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俄僞警使用线人简介

黃俄僞警使用线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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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俗称告密者,这是中国内地以外华人社会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是指受某部门聘用,在为其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线索后,从中受益。利用“线人”侦查是现代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由于“线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获取犯罪线索证据的机会较多,信息量大,且提供的信息可靠性较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深挖犯罪。因此,“线人”作为侦查机关的“耳目”,在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收集犯罪情报,了解犯罪意图,并使侦查对象暴露犯罪证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线人”概述

“线人”一词的使用,在中国也是最近十多年的事。目前,在《辞海》里还找不到对这个名词的注解,法律对此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线人”却因社会的需要而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并在特殊战线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任何国家的侦查制度下,对于“线人”的选择与使用都是极其慎重的。这是由“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作为刑事侦查的必要手段,线人制度的实质是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权向“线人”的部分让渡,因此“线人”通常来自于侦查机关的授意。一般来说,有两类人可能被侦查机关招募为线人。一类是与侦查机关有直接关系的人,如曾犯有轻微罪行、已改过自新的前科犯、限制居住犯、受警方监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犯罪背景的黑道人物。此外还有侦查机关证人、一些罪案告发者及流氓等。这些人本来是与侦查机关对立的,只是在某种情况下才愿意或不得不向侦查人员提供情报:侦查人员要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合作,就必须待之以诚,说话算数,同情他们的不幸。


另一类可能充当线人的是与社会各阶层有广泛接触的人,他们或因工作关系,或因环境条件,或因有某种爱好,可以与社会各方面甚至黑社会接触,进行观察,因而很了解情况。但是,这类人由于有固定职业,大多安份守己,很少涉及罪案,因而不喜欢与侦查人员打交道,只有当侦查人员主动与他们接近,晓以大义,激发他们的正义感,同时依照他们认为安全的方法提供情报,才能建立和保持合作关系。这一类人的身份包括:酒店、夜总会、俱乐部、咖啡馆、餐馆及各类舞厅的职勤人员,医务人员,出租车司机,三轮车夫,公共汽车司售人员,航空公司及铁路、火车职员,小摊贩,特别是在电影院及繁华场所的固定摊贩,新闻从业人员,以及狩猎户、渔夫等。


线人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固定情报员,或称“特工”。他们完全受侦查机关控制,遵照侦查机关指定或安排的特殊计划收集情报任务,如共匪派在驻外使领馆内的一些间谍人员。

第二类是注册线人。他们不完全受侦查机关管制,仅是在必要时听侦查机关的指示行事。大家比较熟悉的代号“北风”的温云超就属于此类(但其不属公安系统管理)。

第三类是临时线人。他们完全不受侦查机关控制,只是靠他们自己从周围观察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报告,他们的工作是临时指派的。


此外,还有一类是自愿线人,主要是由五毛构成,共匪鼓励群众对所谓的违法犯罪事情进行举报,并许以金钱的奖励作为诱惑。任何一名线人,无论他是否出于自愿,向侦查机关提供情报后,都有可能面对外来威胁。每个指挥线人的侦查人员都有责任保证他们的安全。有关他们为侦查机关服务的资料,必须特别秘密保管。同时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法官及律师均不得强迫侦查人员讲出情报来源。 “线人”,从其工作的任务和方法而言近似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但是,线人是侦查机关秘密吸收的,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吸收线人的条件,不是按照侦查人员应具备的标准,而是依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线人的身份多种多样,一般群众、违法人员,甚至是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充当线人。他们一旦被侦查机关停止使用,就不再与侦查机关发生任何工作上的关系。因此,线人不是侦查机关的正式人员。根据有关公职、公务法律的一般原理,“线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但是,他们在执行侦查机关委托的特定事务时,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应享有公务员执行同类公务所应享有的权利,亦应遵守公务员执行同类公务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纪律要求。


