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司代表:根據im,也不強制註冊公司代表的電子簽名證書
他們做出了財務貢獻,而公司不屬於公司資產範圍內 以其自有資產無限地共同承擔其義務。 聯合性是指債權持有人可以向任何成員索取全額款項 一般來說,會員按其資產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協議設立,其成員具有自然法人資格
(5)289 起草人或法院管理人員也有權根據第(1)款獨立發布命令,並具有獨立的簽字權。 (五)強制清算期間確需啟動清算程序的,清算期間已無清算餘地,不能根據債務公司的履約情況取消清算程序。 (2) 公司將清算完成情況和註銷請求一起通知公司法院,並規定註銷登記和公告,並註明清算人的姓名和住所(總部)清算人,也表明清算是以簡化的方式進行的。 (2)271 三年內未提出公司註銷申請的,將辦理強制註銷手續。 (3) 如果清算未在啟動當年完成,清算人有義務按照會計法規定的每個營業年度準備報告和納稅申報表,表明公司正在清算。 (1) 無論公司形式如何,Gt。 但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除外。

商事法院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中還規定了本款規定的法律後果。 (2)如果申請人提前支付了召開最高機構會議的預期費用,並適當證明物質條件已得到滿足,商事法院應滿足第(1)款的請求。 根據公司法院的決定,最高機構會議可以在法律或成立文件規定的地點以外的地點舉行。 (三)公司法院在正式獲知中止事由終止的情況下,應當在通知公司後決定責令繼續中止的合法性監督程序。 (4) 如果公司不履行與終止非法地位有關的變更登記請求的義務,商事法院除適用第 11 條所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依職權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非法數據。 (二)對於公司登記冊內的資料,合法性監督程序只能由符合第六十五條至第七十條規定的人啟動。 (3) 在根據第 (2) 款的情況下,至少要在公司登記冊中輸入數據,並且 - 23/A 除外。
§38 公司的宣傳由公司法庭、公司信息服務以及 Cégkozlöny 的出版物來確保。 (7)21 與第 (6) 款相反,如果可以從申請和註冊所依據的文件中清楚地確定公司名稱為註冊包含對公司自然人成員姓名的引用。 第 14 條(1)在本法規定的非訴訟程序中,除第(2)款的規定外,法院秘書也可以以獨立簽字權進行一審,包括通過實質性裁決。 “根據最近通過的一項法律,簡化了法人實體的註冊和登記。 在自動決策的情況下,公司註冊將在幾分鐘內完成。
(3)如果無效理由沒有改變,法院應於判決指定的日期撤銷變更登記令,並宣布對成立文件的修改生效至判決後指定的日期。 該日期不得遲於判決生效後九十天。 在判決中,法院還呼籲商事法院採取第 sixty six 條第 (2) 款規定的措施。 (2) 註冊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書面陳述和正式信函(包括電子信函)中註明公司登記法院的名稱、公司名稱和地址、公司註冊號碼。 如有必要,後綴指的是公司清算或清算。 公司還可以選擇註明其註冊資本。 但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在公司登記冊上註明註冊資本外,還必須註明實際投入的金額。
在埃斯泰爾戈姆大主教後來的一封信中,可以發現扎貢思想在紙上的痕跡。 [56] Frigyes Párkány 博士(1883-?)是 20 世紀 20 年代和 1930 年代 Kohner 家族的律師。
登記法院只能因法律規定的原因拒絕其登記 也可以終止有或沒有合法繼承的商業協會。 法定繼承終止的最常見形式是轉型、分立、分立、合併。 沒有法定繼承人的終止可以由公司主體決定(清算),但也可以根據公司法院的決定(強制註銷)或由於第三方(例如債權人)的活動而發生(清算)。 重要的是,公司解散並不等同於活動的結束,因為公司只能通過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來終止,但這也需要關閉公司的財務關係。
(4) 如果公司法院以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的語言之一登記公司登記冊的數據,則也可以要求以該語言提供第 12 條規定的公開文件。 (四)報告及其電子版由公司信息服務部門保存,負責與報告相關的歸檔工作。 報告的保存方式必須排除後續修改的可能性,持續確保對報告的訪問,並確保電子文件的可解釋性(可讀性)。 會計服務 還必須保護電子文檔免遭未經授權的訪問、修改、刪除或破壞。 (2) 電子表格在抵達後立即由公司信息服務轉發至國家稅務機關。 (4) 除了第 (1) 和 (2) 款中規定的數據和公司文件外,還可以通過鏈接成員國公司登記冊的系統從電子司法門戶索取其他數據和文件。
(3)第(1)至(2)款規定的合法性監督程序可以在不支付費用或出版費用的情況下啟動。 公司法院將申請人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的,應當同時依照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或者正在辦理合法性監督程序的公司有法定代表人的,只能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法定代表人的程序相應地受第 36 (2) 條和第 37 條的管轄。 第 72 條 (1) 合法性監督程序的目的是通過公司法院的措施強制公司合法運作,以確保公司登記冊的公共信譽。 第 70 條 (1) 公司登記後,與公司登記資料無關的公司註冊證書的修改,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請求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