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尖沙咀 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李俊文法官)

法庭文字直播台


控方案情

-非法集結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8時至8時20分,控方劃下確實的犯罪範圍,即科學館U型行車道、南洋中心、華懋廣場一帶。

-大部分控方案情不受爭議,而控方在審訊過程中倚賴控方證人PW1-7的證供。


📌PW1-7證供簡述

-PW1的小隊從科學館道進入,在科學館花園看到約100至200人集結,他作出口頭警告,但集結人士沒離開,故指示隊員包圍在該範圍的人士,他記憶中當時共包圍135名人士。

-PW1同意當時環境嘈吵,認同未必人人聽到警方的警告,亦同意有人有機會沒法離開,當時現場有行人、遊人或遊客,並指警方會向被包圍人士查問出現在現場的合理理由,若並非示威人士會放行。

-因為有人打開雨傘等物品堵路,小隊從百周年小路進入案發現場。

-PW2指沒人從百周年小路走入科學館廣場。

-PW3指現場大部分人身穿黑衣黑褲,警方用揚聲器警告,警方亦曾敲打盾牌,有人由百周年小路往市政局小路退去。

-PW3指前方的人群叫囂,可能後方的人聽不到警方。

-PW3指警員對於被包圍人士是否示威者會以其衣著裝備及行為反應來判斷。

-PW4稱現場人士以深色衣著為主,警方在麼地道舉起藍色旗幟及口頭警告,亦有發出將會發射催淚煙的警告,發射催淚煙後,示威人士向後退,他本人並沒目睹傳令員舉旗,但不相信傳令員沒有舉旗。

-PW4指催淚煙發出後才看到其他防暴警員。

-PW4指警方在百周年小路近賽馬會附近設Checkline。

-PW5在麼地道下車,經麼地道小路進入科學館;PW5表示曾發射催淚煙;PW5沒有看到傳令員舉起藍旗。

-PW6指防線前約50米有50名左右的示威者,該群示威者高呼「一!二!一!二」的口號並向警方推進,警方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亦發出將會使用催淚煙的警告,但示威者打開雨傘而沒離開。

-PW6指看不到現場較中後段的位置,但指警告有用揚聲器,相信現場人士會聽到。

-PW7在防線內面向東方錶行的位置戒備,聽到示威者高呼「一!二!一!二」的口號,當時發出警告並舉起黑旗,亦有表示會用胡椒球槍,最後發出18發胡椒球彈。

 

📌PW8-14

-PW8-14為處理會面紀錄的警員,當中較具爭議的是關於D9的錄影會見紀錄,辯方爭議D9在深水埗警署裡受到PW10、11的暴力威嚇下才錄取,而非D9自願錄取的,辯方稱錄取口供時,PW10、11曾用粗口辱罵、嘲笑D9,又曾把D9帶到洗手間痛打,當D9要求見律師時,PW10、11聲稱認罪才能見律師,D9感到害怕,為盡快完成程序而在口供紙上簽名,故辯方爭議會面紀錄並不是他自願錄取的。PW10、11否認辯方的指控,而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已就此裁決,裁定D9是自願錄取口供,而他聲稱在警署被打是誇張失實的,法庭接納PW10、11的證供。


辯方案情


📌不作供被告警誡供詞

-D3在警誡供詞中表示想進入理大找尋弟弟,並表示有一名聲稱是「守護孩子」組織的人,指可陪同入理大找人,並稱有記者攝錄以保安全,而其身上的護目鏡是平常打野戰使用,另一副護目鏡則留給弟弟使用。

-D6表示當時正在找回家的路,被捕前只是在市政局百周年公園的噴水池祈禱、哀悼和休息。

-D8表示約了同學吃早餐,而身上被搜出的勞工手套是早前燒烤時使用而忘了丟掉的。

-D9表示跟朋友相約當天見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D1、3、6、9選擇不作供,亦沒傳召證人;D2、4選擇作供,並傳召證人,D5、7、10選擇作供,但沒傳召證人;D8沒作供,但傳召了3位證人。


📌作供被告及辯方證人庭上證供

關於D2的供詞:

-D2在案發當天去殯儀公司處理母親的後事,但在前往殯儀公司途中被捕,在其身上搜出未開封的口罩、泳鏡、黃色風褸、黑色衣服等,而他當時身穿的是粉紅色衣服,黑色衣服是因為處理殯儀事宜不宜穿著粉紅色衣服,故用作替換;D2被警方截停後沒即時表示自己處理母親後事是因為不想提起母親過身的傷心事,但辯方提供的文件包括D2母親的死亡證、與殯儀公司的WhatsApp截圖等均證實此事。

