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POLY #Trial D4 -Prosecution part [11/25]

#1118POLY #Trial D4 -Prosecution part [11/25]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下午内容 - 📌傳D4作供 -

🔹控方盤問

▶️各人之通訊記錄+會否作供+電話存取資訊爭議:

背景:被告入理大目的係搵朋友M & 朋友C,皆為中同。其間有影相send 俾師兄J + 2名朋友,也有聯絡一名社工和記者(兼職認識)。

控方問及被告與各人之聯絡方式 - 包括:Whatsapp + Instagram + Telegram + 打電話 ;有無叫對方上庭作供/發證人傳票


▶️朋友M朋友C

被告指不會傳朋友m & c 作供。有問過但對方不原意,亦無以證人傳票方式叫對方出庭。

控問有冇叫朋友M列印對話紀錄,回答對方知道自己被捕後便清除所有記錄。🗣️官指有有啲鏟唔到㗎啵。被告回答WhatsApp delete晒,冇電話記錄,有問朋友攞Instagram記錄,對方告知只有19號之後的。

🗣️官指唔見左電話 唔會唔見左訊息。被告不同意,解釋因為WhatsApp需要備份上雲端。🗣️法官:我從來冇咁做㗎喎。被告指需要有Wi-Fi先有上傳功能,而 Instagram需要Gmail登入,需要Sim卡先可以開到戶口。🗣️法官:開返咪有記錄。被告指諗住朋友M delete咗,續指自己有影A座的相給師兄J,對方有開自己的Google定位,但之後見到失聯便替被告登出所有戶口,之後被告出返去時搵唔到記錄。有問對方,知道對方delete咗自己的Instagram同WhatsApp。亦因為自己轉咗電話系統,不是全個copy放落新電話,所以唔止17 18號,係連同之前其他對話都冇晒。🗣️官:點解師兄J 會登入咗你戶口。被告解釋其密碼方法(不在此述)所以對方能登入。

控方問有冇問朋友c拎紀錄。被告回答對方同自己都轉咗電話,最早嘅紀錄係2020年


▶️師兄J

無問對方拎相關通訊記錄,無問會否出庭作證,無原因。

控方問有冇問律師叫警察開返電話拎啲信息出嚟。被告回答首次收到相片Bundle時,有問律師可否開電話拎相或訊息,對方告知唔得。

控方指唔係叫攞返部電話,而係在律師和警察監管下開電話嘅相去搵。被告解釋當時佢係問可唔可以攞返部電話,相信因為問法唔同令中間有誤會


▶️兩名朋友

被告指冇問佢哋幫手,亦冇問會否上庭作供


▶️記者

有搵對方搵可協助之記錄,對方告知搵唔到。指對方原先原意出庭,但指礙於記者身份不便終拒絕。被告指當時無證人傳票概念,亦無要求


▶️傳票證人(最終沒有傳召上庭)

有出證人傳票予此人。為高中同學。1116-18 號無傳話訊息予對方,當時無告知理大。


▶️社工

有問對方拎訊息紀錄,但對方指轉了電話無記錄。🗣️官:「我轉左好多次電話好多年前嘅紀錄仲喺度啊!」被告指有叫對方出庭作供,但對方索取法律意見後拒絕,被告沒有就此出證人傳票

🗣️官指問電訊公司攞電話記錄。被告指他有問1010,但對方說只保留1/3個月,警察都拎唔到。🗣️官:我做咁多案件件件都有…繼續 !

