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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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但得按財產性質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買回時,申購人應回復原狀,申購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無法回復原狀,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一一、國有土地如有異動,除依本要點第八、九、十點規定辦理外,並於異動清冊(每鄉鎮市區裝訂一冊,格式如附件二),記載 異動地號、原因、日期及異動人員。 第 18 點國有財產註銷產籍,應將財產減損單單號、減損原因文號、報廢(損)後處理情形等事項,登入財產卡異動紀錄、報廢(損)紀錄、資本額更動紀錄或減損紀錄欄。 第 13 點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thirteen 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或經營。 第 21 點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財產定期檢查時,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管理作業,應一併查核,如有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應予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半年編造一次,於半年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第 15 點國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經管理機關核定完成報廢者,財產管理單位應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後買回前,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加註代碼「1E14:出售後未於一定期限內利用須原價買回不動產」控管。

5、「已開課」之課程,教材預計於「付款後」7個工作天寄出,第一次寄送後約每2週寄送一次最新講義進度,直至課程完結;「未開課」課程待開課並收齊開課教材後寄送。 ◆DVD版有人工燒錄光碟之作業時間,加上課程寄送是每兩週一次,並非如雲端版只要影片處理好就會直接上傳到雲端網站,因此錄課時間與實際您拿到課程的時間會有較大的落差。 若您希望配合我們的課程進度上課,建議您選擇雲端版課程,比較快拿到課程影片。 3、課程觀看期限:2024年10月31日(可收看至2023年考試結束+1年);課程服務期限:2023年10月司律二試考試最後一天。

﹝1﹞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1﹞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1﹞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8 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 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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