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看待卡尔·施米特及其思想?

请问如何看待卡尔·施米特及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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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刘小枫将希特勒的桂冠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的思想引进中国思想界,近10年来在法学界、政治学界刮起了一股施米特旋风。旋风所到之处,到处播下了国家主义的种子。施米特主义在中国政治论述中的代表,非强世功莫属。2004年,乌克兰等国发生「颜色革命」,强世功惋惜乌克兰政府囿于自由主义的宪政观念,对政治缺乏本质的理解,错失武力镇压反对派的意志决断,最后拱手让出政权。他以施米特的口吻,大谈「颜色革命」给中国留下的教训:「政治问题的关键不是对与错的问题,而是服从与不服从的问题。只要不服从政治权威,『说你错,你就错,做对也错』」 ,「政治的首要问题是分清敌人与朋友。在敌人与朋友之间,不存在自由的问题,只有暴力和征服。这就是政治的实质,自由主义者往往不敢面对的实质。」

近10年来,以施米特主义为中心,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人的国家理性一脉学说在一些知识分子那里大热,他们对国家的理解充满着德国浪漫主义式的膜拜:国家不再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而是有着自身目的、理性与功能的有机体;国家权力不再是不得不有所限制的必要的恶,而是代表民族整体利益和公共意志的善;国家将不再受到宗教和伦理价值的束缚,它具有自主性的理性,拥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至高无上的主权意志。”(1)

施米特认为“中立第三者的“弱国家”其实是“私有财产的资产阶级仆人”。强国家之强,表现在敢于站在人民一边,拒绝为“上层阶级”服务 “绝对君王的国家是针对上层阶级,而不是针对农民等等宣示它的权威。正因如此,雇主们,尤其是实业家,永远不能充分信任法西斯国家,他们会担心法西斯国家有一天会变成计划经济的工人国家”。施米特称赞意大利法西斯已经打破了“自由主义的欺骗”,用真正的政治运动动员了人民。自由主义的分权和利益妥协构成了“一套削弱国家的精巧制度”,化解了“一切最具政治特质和国家特质的因素”。施米特指责民主被自由主义所消解,强调民主“是一个特别属于政治领域的概念”。施米特坚决驳斥“法西斯绝对反民主”的说法,他坚持认为,法西斯恰恰是最懂得什么是真正的民主的。”(2)

“施米特出语惊人地指出,法西斯反对的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主义对真正民主的消解”。施米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他写道:“以今天的情况来看,为国家和为政治而战,这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不是反对真正的民主,但却是一场必须坚持的对自由主义资产阶级的战斗。””(3)

“施米特为挽救民主开出的急救药方就是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施米特说,这种大民主要以新的方式,而不是自由主义的方式奠立人民主权,也就是“主权者的决断不能通过个人的匿名投票,而是要通过人民公开表决”。”(4)

“施米特式政治秩序的要害在于同一性与代表性。施米特主义的研究专家米勒指出:「作为对自己理论的总结,施米特主张国家依赖于人民的同一性——人民乃是由通过划分敌友得到民族意志而构成的政治单位,还依赖于这个政治统一体经由政府的代表性。……大众民主很明显是为施米特所肯定的,只是这一民主必须直接包含威权主义,并通过代表性和同一性这两个范畴而与之保持一致」 。关于施米特式政治秩序,需要注意的是三点:第一,政治共同体最重要的是保持同一性,而这一同一性是通过排除内部和外部的异质性而得以实现的,内部的异质性是各种私人的利益,外部的异质性便是民族的敌人。第二,同一性虽然要借助民主的形式,然而,最终体现在统一的国家意志之上,由其代表人民的意志,拥有超越于宪法与法律之上的最高和最后的决断权。第三,国家意志是绝对的、唯一的,它以主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也不可转让。中国的国家主义者们所要建立的,正是这种施米特式的政治秩序。

国家主义首先追求的乃是政治的同一性。同一性当然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对此的方案是不同的。自由主义承认现代社会利益与价值的多元性,追求的是在保持合理的分歧基础上,实现共同的政治生活,政治的同一性以共享的公共理性和宪政为核心。而施米特式的国家主义将政治的本质解释为就是区分敌我,政治共同体「我们」的形成,有赖于一个共同的敌人。民族的同一性是对异质性的排斥,警惕各种私人利益对国家意志统一性的消解与破坏。因此,当代中国的国家主义思潮虽然来自不同的思想传统,但他们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外部敌人,那就是西方,具体地说就是西方的新自由主义和代议制民主。一个具有高度同一性的西方的想象性存在,成为国家主义自身同一性所赖以存在的外在依据。施米特有一句名言:「告诉我谁是你的敌人,我就能告诉你你是谁。」 同样,中国的国家主义对中国模式的自我定义,也取决于西方这个敌人的对立性存在。在他们看来,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纵容社会上的私人利益通过政党的竞争介入公共政治过程,使得议会变成缺乏统一意志的各种私人利益、特别是有产阶级特殊利益的竞技场 。在这里,公与私在政治的过程之中被断裂为两个对立的极端,公是绝对的善,私是绝对的恶。各个政党所代表的只是私人利益,在议会当中私意之间交易和妥协的结果,只能形成众意。而所谓的公意,则另有代表,那就是国家。”(5)

