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_控罪詳情

#1118油麻地_控罪詳情


【13名被告人】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已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

(1)D1-1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把鉗,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及一把扳手,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多用途鎚及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把扳手及一套可摺疊六角匙,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瓶打火機燃料及三罐氣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把扳手、一把鉗、一把鎚及一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汽油彈。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扳手及一支金屬棒,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鉗,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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