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中年婦紀念7.21活動中涉「私了」 暴動等4罪成囚5年半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香港法庭】中年婦紀念7.21活動中涉「私了」 暴動等4罪成囚5年半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一名中年婦人於2019年時,在元朗一個7.21事件紀念活動中,涉以易拉架「私了」因政見問題而爭執的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4罪罪成,法官本周三(29日)指被告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判被告入獄5年半。 


官:被告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 令情況一發不可收拾 


被告為李茵茵現年53歲,報稱為自僱人士,她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案件於今年7月初開審,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周三判刑。 


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因社會氣氛而犯下本案,當中不涉及私人恩怨,又指被告因本案而失去多年建立的事業,並指被告未有對案中事主X直接施襲,而施襲用的易拉架,也是在現場拾獲。 


郭官之後指,案發時兩名事主被至少10人包圍,其間不停被人以雨傘等物品襲擊,當眾人停止施襲時,被告就以易拉架襲擊其中一名事主的背部。法官認為,由於案發在公眾地方,現場有示威者聚集及呼叫口號,被告有關行或會造成漣漪效應,令附近人士情緒高漲,情況一發不可收拾。而且其中一名事主的傷勢不輕,曾有腦出血及腫塊,須進行開顱手術。 


官:兩事主不必要挑動施襲者情緒實屬不智 


法官又表示,兩名涉案事主在案發前,曾跟人群互相指罵,其中一人曾揮動酒樽,並以粗言穢語罵在場人士;另一名事主X就曾擊碎啤酒瓶,激化在場人士情緒。法官續指,其中一名事主在案件審訊時,於法庭承認自己曾因事件被檢控,最終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指兩名事主不必要地挑動施襲者情緒,雖然不可說他們是咎由自取,但行為實屬不智。惟有關言行即使激烈火爆和不堪入耳,亦不可合法化「私了」這種恫嚇、滅聲、無法無天的行為。 


就暴動罪的判刑,郭官認為須把「私了」因素納入考慮,指在2019年社會事件中,因不同政見而發生衝突時,人多勢眾一方恃強凌弱,令現場陷入一片混亂,而本案中被告在暴動中以易拉架傷人,只是從地上隨意拾起,殺傷力亦較輕,但她直接參與及破壞社會安寧,遂以判監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就妨礙司法公正控罪,雖然辯方聲稱涉及的一對鞋非關鍵證據,但認為任何證據缺失都對司法公正帶來影響,故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又指,被告有良好品格並不構成減刑因素,而被告曾多次做義工但屬非持續性,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傷人及暴動等3罪判刑同期執行,而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則有3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判被告入獄5年半。 


警上門拘捕時 被告把涉案運動鞋拋出街外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並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告另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把一對鞋抛出窗外,以圖毀滅證據及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控方案情透露,案發時男子姚興強及X等人於元朗晚膳後,因看見有身穿黑衣黑褲的蒙面示威者及呼叫口號,於是大叫「我係中國人,你哋唔鍾意就走啦」,被告一方之後跟姚發生口角,姚和X及後被群眾包圍和襲擊,其間被告企圖以易拉架襲擊姚,其後以右手擊打姚的背部。被告之後趁其他人停止攻擊時,再以易拉架向姚揮動及擊中其頭部,被告隨即逃走。警員於2020年6月24日到被告住所作出拘捕,被告拒讓警員進入單位,並將一對涉案運動鞋拋出街外後,才讓警員進入屋內搜查。 


案件編號:DCCC1034/2020 


記者:李向陽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