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黃埔 裁決理由大要

#0811黃埔 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文字直播台

📌針對A1張(25):

A1牽涉4項控罪。

控罪1:非法集結

法庭不同意非法集結現場的人士會因為警方沒有舉牌或揚聲,而不知道自己身在非法集結現場。

法庭對當時A1身上的裝備和物品有以下觀察:

1: 遙控航拍機是用作監察警方的部署
2: 生理鹽水和急救工具,至少是用來保障自己或同路人
3: 兩個護目鏡,一副有厚墊的護甲,攜有對講機,和戴着防毒面罩是「重裝備」
4: 不同的法律咭片可解釋A1被捕時的反應

因為,法庭認為從A1身上的裝備和物品,已經可以證明他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甚至可視為「原初集結者」,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法庭觀察到當時A1穿著厚及硬的靴,不是普通波鞋,因此認為A1當時知道追截他的是警察,知道警察追截他的目的不是查身份證那麼簡單,A1當時沒有合作停下來,反而用雙腳掙扎,踢向追捕他的數名警員,這明顯是襲警和拒捕,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管有炸藥

辯方不爭議煙霧餅在法律上可視為爆炸品。

法庭指出當時警員是在A1被捕現場檢取A1的背囊,並在背囊內上格找到煙霧餅,但辯方在審訊時沒有指控警方插贓嫁禍,沒有指稱那背囊不屬於A1,沒有指A1對背囊內的物品毫不知情,和A1沒有管有煙霧餅。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接納警員的證供,彈射器和彈珠、一把刀和一支長柄鎚仔是在A1身上檢取。

法庭認為任何人都不難看到當晚有人堵路、喧嘩、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和民居的情況。那時已是午夜時份,但以A1的衣著和裝備,再加上他那時手持彈叉,腰包有彈珠和短刀,腰間掛著鎚仔來看,A1可算是全副武裝裝束,所以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A1管有這些武器,且會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用來傷害他人,沒有其他合理原因。控罪4罪名成立。

📌針對A2姚(22):

A2牽涉2項控罪。

控罪1:非法集結

法庭指出A2是在港鐵黃埔站A出口內被截查和拘捕,這地點是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而且A2被捕的時間是約00:00時,這吻合非法集結發生的時段。

A2當時身穿黑衫黑長褲,戴着3M手套,戴着有左右兩邊粉紅色濾罐的防毒面具,雙腳有護脛,管有頭盔、護目鏡、對講機、單筒望遠鏡,鐳射筆,連橡筋的帆布,生理鹽水等物品。法庭認為A2衣着和當時一般或部份犯案者相同外交,他當時所管有的物品明顯地不是一般旁觀者或過路者會管有。

此外,法庭認為A2當時帶備的2件白色T裇是可以用來更換,以方便他逃離現場,避免或減少被捕的風險。

因此,法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A2是有參與意圖的非法集結者,A2當時是為了逃離非法集結現場而跑到黃埔站乘搭港鐵或使用其他港鐵出入口逃之夭夭。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信納PW15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A2的鐳射筆就是他檢驗的鐳射筆。

法庭不信納DW1證供,因為DW1證供看似是「度身訂造」以解說A2在被捕時的裝備,甚至衣着。這是自圓其說。

法庭質疑為何若對講機、頭盔、望遠鏡、手套等物品是工作上需要,A2不放在辯方證人公司內?而要在午夜時分隨身攜帶,並且同時面戴粉紅色防毒面具,手戴3M手套。背囊內除有頭盔外和還有生理鹽水?此外即使這些物品是公司物件,這並不表示A2不能使用這些物件作其他用途。

關於投射器,即連橡筋的帆布。法庭認為控方不能說A2會把一塊磚頭放在帆布來彈射出去,當然這是有可能發生,理論上亦有人可能把電筒和水樽作為「彈藥」。但無論如何,法庭不接納這連橡筋的帆布本身是一件攻擊性武器。

因此,針對鐳射筆,根據PW15的專家報告,這是攻擊性武器;而連橡筋的帆布,這不是攻擊性武器。控罪5罪名部分成立。

📌針對A3*(15):

A3牽涉1項控罪。

控罪1: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本案非法集結在紅磡道和德民街交界處已經發生。犯案者四處逃遁,而較方便的逃竄方法便是搭乘港鐵離開。A3在港鐵A出入口被截停,她沒有反抗,自然地亦感到驚恐。

在衣着方面,法庭認為單從A3一身裝束已經很難令人信納她只是路人甲,純粹身在現場作為旁觀者。法庭不明白為何當時她在當時要雙手穿上防晒袖,頸部套上頸圍,和雙手戴着勞工手套。

在裝備方面,A3在案份凌晨時份攜帶50支4種不同牌子的生理鹽水,但她不是醫護學生;此外亦管有護目鏡、3M口罩,以及1個似乎未開封的3M「有機蒸氣附預濾棉濾毒罐」作為備用。

因此,法庭認為A3縱然未必是「原初集結者」,但肯定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亦具有參與的意圖,控罪1罪名成立。

📌針對A4唐(19):

A4牽涉1項控罪。

控罪1:非法集結

在背景上,王姓休班高級督察在黃埔港鐵站截停制服衝向他A4;警員34398在警車上看見紅磡道和德民街附近有雜物堵路,有多名示威者用激光筆照射警車車隊。其後他見到有20至30名黑衣人向民兆街方向逃跑,當中包括A4。

在地理環境上,街道圖可見紅磡道和德民街交界處與黃埔港鐵站A和B十分近。

法庭認為他不是剛巧在00:09時路經被捕的地方的普通行人,他是參與非法集結後逃離現場時在民兆街被警員拘捕。

A4當時頭部以短袖衫包蓋;身穿黑外套、黑色護甲背心、和黑色長褲;背著黑色背囊,內有3M防毒面具、膠眼罩、3M手套、手提電話、一個外科口罩、一件白色T恤等物品。

法庭認為以A4被一名休班督察截停的情況,他當時的裝束和背囊內的東西作考慮的話,A4不是旁觀者或路人甲,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是一名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具參與的意圖。控罪1罪名成立。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