“中国的国家主义者们最反对的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王绍光批评宪政民主说:「『自由民主』和『宪政民主』把『自由』、『宪政』置于『民主』之上,就等于把『民主』关入『鸟笼』。换句话说,『自由民主』、『宪政民主』就是『鸟笼民主』。」 在他看来,只要统治者响应了被统治者的要求,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就是真正的民主,统治者的权力就不应受到制约。”(6)

“在王绍光看来,民主与其说是一种「谁来进行统治」的政权形式,不如说是「如何有效统治」的政府治理形式 。民主是什么?「民众表达意愿,政府做了响应,民主就是这个东西。」 王绍光认为,民主虽然有众多涵义,但最重要的是「政府对人民的响应性,即政府的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的需求、要求和偏好,这种意义上的民主更贴近民主的真实含义」 。王氏的这种「回应性的民主」,将政治的主体偷偷地从公民置换为统治者,因此民主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7)

“群众的「民主」只是一个象征性的形式,而统治者的「集中」才是真正的决断性意志。但「民主」又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可以为「集中」的专断意志提供形式上的合法性。这一模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乃是底层大众与上层威权之间,由于缺乏竞争性的选举和制度化的监督问责,上下脱节,民众的利益和意志无法通过体制的保障,有效地转化为政府的意志。在西方的民主架构之中,有议会代表选民监督政府,有司法按照人民的最高意志审查政府是否违宪。但在「响应性民主」之中,政府的权力只要自我声称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便可以无所约束,畅通无阻,肆无忌惮地侵犯具体的公民利益。”(8)

“「响应性民主」究其实质,乃是一种「响应性威权」(responsive authoritarianism)。既有「民主」,也有威权,通过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利益与意愿的响应而获得「民主」的美誉,从而加强国家威权的统治正当性。这种看似开明的「响应性威权」,政治的主动性始终掌捏在政府的手中:响应和采纳民众的意见,是统治者开明的表示,不回应、不采纳,你也无可奈何,缺乏任何制度性的约束。这种民主,更接近传统儒家中的民本政治,民本与民主,虽一字之差,却相距千里。民主政治是通过制度性的竞争选举而实现「人民作主」,而民本政治则是统治者作为政治主体「为民作主」。王绍光虽然一再声称要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但在他的「真正的民主」方案之中,人民最终还是陷入了「被代表」、「被采纳」、「被响应」的被动地位,民主与否的主动权始终牢牢地掌控在统治者的手中。”(9)

“在施米特那里,“民主”是先于法律的那种人们的直接生存统一。而且施米特所说的“人民”不是由法 律程序所缔造,不是自由民主条件下的“公民群体”(公民是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确立的法定身份)。施米特的“人民”先于法律而存在,人民创造了法律程序,而且从理论上说总是可以推翻以前的法律,再创造新的法律。普卢斯指出,施米特所说的是一种神话的人民。法律的确不是钢铸铁造,在紧要关头时,法律的确需要改写。但是,在施米特那里,决定是否已到紧要关头的不是人民,而恰恰是高于法律制度的“宪法的守护者”。”(10)

“施米特给人们留下的是一种右翼的批判理论。一种针对自由主义和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批判。它揭露自由主义如何以伪善的道德主义和自利的经济主义制造一种带有欺骗性的“普世论”,并如何以此取代“真正的政治”。这种揭露和批判理论与左翼批判理论 (从法兰克福理论到“后学”)有许多相似之处。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右翼和左翼批判理 论的共同批判对象并不奇怪。在现今所有的政治意识形态中,政治自由主义最反对以赤裸裸的权力代替道德是非和价值对错。政治自由主义坚持的是公信力,坚持凡事都要向公众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理由。这理由可以是道德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也可以是经济的(自由市场和消费者主权),但它必须是一个人们可以普遍接受的理由。任何普遍的理由未必人人会接受,因此必然可以从反面来驳斥和揭露。这是自由主义的“死穴”。只要对准这个死穴,左右两翼的批判理论破除自由主义就可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但问题是,破除以后要匡立的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施米特是有答案的,他对法西斯的赞赏和与纳粹的合作就是答案。”(11)

参考文献:

(1),(5)~(9)许纪霖:近十年来中国国家主义思潮之批判_爱思想

(2)~(4),(10)(11)

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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