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TST PW4-8-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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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審訊內容前,請留意以下搜證‼️

2019年8月11日晚上 8:18 彌敦道與堪富利士道交界,有班防暴係尖沙咀 GIORDANO門口行過,兼將一個男人從GIORDANO梯級上扯左落黎地面,想問下有無朋友/傳媒影到當日事發經過
有被檢控的手足極需有上述片段作證物

你嘅善心轉發將會拯救一位手足,請轉發及聯絡 許銳宇 Rick Hui

在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盤問下,李不同意在沒有警誡下拘捕D1-2,亦不同意自己沒有向D1-2講出拘捕罪名。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關於催淚彈與指示】

李表示當日警方為配合行動而放催淚彈,再由畜聾拘捕,他指都可能是當晚的行動指令。他沒有親眼看到發射催淚彈,不知放了多少枚因為自己正在向前跑,他亦不清楚發射的位置及目的。

見到煙後有人向尖沙咀方向跑,他表示不清楚人群逃跑的原因。馬律師問及煙會否令現場人士看不到警察進場,PW回應自己按上司指示行動。

李指由見到放催淚彈到向前跑的過程是緊接,雖當中忘記實質指令叫他們向前拘捕,但能意會現場及通訊機的指示。


🔸在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下,李指沒有為意在現場有否敲打聲音。


🔹主控覆問:

關於張大律師在盤問時,張問及李能否從片中辨認到自己及D2。控方慢播Rthk 直播片段至05:21:35 時,李在覆問下指見到D2 正在嘗試「趷」起起。


🔹主控盤問:

聰現守機場特警,事發當日為畜狗,在19:30時小隊到達彌敦道近柯士甸道,推進時協助5854拘捕D1. 

在19:35聰見到5854控制一男一女(D1-2),  聰負責看守D1,  並得知他們二人犯了非洲集結罪,所以羅向D1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約19:41有其他人前來支援,是偵緝警員17781,之後聰沒有再處理D1, 亦沒有處理其證物。在交接期間聰有看守D1及其物品,沒有人干擾D1的物品。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盤問

【有冇防暴扯甩嘢?】

聰在看守D1-2時有留意D2是男子,D2在豐澤門口蹲下,聰沒有留意D2用手捂住額頭。張大律師指出聰沒有向D1宣布拘捕及拘捕的罪名,但聰反對。

張大狀指出事發當日,防暴警察著綠色制服沿柏麗大道通過,聰指沒有留意因為眼看住D1. 張指有一批防暴行過時有扯甩D1的眼罩及面罩,另一防暴警扯甩D2的眼罩及豬咀濾及甩在地上。聰沒有留意。


🔹主控覆問:

關於早前提到的「沒有留意」,主控問到在交接期間,聰在主問指無人干擾任何物品,主控要求聰澄清實際在此階段,有冇人行近。羅澄清看守D1時,現場平靜,他沒有見到綠衣防暴干擾現場。


現為九龍城刑事調查第8隊,當日駐守深水埗反黑隊第3隊。


🔹主控主問:

19:40 時𧙗到現場見到D1,  由PC 16204 手上接手,第一眼見到D1的形象如下:戴眼鏡,頸部有防毒面具,雙手有黑色手袖,揹黑色背包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及黑色褲,D1坐在路邊。

𧙗找同隊女警員為D1快速搜身,在背包(pp4)中找到一個藍(pp5)及黑色外科口罩(pp6)、黃色短袖T恤(pp7)、黃色膠紙(pp8)、個人八達通(pp10)、黨鐵遊客全日通車票(pp11)、一包未開封的過濾綿(pp12),以及金色IPhone (pp9)。𧙗忘記以上物品從背包找到的位置。

主控展示以上物品,以及黑色手袖(pp2)和頸上防毒面具(pp3), 𧙗能辨為證物屬現場所得物品。𧙗指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處理證物,所以將所有物品放回到被告背包,再由被告揹住背包至抵達新屋嶺,在現場沒有其他人干擾證物。

22:53到達新屋嶺,在22:50-58分期間,𧙗找了兩個女同事(其中是14940)為D1搜身,重新找到現場的物品,在04:35時交給另一位女警撿取。期間沒有人干擾證物。

在凌晨02:00-02:03時由高級督察58997 為D1拍照,期間𧙗在場。主控展示相簿以助辨認及呈堂為P13.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𧙗只是負責撿取D1證物,當時找不到及沒有撿取眼罩。𧙗有親眼見到女警由背包撿取黃色膠紙,𧙗反對D1背包從來沒有黃膠紙。


現在及事發當日皆駐守有組織及罪案調查科三合會A12隊。


🔹主控主問:

梁由𧙗手上接手D1證物,物品同上述一樣故不贅述。主控再次展示證物以供梁辨認,梁在證人供供中寫就寫黑色防毒面具但拎上手的證物是灰色,梁指自己可能寫錯但在庭上認得這是當時撿取的防毒面具。

梁一直保管證物至8月15日的12:15時,再交給PC 8710,她看管時沒有干擾證物,證物一直鎖在櫃中,期間鎖匙由梁保管。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梁不知道證物從何而來,辯方想要指出黃膠紙是全新未開封。

🔹主控主問:

當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在8月12日12:15時,女狗11998將證物交給陳,主控展示及由陳辨認。陳接手後將證物封全及在2020年年中交去證物室,期間自己及他人沒有干擾證物。

陳是本案總證物警員,他將近1000件證物獨立放在證物房,其鎖匙由他獨自保管鎖匙


🔸辯方沒有盤問。


💥Pp2-pp12正式呈堂作P2-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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