- 控方指既然係咁就應該問警察攞返電話,被告回答冇咁做,唔同意係因為講大話。

————————————


▶️Telegram

何時成立telegram — 答2019年11月 ,續答因朋友m & c話telegram 有用,所以download 左但無聯絡以上人士。有加入不同討論區,包括社會事件討論區, 有睇內裏信息,同意有真/假的資訊,自己有求證過真假


▶️入理大拍過之照片

以手機影相,後被警方檢取。當中有sim card +記憶card。影既相部分喺記憶card內,同意實時存於記憶card中(盤問到後期控方才問 - 相片撮出所顯示之時間VS 被告所指之拍攝時間之差異 - 詳見文末)


▶️社會事件認知+參與

同意社會事件有暴力或非暴力,暴力事件會有黑衣人+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等裝備。被告同意和平集會會否迅速演變成暴力衝突。

8月至入理大前沒有參與有不反或非法之集會。

被告指和家人關係不好。不肯定入去理大前有否問過朋友,沒諮詢師生。控續問有冇看過1111相關資訊。D4答稱有聽過大三罷。🗣謝官指「你唔知咩,停課㗎嘛」。D4稱好少番學,出席率不多。官續問畢到業。D4指之後有補番出席。

控問有沒有看新聞,D4 答有。控續問指應該知理大有暴力衝突。D4稱知道紅隧有阻塞,知道有危險物品。控再問有沒有看過理大內有破壞,D4答有,睇過天橋警方和示威者對峙。同意未入Poly前已知道。


▶️出發Poly前有否睇新聞+點解要入去

11月17日知道朋友M要入poly, 有冇睇相關新聞— 回答冇特登去睇。續回答法官,指17號起身後先確認朋友M和C需要入poly 。17號12點起身至2:00出去,冇記憶有冇開電視睇理大情況。🗣️法官:啲資訊唔止喺電視睇到。控方追問有冇喺電話睇。被告回答有貼文指周邊有零聲衝突。🗣️法官:傳媒鋪天蓋地報道,要唔睇好難。

被告指自己有睇Telegram公開討論區,有講警察防線同校內的行動,同意控方所指冇嘢阻住自己開電視睇PolY情況。控方指出被告唔睇係一心去理大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並解釋係去搵朋友M同朋友C

官問被告當初同兩位朋友傾唔埋冷係咩意思。被告解釋自己主要同朋友C爭論話佢入去好危險,由開頭討論都俾 c cut線之後再打返俾佢哋鬧做咩cut線。

控方問被告既然16號覺得危險, 17號又唔睇清楚貿貿然進入。被告回答心目中朋友係好重要係家人。

控方指是否知道兩位朋友(?)支援前線,被告回答不確認。法官指出被告曾講過兩位朋友是處理物資。控方問有冇搵佢哋屋企人講情況危險,被告回答沒有因為冇其家人聯絡+之前亦沒有聯絡過 ,續答冇搵學校老師。


▶️入poly前路線迂迴+未能成功聯絡朋友 是否合適繼續入poly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前往理大的路線圖很迂迴。控方就此問有冇覺得因此理大係唔平靜。被告回答自己所行之路線都平靜。法官多次叫被告:請你回答問題!控方問有沒有就住路線迂迴上網睇發生咩事,回答冇。

未入校園前見到此情況有冇打俾朋友叫佢哋出嚟。被告指有嘗試聯絡但未能成功。 控方質疑未能聯絡如何知道入到去會搵到佢哋。被告回答見到對方Instagram story,有回應喺入面,加上前一晚三人在電話討論,知道會入去做支援。法官問點知佢未走,被告回答唔知㗎同意控方所講類似碰運氣。被告同意唔知道校園有幾大,唔肯定係咪控方所講自己行到安檢位置時認為校園情況安全。續答無做仼何野確保安全


▶️入內搵唔到朋友 - 繼續留下之合理性

1520 入y core 至1730搵到朋友

被告同意此兩小時不斷搵朋友但未成功。控方質疑1630搵唔到嗰時點解唔走。被告回答未能聯絡,所以唔肯定佢走咗未。控方問有冇諗過出去等,至對方聯絡自己先入返去。被告答冇諗過。唔同意控方所指願意留低係參與暴動。


▶️搵到朋友後

被告解釋1730搵到兩名朋友後係自己提議離開校園,因為入去嘅目的就係帶佢哋走,經過討論後佢哋都同意。

控方問對方衣着。被告回答見唔到有防護裝備,朋友M有袋唔記得朋友c有冇,二人不是黑色衣着。

控方問被告喺Y座入去,但係決定vs座離開,質疑既然被告指出Y座平靜點解唔帶朋友前往y離開。被告解釋只係見到y 有人排隊入去,冇諗嗰度可以走到。🗣️官:你話環境平靜,點解要走呀。被告回答唔肯定校園整體情況是否一樣平靜。官繼續表示質疑