二、司法、检察机关也经常使用线人,共匪为其定义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工作经验。《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这些规定为共匪设立司法线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线人的特征上来看,线人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线人作为侦查机关的一项基础业务和专门手段,其一切活动都以“隐蔽”为其主要特征。诸如对线人的物色和建立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对其的领导和管理实行的是单线联系的方式,线人之间不允许有工作上的相互接触和往来。线人的活动所采取隐蔽的形式,与侦查机关的公开模式截然不同,弥补了侦查人员身份公开的不便,是侦查活动能够更深入到刑事犯罪活动的阵地,甚至于面对面地与犯罪分子接触,监控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有效地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


三、中国司法线人机制的设置

(一)线人机制设置的必要性

贪污贿赂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现场,且行动非常隐秘,因此利用线人拓宽反贪侦查的信息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信息来源非常有限。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只有以下信息渠道是可以利用的:一是各部门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线索,然而此类举报内容往往过于空洞,有的只是捕风捉影,使得反贪干警们在许多的环节上不得已浪费精力。二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资料,此类材料中很难发现贪污贿赂的犯罪情况。三是新闻媒介接受或报道的与贪污贿赂有关的情况,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比较有效的,然而新闻媒体毕竟不是专业人员,难以越俎代庖。设立线人,既可以有效拓宽线索来源,又可以在反贪干警介入调查之前对线索内容先行探个虚实,协助干警更有效率地侦破案件。从反贪侦查的手段来看,传统的调查方法并不足以对付一些比较大型的贪污活动。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主体逐渐显现出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等特点。坚持科技强侦,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是加强反贪侦查的一个思路,但科技投入仍需要一个过程;相较而言,采用较精密的打击方法,使用线人行动显得更为行之有效。


(二)线人机制的规范和管理

共匪为保证侦查机关能够拥有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同时又能充分顾及任何侦查方法可能对公民宪法权利带来的各种影响,在使用“线人”这一特殊的侦查行为时,有一套规范和管理办法。主要有:


1.明确禁止“线人”对无犯意的公民进行犯罪引诱、教唆或者强制。

2.对利用“线人”诱惑侦查的范围、对象、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职务犯罪的诱惑侦查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因为侦查对象是国家公务员,是官员,所以既要坚决打击同时更要慎重对待,否则就变成害人的陷阱了。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才能由侦查机关的第一责任人批准或决定采用诱惑侦查手段,在程序上严格控制,这样一来既提高了决策者的责任,也防止了诱惑侦查的滥用。

(1) 行为人确实已经产生了犯意,甚至犯罪已经开始实施,侦查机关只是没有阻碍它实施完毕而已。对确实有犯意而不是诱发产生犯意的人,通过诱惑侦查让其完成犯罪行为从而拿到证据,对打击职务犯罪是非常有利的。

(2) 对一些影响特别重大的、危害性特别大、破案难度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可以采用诱惑侦查,即钓鱼执法。


3.严禁侦查人员指使或授意“线人”引诱他人实施犯罪。

4.确立相应的“线人”保护制度。设立“线人”专用资金,并采取严格保密的支付制度,确保“线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以提高“线人”积极性。

5.建立“线人”档案,加强对“线人”教育和管理。应将“线人”的情况造册备案,同时应注意建立和加强对“线人”资料的严格保密制度,既要对外保密也要对内保密,除主管领导知悉外,杜绝向其他人员泄露。

6.使用线人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具有相当隐蔽性的无被害人案件,而且限于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刑事案件;其次,诱惑侦查对象应当针对那些“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再次,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适度性原则,不得以侦查人员为主采取过分诱惑行为;最后,从程序控制上说,应当设定一个严格的审批监督程序,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

7.使用犯人去充当线人,帮助警察套取线索。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共匪国的监狱与看守所中,对于一些案情重大的案犯,共匪会要求个别囚犯充当线人,将线人囚犯与待查案犯关押在一起,让案犯在在囚禁生活中对线人囚犯产生信任,在聊天中不经意地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线人囚犯随即将套得的线索向警察密报。如果线索对破案有帮助,线人囚犯通常可以换取减刑甚或经济物质奖励。负责使用这种侦查方式的警察有个独特的称谓“狱侦警”,这种侦查方法源自中国古代,也就是使用“苦肉计”,有时,共匪甚至指派没有犯过罪的人扮演囚犯,混到监狱,看守所中搞线人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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