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9金鐘 DCCC237/2021 譚卓齡專家 報告
法庭文字直播台專家證人 譚卓齡 對D1~D3的辨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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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的報告
確認有8個類別特徵,獨有特徵有1個,例如鞋子外卡住碎石。因為一般而言鞋上不應該有碎石,相信他走在有碎石的道路,鞋底才會卡住碎石。同意圖中石的位置與影像相符。D1就相關片段不爭議,稍後以承認事實處理。
法官:法官認為以D1的報告來看,不少比對於自己而言都容易理解。但證人分析時指影片睇到石仔,控方你又唔播片,我不能從截圖中睇到石仔。我唔知你哋的共識去到咩程度。
D1律師:唔同意影片中係石仔
控方聽從法官建議睇片PP036E (D4爭議的影片)
控方以滑鼠指出D1,並放大右腳鞋底的情況,認為鞋底有石仔。證人認為他見到的是淺色一點,沒有證物比對的情況下,他不會指出這是石仔。證人此為他提出,D1的獨有特徵。
D1報告完成
法官認為控方目前的舉證對D1有失公平,因法官自己也不能從影片截圖確認指稱D1男子鞋底的是石仔,亦沒有截圖實物。法官提出以彩色列印截圖,交予證人及D1大律師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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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D3報告
所有比對做法如同上述,沒有分別。13段,有10個類別特徵,沒有獨有特徵。10個類別特徵為分佈在不同衣物上面,證人是逐個衣物上面給予意見,如頭盔有兩個,T裇有兩件。當然類別特徵愈多愈好,但都要取決於那些特微明顯與否、特別程度。而非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就必然更有力。
證人在寫出3份報告的建議及結論時,標準是一樣的。
控方有疑問的字眼
證人有使用到「可能是」的字眼,以及「由於缺乏類別特徵,因此未能作出結論」。
D1報告 14.3段,證人寫出:「穿著的鞋子可能是實物」
證人解釋:
1)「可能是」:證人已找到類別特徵,但類別特徵可以出現在同一款物品上面,所以證人會認為影片上的物品與實物「可能是」一樣。
2)「由於缺乏類別特徵,因此未能作出結論」:影片是一件深色T裇,實物都是深色T裇,沒有任何特徵,有吻合的可能性,但亦有不吻合的可能性,所以證人因而無法作出結論。
3)「穿著的鞋子應該是實物」(likely):因為具有獨有特徵,影片中的鞋子與證物鞋子為同一雙的可能性較高。
再解釋:
1)「可能是」:證物可能吻合,但沒有第三款字眼的可能性高。
2)「沒有結論」:沒有指標性,既可能亦不可能,證人無法給予意見。
D3報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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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報告
確認證人在D4報告選擇了兩條影片,而D1及D3只選擇了一條影片。認為多一條片作對比,不會特別使證供特別有力。確認在口供紙顯出兩個截取的影像,比對做法與上述一樣。
16-17段:類別特徵7項,獨立特徵1個,口供紙P.7-8分別顯示Footage A及footage B的比對,Footage A記下1-8,Footage B為1、2、3、5 & 6。
有考慮過不同影像中的兩個人是否同一人。證人認為兩人外表吻合,例如頭有包住灰色的物品、T裇、背囊、鞋等等,從影像看來非常吻合。所以結論中證人寫了A及B。
例如18.5段見到有藍色跡,但在B1看不清,可能是因為解像度和鏡頭的聚焦而有所影響。所以證人給出兩個結論。針對D4的手套辯認,手套上有藍色跡。證人認為是獨有特徵,因為此非工廠出廠時的樣貌,而是使用時經歷過的某些事情才會染上藍色跡。藍色跡的形狀和分佈會影響比對時的考慮。P.7附件,證人標記A1截圖的第8獨有特徵,當時有考慮過藍色跡的形狀和分佈。結論是證物手套與影片的手套為「相似」,因藍色跡的相對位置和約莫範圍是差不多。
證人指出,獨有特徵是加強證物吻合的可能,證供力度會隨住特徵多少及獨特性而產生影響。尤其是部份獨有特徵是非常獨有,接近獨一無二,但今天的報告沒有涉及到這樣的證供。
睇片PP036E,確認片中人為證人結論的D4,控方放大片中人物的左手手套的手背位置。確認此為證人指出的獨有特徵(藍色跡),證人並指出其字眼應為「一堆藍色的東西」。
法官提出與D1做法一樣,放大截圖彩色列印,再交予證人及D4大律師確認。
確認警方會交資料予證人作比對,控方提出播片,希望證人留意人物移動。
控方舉例:控方指出鏡頭右邊的人士為D4。證人再次解釋自己的工作,表示指證鏡頭人士是否D4並非其工作及專業。指自己已經在報告提到目前鏡頭中的人士與D4的衣著相似。挑選截圖時會考慮全部嘢,不一定會選擇最近鏡頭的影像。如其他衣物上的特徵可能較多,而非只是手套。當然可以做更多,但自己只作出這兩項。證人認為,如果法庭同意特徵吻合,當然可以作出片中人物與被告為同一人的結論。
控辯雙方同意截圖可以後來再交由證人簽名再呈上,法官批准,現先開始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