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上環 Case 3 開案陳詞

#0728上環 Case 3 開案陳詞


  1. 在本審訊中,本案的第一至第十五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一項控罪)。
  2. 此外,第十五被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第二項控罪),以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 8(1)(b)及 20 條(第三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暴動罪(訴第一至第十五被告)

《公安條例》適用法律條文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7 條,50 人或以上的公眾集會必須依據第8條訂明得方式通知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以一句第 9 條禁止該公眾集會或依據第 11 條向該公眾集會施加規定及條件。另外,根據《公安條例》第 13條,30 人或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依據第 13A 條訂明得方式通知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以依據第 14 條反對該公眾遊行或依據第 15 條向公眾遊行施加條件。

警務處處長會以書面回覆依據第 8 條或第 13A 條所作出的通知。若警務處處長不禁止或不反對有關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無論有否施加條件)。該書面回覆一般稱為「不反對通知書」。

根據《公安條例》第 17A(2)條,任何集會或公眾遊行在違反第 7 條或第 13 條的規定下進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第 17 條賦予任何警務人員權力阻止舉行、或停止或解散任何未經批准集結。第 17A(3)(a)條亦訂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屬犯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 18(1)條,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該條訂明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第 18(3)條訂明,任何人如參與非法集結,即屬犯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 19(1)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第 19(2)條訂明,任何人如參與暴動,即屬犯罪。

2019 年 7 月 28 日香港警方就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的不反對通知

2019 年 7 月 24 日,香港警方收到劉頴匡發出的「舉行公眾集會/遊行意向通知書」,通知警方他擬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下午 3 時正至 3 時 30 分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一個公眾集會;下午 3 時 30 分至 6 時正由中環遮打花園至中山紀念公園舉行一個公眾遊行;及下午 6 時正至晚上 11 時正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一個公眾集會;預計有約 2000 至 5000 人參與。

2019 年 7 月 26 日,香港警方向劉頴匡發信,就上訴擬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的公眾集會(下稱「該遮打花園公眾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並施加條件,包括列明該遮打花園公眾集會祇可以於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另外,警方反對上訴擬由中環遮打花園至中山紀念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及禁止上訴擬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的公眾集會。

2019 年 7 月 28 日,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劉頴匡對上訴香港警方於 2019 年 7 月 26 日就他擬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舉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警方沒有就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香港港島中區及西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向任何人士或團體發出不反對通知。

在中上環至西環發生的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及暴動

2019 年 7 月 28 日,該遮打花園公眾集會在下午約 3 時舉行。該遮打花園公眾集會開始不久後,大批公眾人士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的訂明條件,亦沒有根據《公安條例》作出通知,便離開遮打花園,沿德輔道中、干諾道中、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的馬路,朝著西區中央人民政府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方向步行,期間高叫口號,包括「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有見及此,同日大約下午 4 時 36 分至 4 時 57 分期間,西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莫慶榮高級警司指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第一梯隊及第二梯隊,於下列地點組成六條警方防隊,包括:

  1. 干諾道西近高樂花園;
  2. 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
  3. 西區公眾貨物裝卸區;
  4. 中聯辦對出干諾道西天橋;
  5. 朝光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及
  6. 干諾道西與水街交界。

大約下午 5 時 12 分,已有大批示威者由金鐘方向步行至干諾道西近高樂花園警察防線,當時干諾道西上述路段已沒有車輛行駛。示威者的裝束及裝備包括黑衣、頭盔、眼罩、口罩、防毒面罩、手套、手袖、護甲、雨傘及行山杖。有前排示威者舉起雨傘,並其後使用水馬組成防線。

另一方面,大約下午 5 時 38 分,約 100 至 200 名示威者到達德輔道西近西邊街的馬路,並在警方防線的前方集結及搬運膠欄等雜物組成防線。當時,示威者的裝束及裝備與在干諾道西的示威者相若。示威者在其防線前方用雨傘築起「傘陣」以躲避警方。

大約下午 5 時 30 分至晚上 7 時正,警方使用擴音器及展示警告旗幟,向集結的示威者重複發出警告,宣布該些人士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要求該些人士朝金鐘方向和平離開。警方同時向西邊街的市民發出勸籲,希望他們立即離開現場。

