當中有見到唔同色衫人士,冇聽到聲響,印象中地下冇磚頭。他知道登打士街有好多嘢買,但當刻覺得唔啱食--他不是一心想去碧街,一開始是先到登打士街的。在西洋菜南街轉東面往登打士街,當時好似冇車,但冇特別留意。他在登打士街見到啲人行緊,但冇留意車輛。登打士街望向彌敦道有人行行企企。(法官問為何不行彌敦道而要行窄巷?)D4當時唔知大街有冇嘢食,但知窄巷穿過一出會有,而窄巷中間亦有一間小食店。當時他身處位置非常平靜同安全,亦有行人路過,印象中有少量雜物喺路邊。馬路上亦有約十數人,都是雜色衫。


由登打士街到窄巷再到碧街,他行了約幾分鐘。去通達是因為登打士街睇唔啱先打算到通達附近;他唔清楚通達收9點,因平時係晏晝見到有開。他知道碧街都有小食賣,但唔知關鋪未。他沒有留意離開旺角中心後附近仲有冇其他便利店。他見到有磚頭在碧街馬路上兩邊行人路旁。地鐵站出口位有消防員處理雜物中,但他沒有望得很仔細。印象中馬路上有啲磚頭,但不是遍佈。離開巷仔後因為與彌敦道仲有一段距離,他聽到人聲,但冇聽到「嘭嘭」聲,但有警鐘聲。冇印象幾點去到碧街後巷。未到A1出口、在A2巷口已經見有消防員正在處理地鐵站出口。當時他見通達食店冇開,見有OK就入去睇下。


當時有社會事件發生,D4對旺角區晚上馬路冇車、有時會有人聚集也見怪不怪,而當時身處位置冇覺得任何危險。


[1157午休至1400再開庭]


他在碧街出口見到消防員,只知消防員在處理,但沒有留意是否使用爆破工具,亦沒有留意處理多久。見到約30人在彌敦道行行企企的時候,他只是行過望下而非駐足觀察;印象中有人戴帽、戴口罩,站在馬路上。他唔清楚由後巷行到出去的時間,當時沒有意識到彌敦道發生堵路。主控指出,在警方推進之前的5分鐘,彌敦道窩打老道已有暴力集結(🌟法官指睇片見到25分鐘前已經有此情況);D4表示,即使當時見到上述現場情況,他都沒有考慮自己是否身處危險境地。他橫過碧街後到OK,逗留了1-2分鐘,見冇嘢啱食就諗住上返登打士街,根本唔知南方仲有冇嘢食,所以冇繼續向南行。


他過馬路時冇見到黑衣人由彌敦道進入碧街。他見到一班普通途人從其後方跑過,見唔到防暴警員,亦見唔到防暴的頭燈裝備;聽到人叫「快啲走呀」他即望向碧街東面,本能反應就跟住跑,因為見到人走就驚。


案發時他在旺中工作已逾兩個月,但唔知附近有小食店。控方指出,當晚他根本沒有需要到登打士街和碧街,而花園街172號都有通達食店,位置更近;D4稱當時對此完全不知道,因他平時都只在旺中裡面買嘢食。他搭車返屋企的上車位是在通菜街、先達旁邊;他知道先達附近有粉麵舖,但冇小食店,粉麵唔啱食。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明知有暴力事件發生而選擇留低,以鼓勵或壯大聲勢。


*盤問完畢*


🔸D4代表葉青菁大律師覆問


🌟辯方欲向證人展示一張窄巷相片以表達窄巷有多巷,控方反對,指相片非呈堂證物,而辯方剛才亦反對控方使用Google Map;辯方回應指剛才反對的是地圖不能如實反映案發當日的情況。控方再指出畫面顯示辯方想用的這張相片是在2021年拍攝,沒有證據價值,要求法庭平等對待。嚴官厲聲:「呢張圖就唔好用喇,你要澄清條路有幾闊我就畀你澄清。」控方認為辯方使用這張相片不恰當。嚴官認為,如果控辯雙方真的有需要用圖,相信花時間係可以搵得到實際反映當日情況的圖片。辯方最後稱會在結案陳詞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嚴官即表示:「冇任何司法認知。我冇行過呢條巷。」🌟🌟🌟


📌睇返D4(9)早上標記當日由旺中行到去碧街的路線圖


D4形容窄巷闊度大約是庭內書記枱邊與法庭及公眾席之間木圍欄的距離;書記取出軟尺,懲教人員協助量度,D4親口說出量度結果為230厘米。


📌OK便利店外截圖

D4確認,圖中所見地上磚頭的分布與當時他在現場見到的情況差不多。


*覆問完畢*


3號直播員按: 早前在游德康法官審理之另一組1118油麻地案件審訊中 連番指導何大律師如何做主控 的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今天親臨本庭督師,本案(疑似)案件主管突然變得相當積極主動,多次寫紙仔遞給正在盤問被告中的葉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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