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申请国赔案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有赔偿决定

顾雏军申请国赔案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有赔偿决定

联合早报
针对顾雏军申请国赔案一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来的赔偿决定,向顾雏军支付共4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互联网)

针对前科龙集团实控人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来的赔偿决定,向顾雏军支付共43万元(人民币,下同,约8万3000新元)的赔偿金,以及返还罚金8万元。

据央视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对顾雏军作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8万7000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3000元的决定合法有据。

最高法院也称,顾雏军提出应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


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在2012年9月提前出狱。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一案再审公开宣判,除了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其他罪名。


不过,顾雏军已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10天,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于是顾雏军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院刑事判决造成顾雏军被超期监禁771天,予以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万7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3000元,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