被告解釋自己目標係想帶朋友離開。🗣️法官:你話沿途,又話見到新聞係零星衝突,入去又話平靜,又話唔知道支援係犯法,咁點解需要帶朋友走。被告回答唔會因為一時平靜而咁諗,同埋入去嘅本心就係帶佢哋走。

控方問當時前往A座同Y座都一樣距離點解唔試吓喺y走,而要選擇A座。被告回答a座都係出口,重申唔知Y座可出去,所以去A座睇吓。


▶️18:00從A座 離開之可能性

被告回答A座圍板後係百步梯,自己喺露天廣場中間,睇唔到樓梯位置。控方問當時知否樓梯下面係噴水池,而出口要經過樓梯和噴水池。回答唔知。

同意知己冇行過去,可以話只係遠處觀望出口。控方質疑有冇嘢阻住被告經過露天廣場落樓梯望吓。被告回答因為見到圍板,而且廣場有很多危險物品近圍欄位置,意識上阻自己唔去睇。

控方追問該處冇爆炸冇火,被告回答不肯定,因為圍板後有煙,見唔到有火。控方質疑如果係咁又想走,點解唔經過然後落去。被告回答害怕撞到危險品。控方質疑有冇諗過小心啲避過,回答沒有。

控方指出18:00如果想走可以從A座樓梯走。被告唔同意。🗣️官:你係選擇唔走咋嘛


▶️p core 北橋離開之可能性

被告解釋由A座去P座是因為北橋也是出口所以行咗過去。控方問喺A座出唔到去之後有冇睇直播新聞,回答沒有。控方質疑既然搵緊出口點解唔睇。被告指新聞係直播,而直播未必會影住出口。

被告回答由A再去P座行左10幾分鐘。控方指應該(18:20?聽唔清)到P座啦,質疑被告指張相1900影。

控方問被告所指橋有阻塞,被告不同意,解釋有物品阻礙視線,但係橋入面近紅磡出口有雜物牆阻塞。控方問有冇想喺呢條橋度走。被告回答有嘗試跟着爬樓梯上橋頂的人,但最終沒有從這離開

控方質疑1845在這兒,為什麼1900才影相。被告解釋係影俾師兄J報告。被告同意控方指1845到達,但留待至19:00才影相。控方質疑被告不是想帶朋友離開嗎,為何浪費時間告訴師兄J自己的位置。被告回答報告行蹤都可以確保自己安全🗣️法官質疑如何做到,問被告既然知道唔可以喺度走,仲影相做乜呢。被告解釋張相係喺條橋燒着之前影嘅。

控方問P座同A座都不能離開,有冇問師兄J提供路線/打俾警察。被告回答沒有,解釋冇打俾警察,因為主觀覺得如果警察入嚟帶自己走會引發起其他情況。續答冇打俾消防署,因為唔知示威者對救護唔同警方。亦冇問學校相關人士幫助。


▶️質疑點解要去canteen睇直播

被告解釋點解嚟咗飯堂,而不是由剛才的P座前往y,是因為飯堂有直播睇。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自己電話都睇到直播。🗣️法官:你話冇睇直播,話冇用,點解要去canteen睇。被告解釋都連呢度(指p core)都冇路,不如去canteen睇咗先。控方質疑被告自己都有電話。被告解釋既然有電視點解要開電話睇同埋自己冇乜電。

🗣️法官: canteen有得叉電 - 被告:差滿晒 法官:你可以等 - 被告:等就搵唔到朋友M朋友c - 法官:你都搵咗佢哋啦 - 被告:搵到佢哋之後去咗A座 - 法官:你嘥時間去canteen睇電視 - 被告:我試咗兩個地方都走唔到先返返去canteen。

