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古思堯阻塞逃生途徑罪成罰6000元 另裁判官指考慮觀感後排期明年轉官處理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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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指今年4月,兩度在荔枝角一工廠大廈後樓梯位置擺放雜物,因而被消防處票控一項阻塞逃生途徑罪,及一項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罪,古否認控罪,案件周一(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古沒有律師自行應訊,指工廈其他住戶均有在公用地方擺放物品,唯獨他一人被檢控,直指消防是「針對性、選擇性指控」,強調檢控不公。裁判官裁定阻塞逃生途徑罪表證成立,並在即日下午裁定古罪成,罰款6000元。至於另一控罪,裁判官就指如兩案同由他審理或構成不公,將該案發還重審,排期明年1月9日交另一裁判官處理。 


古案發時現身同意擁有涉案物品 


被告古思堯(77歲)因被指在區選前帶同「棺材」到選舉事務處示威而被捕,被控企圖煽動罪,並被拒絕保釋現時正在還押。他被控違反《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即於2023年4月16日已獲發同月10日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但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遵從通知書的規定,把所有可燃物品搬離逃生途徑;於同年4月27日在荔枝角永盛工業大廈1樓近13室的樓梯平台,擺放或留下一堆約3.8米長乘1.1米闊乘1.1米高的雜物,以及約0.6米長乘0.8米闊乘0.7米高的木箱,該東西可能會阻塞逃生途徑。 


古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抗辯,暫委裁判官丘國新先處理阻塞逃生途徑的案件,控方傳召當時駐守九龍消防安全巡查專隊的消防隊長張國潮作供,張供稱在今年4月27日,與同事在荔枝角永盛工廈巡查時,發現一樓近13室的樓梯間平台,被人堆放包括一個木箱及兩堆雜物,由於該樓梯平台可通往地下,有關物品收窄了通道的寬道,構成阻塞走火通道的危機。當時古思堯現身,並同意自己是有關物品的物主。 


古庭上指各戶皆放雜物 惟他被針對檢控 


古思堯陳詞就稱同意證人證供,沒有需要作出盤問,又稱自己在該大廈已生活廿多年,各住戶皆會放置雜物在門口等公用地方,而管理處就稱「冇人投訴就冇事」,唯獨他「擺一條牙籤都唔得」,直言屬政治打壓。丘官就回應,指法官角色被動,稱「控方有案交上嚟,我就需要審理」,而控方決定檢控誰非他關注之事情,重申現時需專注處理古的案件。 


古就再指,其擺放雜物的位置也有其他人放置雜物,重申檢控不公及有針對性,又表示消防的處理手法令他造成財物損失,並於庭上表明立場,指收到消防處傳票後已開始逐步搬遷物品,但後來3次因傷口流血需入院治理,而當他離開醫院時,消防處及管理處已將他數萬元的工具及9000元現金清走,他已入稟西九龍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消防處申索。 


翻查資料,古思堯早前已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消防處行政失當,將其約5萬元的謀生工具及9000元現金扔掉,要求消防處賠償5.9萬元;案件排期明年4月24日再訊。 


古聞判稱「無錢」官限9月內繳清 


丘官聽畢後指,被告之陳詞可說是「題外話」,同時裁定案件表證供成立,古思堯表示沒有辯方證人亦選擇不自辯,然後隨即審理另一項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罪,並開始傳召證人作供,但在審訊期間,裁判官丘國新突於休庭後稱「我唔審啦依家」,表示在休庭時考慮過後,稱兩宗案件為獨立案件,若兩案都由他審理或被人感覺不公,因會令人猜測他會把第一宗案件對被告的既定印象帶到第二宗案件,予人不好觀感,因此決定把該案發還,排期至明年1月9日,交由另一位裁判官審理。 


丘官即日下午就其中一項控罪作出裁決,表示接納證人供詞,裁定古罪名成立,並問及古被羈押前的經濟狀況。古思堯回應,自己過去兩年因患上第四期直腸腺癌沒有工作,靠接濟維生。丘官之後考慮古已非首次觸犯消防條例及其個人背景等因素,宣布判古罰款6000元,惟古在聞判後稱「我無錢」及指罰款對他而言太多,冀法庭寬限他可有一年限期繳清罰款,丘官最終指一年時間過多,下令古須於9個月內付清罰款。 


案件編號:KCS 31620、31765/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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