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傑、彭彥勳 認識死刑:刑罰的意義及概念演進 法律白話文運動

郭文傑、彭彥勳 認識死刑:刑罰的意義及概念演進 法律白話文運動


徵信社 工作 心得

由於矯治性質的社會工作的工作哲學,已從懲罰和應報工作變成問題解決取向(鄭瑞隆、邱顯良、李易蓁、李自強等譯,2007)。 所以全面性犯罪防治模式包含預防犯罪於先、阻止犯罪於中、防止再犯於後,即所謂三級預防觀念(施茂林,2007)。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常見的答辯是有罪與無罪,但被告亦可以精神失常、曾經被告(曾經以相同罪名受審),或「不爭執」作為無罪答辯的理由。 不爭執代表被告不否認案情但主張沒有犯任何罪,或者也可能表示被告不瞭解指控。 只有經過法官(有時還需檢察官)同意,才可提出不爭執之答辯。 這種答辯有兩種好處,一來,被告可在面對大眾時保住面子,因為即使被判刑或處以罰鍰,被告仍可於之後聲稱嚴格來說法院並未做出有罪判決。 再者,此種答辯可讓被告免除可能附隨有罪答辯的民事刑罰(例如,因為認了詐欺或挪用公款之罪而可能發生的民事訴訟)。 聯邦與州法律規定,在舉行刑事審判之前必須完成一連串的程序與事件。 其中的幾個階段是美國憲法和州憲法所規定的、幾個階段是法院判定的,其它階段則是由法律條例規定的。

預防理論並非將重心置於已經造成的傷害,因為已經發生的犯罪,要說我們應該對其怎麼樣,也於事無補。 相對理論者認為,我們真正應該關心及關注的重點是如何藉由適當施用刑罰,達到保護社會大眾法益的目的。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委員會認為,向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此種資料的做法不應代替向相關兒童提供此種資料的做法。 最為恰當的情形是:兒童和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都能收到此種資料,從而能夠瞭解相關指控和可能的後果。 seo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