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23条采用大陆国安定义有案可循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23条采用大陆国安定义有案可循

联合早报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就《基本法》第23条事宜撰文指出,采用中国大陆的“国家安全”定义有案例可援,同时香港国安案件由本地的法院继续以普通法审理,也符合“一国两制”精神。


杜淦堃星期一(2月12日)在香港《星岛日报》撰文称,他在多个场合被问及特区政府在第23条立法咨询文件中建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中的“国家安全”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杜淦堃写道,香港现行的《公安条例》及《社团条例》中的“国家安全”定义,即“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中的“国家安全”定义不一致,后者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




他也说,两制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与国安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也会继续以普通法的原则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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