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沙田裁決前口頭陳詞補充

#1111沙田裁決前口頭陳詞補充


🔻崔官就控方書面陳詞要求解釋:

📌【追截D2過程中有甩漏】

法庭指其陳詞主要針對D2證供,但沒有回應辯方對PW1-2的證供分析。控方現回應「追截D2過程中有甩漏」的證供層面上,交由法庭決定在公路上,有否出現警員追截人的事件,若有則兩位Pw所追的其中一位是D2. 而兩位PW的證供組合,所描述在公路追截的事宜相符,惟甩了一段小時間,但之後在坡路上二人共同見到同一組人。控方指細節上或有分歧,但在公路上存在追截人士一事,該人士則是D2.


📌【崔官質疑非法集結的元素】

1️⃣PW1-2證供有分歧,追截兩個時間同地方的開始,兩個人的走向,D2辯方指PW1在巴士見到,但之後見唔到,由PW2落車追,見到黑衣人在公路上走來走去,但如何證明此等人其中就是D2.


2️⃣ 集結點及集結人數,控方雖指是在燈柱,但沒有證供顯示集結人士。


🔸就以上兩點控方回應如下:

是在以燈柱為中心的公路上,而人數是各控方證人所提及的都有不同,但至少每個pw指的都是多於3位,但崔官反駁指證人作供用詞是「數位」/「一堆」,控方指至少有一位Pw有指出過「多於3人」。


控方指PW1-2所指的下車位署可能有不同,但對在指定地點的集結人士的形容都只用「一班人」,所以中間跟甩的時間都是同一班人。但崔官質疑指Pw1的用詞為追緊2-3人;而PW2作供指追緊2人,崔官好質疑2人被追之前的集結位置同行為。


控方9up指班人不是「從天而降」,只是一直在公路上,直至被警方發現及追趕至斜坡上。總之前日都是同一班人,不存在有兩班不同的人。


📌【D2辯方陳詞質疑集結的共同目的】

控方回應指依賴證供(?),指該地點不是行人路,路人不應踏上,而相關燈柱有被損壞,故推論二人集結目的是破壞社會安寧。


📌【崔:事實裁決上的確實集結人數?】

控方話唔需要訂明喎,好似發生在旺角的大暴動亦無需提及準確人數。


🔺D2辯方回應:

指需要訂明人數,因為本案所涉的人數範圍只是在「數位」至「2-3位」之間游走,故不同於旺角大暴動的多於10人的情況。崔官也認為若要訂明人數,則以在燈柱最初的集結人數為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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