被告同意朋友M朋友c都有電話。答喺P座嘅時候冇叫佢哋睇電話有咩出口。🗣️法官:你話你不停睇Telegram 。被告同意,但指出睇直播要好多電。🗣️法官反駁有文字新聞。被告回答唔知有啲咁嘅嘢淨係知有新聞直播。


▶️質疑被告前往Y座不成功的說法

被告指所以之後決定返回canteen,大概20:00有聯絡社工R, 20:30後社工先告知可以從Y座離開。被告續指後來有嘗試前往,但在途中於Starbucks位置,在Telegram看到一條影片顯示Y座情況不理想,有ban ban 聲。被告回答看到片段後,冇打俾警察或消防員或學校職員講被困。同意此條影片沒有顯示日子時間。控方質疑如何知道反映當時Y座情況。解釋討論區有人寫係Y座,同埋睇人留言,但無去驗證。被告同意辯方所指自己早前盤問中曾指出Telegram有真也有假的消息,同意自己曾講會驗證。

控方質疑在此緊急情況下想走點解唔去查證。被告回答唔識查證Y座,有打俾社工R講Y離開唔到,控方問查證嘅途徑係咪就係打俾社工R,被告回答可以咁講。控方指被告在Starbucks的位置離Y座不遠。被告同意冇嘢阻住自己和兩名朋友前往Y座。

被告同意冇去Y座,同完社工R傾咗之後便去創新樓。唔同意唔去Y座因為冇諗過離開理工大學。


▶️留在創新樓 至 從連接Z座之天橋離開失敗

控方問在10點返回創新樓之前,有冇收過警方消息講2100唔離開就告暴動。被告回答唔肯定有冇收過。🗣️法官:你主問講㗎喎,你話你知道警察講2200唔離開會拘捕。被告回答法官此資訊是從Telegram知道的。🗣️法官:咁即係你睇咗啦,聽清楚問題先答!


控方問有此資訊點解唔去Y座要去創新樓。被告回答因為睇到上面提到嗰條片。

控方問被告有冇和創新樓看到的兩名義工講嘗試離開失敗點算。回答冇。2200-0200留在創新樓,之後社工叫從天橋走,控方問係咪決定和他們離開。被告回答成間房啲人都一齊走。

被告同意知道2200後出去會被告暴動。控方質疑被告此舉係逃走定自首。被告解釋想跟社工出去。🗣️法官:「佢哋有特別身份咩?」被告回答冇概念。🗣️法官質疑如果拘捕,佢哋會否特別處理。被告回答唔清楚。被告同意控方所指所以如果社工投降自己也會跟隨。

被告解釋在離開創新樓往天橋途中,見到有一班人往同一方向跑出去。控方質疑被告點解不跟隨。被告解釋他們比自己快,並從圍欄捐出去,有電筒照向他們,然後他們行去Z座,被告直覺覺得唔對路所以冇落到去。

控方問被告係咪怕被拘捕,被告不同意,解釋因為不認識比他跑得快那一班人,而且自己思想跟隨社工的。同意控方所指想離開,但係冇跟隨該群人出去。


▶️ 記憶卡相片撮出所顯示之時間 VS 被告所指之拍攝時間

控方指被告曾經講過在創新樓由凌晨三點留到第二日18號早上11:30,並且於早上10點至11點有影相。

Toshiba記憶卡撮出之相片記錄(於unused material):

相片一:被告指在三點影,記錄顯示1457

相片二:被告指在1900影,記錄顯示1822。控方指出時間上差不多。🗣️ 法官:爭成半個鐘

相片三:(聽唔切)

相片四-六:在創新樓影(聽唔切)

相片七:被告指在10至11點影,記錄顯示0730。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講大話。被告回答隔咗咁多年,自己記得係天光後,往Z座之前影的。🗣️法官指被告唔應該就時間上實牙實齒。

相片八:(聽唔切)