儘管警方作出多次警告,但示威者的數目不斷增加,示威者亦繼續集結在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的馬路與警方防線對峙。期間,示威者(1)不斷高叫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2)移除鐵欄杆、膠馬、膠欄等物件架設路障;(3)躲在雨傘陣後作掩護躲避警方;及(4)用索帶加固路障。

有見及上述的情況,新界南應變大隊指揮官陳思達總警司計劃掃蕩。他決定設立三島警方防線,分別沿(1)德輔道西、(2)干諾道西;及(3)皇后大道西,採取驅散及清場行動(三道防線下稱「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干諾道西警方防線」及「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其中,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先在德輔道西警方防線的後方候命,當前方隊伍推進時便沿西邊街向皇后大道西推進。按照計劃,若然任何一道防線受到衝擊,警方將展開驅散行動,而上述三道警方防線會同時推進。大約下午 6 時 30 分,警方完成相關的部署行動。

大約晚上 7 時 02 分,由於示威者向干諾道西警方防線投擲物件,包括磚頭及雜物,警方啟動上述的掃蕩計劃。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及干諾道西警方防線分別沿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向東方向,朝示威者組成的防線推進。另一方面,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沿西邊街向南方向,展開驅散及掃蕩行動,他們進而轉到皇后大道西向東方向推進。

於德輔道西警方防線推進期間,即使警方屢次舉起警告旗幟、用擴音器發出警告,及施放催淚煙驅散示威者,但數百名示威者仍然持續佔用德輔道西馬路,當中更有示威者想警方投擲磚頭。雖然示威者防線又隨著警方防線推進而逐步後退,但他們仍集結在警方行動暫緩時向警方防線進迫。在開始掃蕩行動後,這個對峙情況持續了約一小時,期間警方防線多次停頓讓示威者散去但不果。在前排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手持自製盾牌、鐵通和長形棒狀物體。另外,有示威者將大量磚頭置於手推車上,其將手推車推入示威者人群中;亦有示威者將催淚煙向警方方向回擲。

另外,於干諾道西警方防線推進期間,示威者佔據主要馬路。雖然示威者防線有隨著警方防線推進而逐步後退,但集結人群未見散去,並持續與警方對峙。期間,有示威者手持長棍盾牌,亦有示威者向警方照射搶光、掟石和敲打硬物。警方曾多次展示警告旗幟。期間亦有示威者向警方回擲催淚煙,亦將遭拆毀的路牌置於行車路中央以阻擋警方前進。

另一方面,於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推進期間,示威者將垃圾筒推倒在馬路上,然後踢向警方防線,及投擲物件於馬路上。期間有多名示威者傳遞交通圓筒並仍在馬路上作障礙物,亦有示威者利用強光及鐳射筆照向警方防線。

與此同時,在上環至中環一帶,亦有其他示威者在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介乎摩利臣街至林士街一帶集結。期間,那些示威者用噴漆在公物噴字,手持長棍、行山杖及盾牌,搬運大型物件例如竹棚、垃圾桶、欄杆及水馬並用作堵路,亦有示威者使用彈叉、向警方照射強光及鐳射光及敲打牆身。在場的示威者人數並不少於100人。警方曾向示威者施放催淚煙,有示威者試圖將催淚煙撲滅。

在警方展開驅散行動後,警方繼續多次展示警告旗幟、有擴音器作出警告及廣播,透過互聯網及傳媒(包括政府新聞公報及電視新聞),重複向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發出公告、呼籲在場人士盡快和平散去及切勿衝擊警方防線,及提醒公眾人士切勿前往相關地區。

大約晚上 7 時 59 分,陳總警司決定對德輔道西的示威者展開清場及拘捕行動,並施放催淚煙。

大約晚上 8 時 02 分至 06 分,警務人員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了二十四名人士。

其後,警方繼續向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推進,將其他仍在集結的示威者往金鐘方向驅散。

大約晚上 8 時 30 分,西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莫高級警司帶領警員在干諾道中與摩利臣街交界一帶向東面設立防線;而示威者的防線則設立在干諾道中近急庇利街交界。當時示威者設路障佔據馬路,路障有竹支、垃圾桶、雪糕筒及膠板,手持長棍及自製盾牌,用雨傘敲打電箱及搬運大型物件。

