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入私人地方作拘捕的問題

關於進入私人地方作拘捕的問題


根據警隊條例50(3),如果警員有理由相信須予以拘捕的人身處或已進入私人地方,可於沒有搜查令下要求該處物業管理人讓他們進內。


根據警隊條例50(4),如果警員向物業管理員說明進內的權力、目的及要求後,仍未獲得批准,可於沒有搜查令下自行進內。


根據案例,「須予以拘捕的人」必須為特定疑犯。簡單來說,警員向物業管理員作出要求時,理應指出該人的特徵(例如:面部特徵、衣著),可能干犯的罪行(例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懷疑原因(例如:甚麼行為或構成犯罪元素)。


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或質疑他們給予的理據,理應不屬於「阻差辦公」。


但必須澄清:根據現行法例,警方並非必須出示搜查令才可進入私人地方作拘捕。即使你不同意現行法例,但如果不想承受太多法律風險,與警員理論時務必注意此點。


至於「對警員跳舞」是否犯法,警員進入食肆東屋台前有否對物業管理員作充足說明,氣象巴打交給讀者判斷。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