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冻结规范近日修订

资金冻结规范近日修订

行业内幕


近日,有关部门下发了有关刑事案件资金冻结措施的修订版规范。原规定同时宣告废止。

新规对关联账户的甄别处理、违法违规扣押的纠正、当事人的救济措施等问题做出了若干新规定,并且对近来舆情汹涌的所谓“远洋捕捞”问题也做了一些回应。

01

对于关联账户的甄别处理

基于当前资金流转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多级流转下常面临多级账户冻结的问题,而多级冻结也当以“关联账户”为必要。旧规仅强调了对整体冻结的依法慎用,新规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对关联账户的冻结处置规范。

新规明确:整体冻结或冻结关联账户的,应当对其必要性、资金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账户整体冻结和冻结关联账户后,应当及对账户内资金性质及涉案金额进行甄别、核实,并且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而对于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系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或者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转入的,应当及时解冻。因为非法资金只要经过等价交易,“赃款”在形式上已转换为“赃物”,所以除非明知系赃款、赃物而交易的,否则资金在正常流转下已不具备赃款性质。

02

对于违法违规扣押的纠正

对于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非现金财产,只能依法查询、冻结,而对其后续的定性处理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成,视情况予以解冻、返还或者没收,且多数情况下,须经法院裁判。

新规明确对于上述非现金财产,不得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等方式变相扣押。特别是不得以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名义要求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民警、警务辅助人员以及财政账户转账。

而对于冻结异地企业账户的;冻结大额资金或超出涉案金额的;批量冻结、整体冻结、冻结关联账户的;套用他案或者拆分案件冻结的,由于其可能存在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冻结的风险,新规还要求重点予以关注,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03

对于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首先对于个人、企业的问询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资金冻结措施提出的申诉或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限期做出处理决定。

并且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当事人前往冻结账户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除非当事人有涉案嫌疑必须现场询问,否则应当委托被冻结账户所在地公安机关采取远程视频询问等方式协助调查取证。

同时为方便当事人的申诉和控告,新规还要求: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其联系或者将其提供的有关材料转交给冻结账户的公安机关。

而对于实践中常常需要解冻申请人“自证清白”等问题,新规也明确:经调查核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异议的资金系涉案资金的,应当及时解冻,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控告人;同时,办案机关经核实做出不予解冻决定的,也应当将处理决定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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