相片九:被告指於1300在A座影,記錄顯示0751。控方質疑為何有此差異,被告表示相信記錄顯示之時間。控方指出被告講大話。被告不同意,解釋冇記憶去Z座打俾記者之前有去Acore, 同埋自己記得離開前有拍攝對住(5)位置的風景

控方指被告不單止在時間上講大話, 以於創新樓0300-1130中途其實係有出去。被告指如果根據此記錄會係。同意0751有去過A座。控方問被告係咪所講嘅整個校內過程都係大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早上盤問所指留在創新樓的時間為三點至第二日早上的說法係錯。指按記錄,拍攝加士居道相片為7:30 ,拍攝A座的照片為0751 ,所以是在此期間離開創新樓。被告指不知為什麼去A座,冇記憶留咗幾耐喺A座。A座之後去咗Z座,唔記得咗幾時去。被告指不會更改到達Z core(12) 時間的說法。控方問A座0751至到Z座中間3小時做咗乜被告回答冇記憶,不同意參加暴動。控方指而家冇記憶,但就記得(12) -(16)號位

相片10 :時間吻合

🗣️法官:你想唔想睇吓部電話。被告回答不用。法官指:「我諗住幫你咋」


▶️記憶卡內其他日子的照片

辯方反對,解釋此些相片與控罪時間不吻合。法官批准控方繼續。控方就拍攝此些照片的原因盤問被告。


▶️收到有關警方資訊指可以從暢運道出去

被告指由y 去Z座是自己提出的。到達Z座先打俾記者,因為想講目前狀況和感受,問吓有冇方法離開。同意之前被困時冇打俾記者。

控方問點解唔搵社工R或者師兄j。被告解釋知朋友的記者身份,加上未試過致電對方,所以嘗試打俾佢。對方冇叫自己由Y /A出去投降。對方冇提供方法俾自己。

被告同意是從Telegram中得知可以出暢運道離開,沒有查證,但係又聽到有人討論,冇打俾記者查證,因為對方工作中。同意冇嘢阻住自己離開之前問記者。同意離開之前冇問警察消防員去證實此消息,亦都冇喺電話睇暢運道情況。


▶️遇見d3

在廣場遇見第三被告時對方和自己都冇帶上裝備。第三被告講要搵警察,然後自己同意並有叫朋友M朋友c一齊。控方問搵警察的作用係咩。被告回答搵警察希望離開理工大學範圍。

控方話被告之前講過怕警察進來會引起事端。被告指件第三被告的反光衣有學護字樣,認為跟着對方,警察在該環境可以容易分辨二人

控方問是否同意有急救員於社會運動中協助前線示威者。被告同意有作出醫療援助。控方質疑唔識對方點知道佢幫過邊啲人。被告解釋冇諗過呢樣嘢,見到有學護牌。冇問對方入嚟校園做乜。

控方質疑被告有時間亦都唔趕急,可以問清楚先跟住對方。被告回答有和朋友討論,冇同第三被告傾。控方問係咪第三被告等埋被告同2名朋友先走。被告回答第三被告企喺度,嗰時好多人都企喺度等開門。

控方問決定離開時,有冇諗住拎裝備先出去。被告回答落樓梯前未有呢個諗法。控方問有冇問第三被告有冇裝備。被告回答設定救護員有,並且見到對方有黃色頭盔掛在腰包


▶️離開校園- 被拘捕

被告指經百步梯出去,落到去有裝備,兩名朋友都有拎。唔肯定第三被告有冇拎。自己拎咗灰色防毒口罩,連兩個濾芯,頭盔和藍色泳鏡,朋友都一樣。

被告和朋友討論時,第三被告喺「柱」嗰到。及後繞過B C座從暢運道出去見到有一堆人,出嚟時間約1350。

播片:

被告同意暢運道有巴士站, 1333還未出來。不同意在1335,和片段中的人一樣從巴士站缺口位出來。被告解釋他是從B座條圓柱再後方向右走。

被告解釋落咗樓梯之後向着B C座中間嗰個窿出嚟,冇經過畫面所顯示啲人行經的路線。

控方問點解唔直接跑出暢運道。被告解釋拎裝備嘅地方係相近B座的柱。第三被告等自己和朋友的位置係柱再後啲。好多人都經過B座C座中間出

控方指被告早前講要搵警察 ,質疑其他人點走點解會影響被告判斷。被告解釋以為淨係呢條路行到,冇為意片段中A座B座嗰度出。以為塞左

控方繼續播片 睇1355搵唔搵到被告出嚟嘅地方。被告確認片中見到係B座柱和C座柱中間條路出嚟。

出到嚟有行出康太(達?)徑。被告指想上橋行去紅磡站。不同意紅磡站可以由左邊去,因為紅磡站地面冇入口。同意控方所指目的要搵警察,同意出到嚟見到示威者聚集喺暢運道天橋。控方質疑點解唔轉康達(太?)徑搵警察,但係要上暢運道天橋搵警察。被告解釋暢運道上去會直接遇到警察,而控方所指出的路線唔知有冇警察。🗣️法官:你唔知理大被包圍咗啦?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四面八方都可以搵到警察,唔需要去暢運道。同意需要跨過圍欄先上到天橋,並要再跨過一個圍欄先落到康宏廣場。被告指出自己由出理大去到未跨第一個圍欄之前有拖第三被告因為驚走失,兩名朋友自己都有拖住。

控方質疑被告進入理工大學目的要帶朋友出嚟,但係離開嘅時候就拖住陌生人唔拖住朋友。被告指跨欄嗰時放咗手,跨完之後拖番去到橋嘅中間,兩名朋友係自己行。

被告指未出理大已帶上裝備,唔肯定第三被告有冇一齊帶,自己冇叫對方一齊帶上。喺暢運道橋中間,有踎低同跨過欄杆去康宏廣場。冇留意暢運道天橋第三被告有冇帶上裝備,因為自己望向街景。聽到ban ban 聲知道警察推進。自己和第三被告跨欄去康宏廣場。自己冇拖返朋友,係跨完第一個欄之後有叫佢哋一齊,聽到ban聲之後有叫佢哋跟住

控質疑既然有共識搵警察,點解唔留喺暢運道等警察落嚟。被告解釋暢運道有人推撞好危險。🗣️法官:你由得佢地走咪唔危險囉。被告解釋該些人冇打算往紅磡站,最外層的人唔郁。🗣️法官:你跟住咪會一直喺人群之中。被告指冇回答。

控方指出被告可以企喺度舉高手等警察落嚟截停。被告同意係其中一個方法。

播片:(片中記者講警察開了橡膠彈布袋彈催淚彈)

被告同意片中13:55 跨欄比留喺度更加難。首次發現朋友唔見咗係喺康宏廣場俾手擲催淚彈在附近爆開,人群散開後發現的。


—————————

就主問被告提及案發後有搵到一新聞公告,認為係形容自己當時遇到社工和未成年人士之環境。同意此為想法,無証實。


ICABLE片段

14:00:37 同意係控方證人講第一次見到自己嘅地方。控方問點解P W11到達前會坐喺度。被告解釋企喺度會顯得想逃走,加上本身踎咗喺度就順便坐低。控方指出第11證人指被告有少少掙扎同冇用盡全力嘅力度揈開自己。被告不同意。被告同意第11控方證人上手銬,唔肯定有冇拘捕。


rthk片段:

被告指於康宏廣場有同警察講呢度有傷者需要協助。第三被告有叫自己幫手。被告指傷者當時口罩拉低, 唔太覺得有頭盔,長褲,卷就嘅衫。


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喺校園內冇協助其他人,唔知自己救助的這個人之前做過咩。控方質疑不會害怕第三被告的這個請求和該救援工作會令自己牽涉在內。被告回答冇諗咁多,當時聽到嘅情況係嘔晒白泡咁。控方質疑被告願意協助一個陌生人都唔去搵失散咗嘅朋友。。


🔸辯方無覆問

🗣️官:聽日10:00開始…我都好攰啦…寫到手都僵硬


- 明天D13會作供 無辯方證人 -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