同時,高級督察謝浚林帶領警員從干諾道中進入摩利臣街設立防線。在摩利臣街的另一端(即德輔道中與摩利臣街交界一帶),亦有多於 50 名示威者設立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時示威者用火燒一架手推車上的紙皮並將載有著火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有示威者拆路障,向警方掉長竹及手持長棍及自製盾牌。

大約晚上 9 時 10 分,摩利臣街的示威者退出了摩利臣街,沿著德輔道中向東後退。

大約晚上 9 時 15 分,警員分別在高級督察吳振東、女高級督察馬嘉謙、督察陳梓維及督察吳志偉的帶領下與莫高級警司的隊員在干諾道中的警察防線回合。警員則與謝高級督察帶隊在摩利臣街的警察防線會合。警員其後向急庇利街方向推進,期間曾經停頓並與示威者對峙。對峙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水樽及石頭。

大約晚上 9 時 20 分,警員在干諾道中向東面進行推進至近干諾道中與急庇利街交界。

在大約晚上 9 時 22 分,警員把警察防線推過了急庇利街與干諾道中交界,大約在珠江船務大廈對出設立新的防線。而示威者的防線則設立在干諾道中近禧利街。當時示威者沿干諾道中後退及部分後退入文華里。

同時,吳高級督察帶隊從干諾道中進入急庇利街設立防線。在急庇利街的另一端(即德輔道中與急庇利街交界一帶),亦有多於50名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時示威者向警方方向照射搶光及雷射光,掉水樽、石、催淚煙、雞蛋,亦有示威者敲打路邊圍欄。

大約晚上 9 時 22 分至 9 時 30 分,警員在干諾道中與示威者互相對峙。當時示威者用雨傘敲打路牌、向警方掉雜物、向警方方向照射強光及鐳射光和手持長棍及自製盾牌,期間警員在干諾道中推進。大約晚上 9 時 30 分,警員推進至近干諾道中與禧利街交界。

大約晚上 9 時 33 分,莫高級警司,馬高級督察、陳督察、吳督察帶領警員在干諾道中再次向東面推進。莫高級警司、陳督察、吳督察帶領警員過了禧利街。

同時,馬高級督察帶隊從干諾道中進入禧利街設立防線。在禧利街的另一端(即德輔道中與禧利街交界一帶),亦有多於 50 名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扔磚。

大約晚上 9 時 36 分,莫高級警司、陳督察、吳督察帶領警員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設置了新的警察防線。而示威者的防線則設立在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外及文華里永安中心外。當時示威者設路障,向警方掉竹枝及雜物,手持木棍、鐵枝、雨傘及自製盾牌,搬雪糕筒,手持汽油彈及向警方方向照射強光;亦有示威者使用雨傘敲打牆壁。

同時,即大約晚上 9 時 36 分,由於示威者不斷向東面移動,謝高級督察帶隊聯同 PTU A4 從摩利臣街推進至德輔道中,並沿德輔道中向東推進德輔道中與急庇利街交界。而示威者在德輔道中的防線則設立在德輔道中與禧利街交界一帶。當時示威者敲打路邊圍欄,手持長棍及自製盾牌,向警方方向照射鐳射光。

大約晚上 9 時 36 至 9 時 47 分,警員與示威者在干諾道中互相對峙。當時示威者手持木棍、雨傘及自製盾牌,向警方掉石、催淚煙彈、竹支及雞蛋,向警方方向照射鐳射光。而在德輔道中的警員則維持在德輔道中與急庇利街交界的防線,並沒有向前推進。

同時,有多於 50 名示威者在文華里寶軒酒店門外設立了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時示威者手持木棍、雨傘及自製盾牌,搬雪糕筒,及向警方方向照射強光及發射弓箭。

警方的拘捕行動

大約晚上 9 時 47 分,警員在干諾道中再次向東面推進,過了文華里,並在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外設置了新的警察防線。而示威者的防線則設立在干諾道中近林士街。同時,莫高級警司與特別戰術小隊進入了文華里作出拘捕。

特別戰術小隊在文華里制服了十七名被捕人士(即本審訊中的十五名被告及甄姓女子和廖姓男子)。他們被拘捕時,分別管有的物品,包括頭盔、眼罩、手套、護肘、護膝、口罩、防毒面罩、噴漆、雨傘、索帶、鐳射筆、金屬鉗、六角匙、扳手及對講機等。

