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出现新手法:利用虚拟币及第三方非法平台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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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陈某乙(另案处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出逃香港,被告人陈某甲仍先后通过其个人账户将陈某乙涉嫌犯罪取得的赃款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陈某乙,并将陈某乙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得款人民币90余万元后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某乙。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以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万元。

这是在昨天下午上海市检察院在2019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据介绍,从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来看,非法金融平台作用凸显,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后续型、帮助型金融犯罪较为突出。当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手法不断翻新、犯罪链条不断拉长。一方面,专门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非法平台作用凸显;另一方面,金融违法犯罪的帮助型、后续型犯罪突出,最为明显的是洗钱类犯罪。


首先,非法平台成为联结、复制、扩散金融犯罪的重要节点。其次,洗钱案件多与非法集资相联系。自2016年起,本市每年均有洗钱案件发生,2019年受理洗钱审查起诉案件5件5人,其中4件均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利用虚拟币及第三方非法平台洗钱的现象,进一步加大了犯罪线索的侦查和追踪难度。


非法集资案件是典型的洗钱罪上游犯罪,不法分子在非法集资后多有洗钱规划,与传统通过现金的走私、投资、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洗钱相比,近年来通过复杂金融交易比如跨境支付、证券交易、购买虚拟货币等掩盖非法资金来源的趋势更加明显。上面提到的陈某甲案便是利用虚拟货币对非法集资赃款进行资金漂白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行为人洗钱的手法主要是将非法集资款兑换为比特币,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点对点、无国界特征向境外转移资金。这种犯罪新特点和趋势值得监管部门重视和防范。


检察机关建议,虚拟货币供应商或其它实体开展超过一定数额的虚拟资产交易时,需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虚拟资产提供者在涉及虚拟资产转账业务时需要提供交易详细信息备查;关注上游犯罪资金去向,及时发现可能资金转移线索并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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