-D2任教學校的副校長作為品格證人作供,指D2曾是其校的學生,畢業後回母校任教,為人友善。


關於D4的供詞:

-任職健身教練的D4當日跟新的學生相約到尖沙咀海旁試堂,其身上及帶備的物品均是訓練時使用,或訓練完畢作替換的,而防毒面具只是防止吸入催淚煙。D4表示沒聽到警方的警告或看到警方舉旗,亦不知道當天有任何集會。 

-辯方證人(即D4供詞中提及的學生)確認是她約D4在尖沙咀海旁試堂,約在該處是因為其母親住在黃埔,試堂完可請D4為其母拉筋。


關於D5的供詞:

-D5表示自己只是回理工大學取回放在儲物櫃的電腦,因為要呈交電腦內儲存的中期報告,他擔心儲物櫃被破壞,故當天回校取電腦。D5在案發時並沒聽到警方的警告或看到警方舉旗。


關於D8的供詞:

-第一位辯方證人是名醫生,證明有D8患有過敏性鼻炎。

-第二位證人是D8的中學同學,二人相約在咖啡店溫習,當天他們約在市政局百周年公園碰面,期間曾打給D8,但無法聯絡對方;他指D8的手套是早前燒烤使用的,並指看過D8戴口罩;關於控方質疑不用WhatsApp聯絡D8,證人表示曾用WhatsApp,但因為已離港移居至加拿大,所以已換電話,WhatsApp紀錄也無法保留。

-第三位證人是D8的中學老師,指D8為人誠懇,但「大頭蝦」,亦知道D8有鼻敏感,自己曾叫D8戴口罩以防病菌傳染他人。


關於D10的供詞:

-D10表示去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查詢課程,該院校位於華懋廣場。D10表示看不到警方舉起的黑旗。D10表示被搜出的物品是在網店上班時需要使用的。


相關法律原則

李官引盧建民案對於參與非法集結的原則作為本案考慮定罪與否的原則。


本案主要議題

1.案發的地點、時間是否正在發生非法集結。

2.各被告是否曾參與該非法集結。

而經過審訊,得出第2點是本案的核心。


證供分析


第1個議題爭議不大,關於發生非法集結的位置,控方指出整個科學館廣場內、南洋中心、華懋廣場、科學館廣場交界位置是本案的犯罪範圍,而李官不同意麼地道小路也是犯罪範圍;至於關於發生非法集結的時段,控方指在警方當天上午 08:20宣布拘捕一刻,但法庭認為應在當天上午08:05開始,至警方成功包圍被捕人士一刻為止,即上午08:18時,共13分鐘。案發地點明顯有非法集結進行,警方三個小隊均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憑控方證人在庭上親述、案發時拍攝的片段及截圖,以及當天檢取的大量跟非法集結相關的物品支持,該範圍正發生非法集結。法庭接納PW1-7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亦接納PW8-14的供詞和所有呈堂的證物。憑以上種種情節已符合非法集結的元素。


本案並沒有直接證供指出各被告曾經直接參與非法集結、在該地逗留多久,故被告身上的物品是考慮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的重要元素。控方亦倚賴被告的會面紀錄,但法庭認為對於指控的支持不大,反而可能會協助到辯方抗辯;另外,辯方指出各被告並非住在尖沙咀亦非有助支持控方的證據。D1-10在案發當時身上的物品很重要,而各人的物品在性質上有差異。控方表示警方有清晰警告,指被告可在警方驅散前離開,當時環境人多嘈吵而未必聽到或看到警告、未必及時離開都不足以支持被告留在案發現場。李官表示盧建民案第81段指,非法集結需考慮會否有人只是無辜過路人。


辯方的陳詞大多指現場環境嘈吵、混亂,被告未必知道身處非法集結的範圍,而警方讓市民離開的小路狹窄,未必能供所有市民離開,而各被告身上的物品不足以支持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警方已在犯罪範圍各個位置設防線,理應都會看到或聽到警告,而即使有控方證人表示有人可能聽不到或看不到警告,李官表示證人的個人想法不能代表真實情況;而其中一名傳令員是否沒舉旗也沒法證實,就算當時真的發生也只屬單一缺失,不影響整體的狀況。


李官表示在場的人沒理由不知道,亦沒可能不知道自己在非法集結的範圍之中。證供已表明警方曾經讓人群從百周年小路離開,李官表示該小路不算狹窄,可供7至8人並行,而非法集結發生有13分鐘之久,理應有足夠時間離開,或從另外兩個出口離開也可以。各被告身上的物品只屬防護性而沒攻擊性物品,如有攻擊性物品才會令嫌疑更大;被告身上的物品主要有眼罩、口罩和雨傘三類;衣著方面則有若干黑色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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