大約晚上 9 時 49 分,謝高級督察帶隊連同 PTU A4沿德輔道中向東推進至德輔道中與禧利街交界,並設置新的防線。而大部份示威者則向東面往中環方向散去。吳高級督察則帶領隊員離開急庇利街撤到干諾道中並繼續沿干諾道中往金鐘方向推行清場行動。

同日,大約晚上 9 時 53 分,謝高級督察帶隊得悉文華里的拘捕行動後,帶隊連同 PTU A4 將防線再推進至德輔道中及文華里交界。馬高級督察亦帶領警員從禧利街至干諾道中並繼續沿干諾道中網金鐘方向進行清場行動。警員亦繼續沿干諾道中往金鐘方向進行清場行動。

警方其後在現場及附近一帶搜獲下列物品:

(1) 一支黑色鐵通(約長 82 厘米);

(2) 一支長黑色鐵枝(約長 1 米);

(3) 一支黑色鐵枝(約長 1.5 米);

(4) 一支綠色鐵枝(約長 1.5 米);

(5) 兩把紅色剪刀;

(6) 一塊改裝為盾牌的三角形路牌;

(7) 一塊寫有「時代」字樣的盾牌;

(8) 一袋全新多種顏色波子;

(9) 一堆燃燒過的紙皮;

(10) 兩枝木箭;

(11) 一條木條;

(12)一個 “IKEA” 藍色環保袋,內有:

(a) 兩個黑色全新護目鏡;

(b) 兩支黃色膠棒;

(c) 兩對全新護膝;

(d) 三支鐵通;

(e) 一個燒烤鉗;

(f) 六條白色白色鐵架;

(g) 一個黑色及銀色鐵鎚;及

(h) 一個鋤頭;

(13) 一支黑色行山杖;

(14) 一袋 22 粒波子;

(15) 一支藍色行山杖;

(16) 一支鐵枝;

(17) 一個分開兩截斷開的盾牌;

(18) 一把已斷的木制箭尾;及

(19) 一把約 1.6 米長的紅黑把手的弓。

各被告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指控各被告以下列方式參與暴動:

(1) 親身參與:各被告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在共同目的下,各自或一起親身參與了暴動;或

(2) 共同的犯罪計劃:無論各被告是否有親身參與,他們與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共同目的,而且他們和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共同的犯罪計劃或協議,按照該計劃或協議行事,個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藉其所擔當的角色(不論角色多大或多小)達到犯罪的目標;或

(3)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無論各被告是否有親身參與,他們身在現場,蓄意地憑他們身在現場鼓勵參與暴動的人,並實際上鼓勵支持了親身參與暴動的人。

除了有直接證據指控第一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八被告、第十一被告、第十二被告、第十四被告及男子廖天駿參與暴動外,控方亦邀請法庭以各被告被制服和拘捕的地點及過程、他們各自的衣著和裝備,及管有的物品,及部分被告的逃匿證據,以裁定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交替罪行

雖然控方認為本案的各被告人及女子甄凱盈及男子廖天駿與參與暴動,但若然法庭未能裁定有關罪名成立,控方邀請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1(2)條,考慮源自普通法交輕的交替控罪,即現《公安條例》第18條下的參與非法集結罪。


第二項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訴第十五被告)

如上文所言,2019 年 7 月 28 日,第十五被告在被拘捕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鐳射筆為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並且能正常操作。鐳射筆發出的鐳射光譜為532.57nm 波長的鐳射光。根據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 60825 發出的標準,鐳射筆屬於 3B 級鐳射裝置(即較最危險第 4 類鐳射裝置低一級)。如把鐳射筆從 35.48 米的距離照向 7 mm 的開口的虹膜光圈,能量值為 19.33 mW/cm2 ,高於標準的 2.55 mW/cm2 。如在 35.48 米內受鐳射筆所發出的光束直接照射,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第三項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訴第十五被告)

如上文所言,2019 年 7 月 28 日,第十五被告在被拘捕時管有無線電通訊機。無線電通訊機性能良好及可發射及接收頻率為 438.5MHz 的無線電波。根據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1)(b)條,第十五被告需要擁有牌照才可管有該無線電收發機。第十五被告從沒有所需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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