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史實——揦鮓的共產黨】

【認清史實——揦鮓的共產黨】

LIBERKONG

前大英帝國首相戴卓爾夫人喺回憶錄《唐寧街歲月》中提及當年同鄧小平會面嘅一幕,鄧小平非常強硬咁威脅「若果我們喜歡的話,甚至明天就可以進入及取回香港」,而戴卓爾夫人只可以無奈咁表示無辦法阻止鄧小平咁做。喺1954年7月23日海南島對開公海上空,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空軍用拉-11型蘇制戰機擊落香港國泰航空一架有明顯標識嘅DC-4「空中霸王」客機,造成10死8傷慘劇,之後喺1967年7月8日派民兵越過沙頭角中英街邊界射殺香港警察,造成6死20傷(史稱「沙頭角槍戰」),而根據呢兩件事實,證明當時鄧小平唔似依家嘅口交部淨係識打嘴炮,係確確實實一個武力威嚇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成立,所有創始成員國批准嘅《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訂明:「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而創始成員包括了大英帝國及中華民國。而好多人以為如果中華民國喺二戰之後又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喺1970至80年代揮軍佔領香港,咁香港嘅命運同根據英中聯合聲明於1997年被移交嘅結果係一樣,但咁樣係完全錯誤,因為喺國際社會中,行使武力兼併別國嘅殖民地係唔會獲國際認可,而嗰個殖民地嘅人民最終都可以行使住民自決嘅權利



喺1974年葡萄牙康乃馨革命 (Revolução dos Cravos)之後,獨裁政府倒台,新政府隨即宣布放棄所有海外殖民地,1975年11月28日,東帝汶獨立革命陣線 (Revolutionary Front of Independent East Timor,又稱「FRETILIN」) 發表獨立宣言,並成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East Timor)。喺同年12月,印尼喺無合理原因同西方國家默許下,揮軍攻入東帝汶。之後印尼通過法案吞併東帝汶,成為印尼第27個省,但聯合國一直呢個兼併行為不予承認。


聯合國同國際法庭之後仍然承認自葡萄牙係東帝汶嘅管理國(Administering Power),東帝汶亦都一直保持非自治領嘅地位。經過咗上國際法庭、印尼排華、亞洲金融風暴之後,西方國家借機用國際援助資金向時任總理哈比比施壓,要求印尼俾東帝汶人行使住民自決嘅權利,進行公投。98%合資格選民投票,結果78.5%支持獨立,並且否決成立特別自治區嘅選項。對公投結果觸發輸打贏要嘅親印尼民兵捕殺大量東帝汶人。印尼特登緊急撤走正規軍、警察同政府人員令東帝汶局勢失控同時觸發人道危機。以澳洲為首嘅22個國家隨即組成「派遣東蒂汶國際部隊」(International Force for East Timor ,簡稱「INTERFET」),為咗實施聯合國決議而亦都喺1999年9月20日進入東帝汶驅逐親印尼民兵,直到11月,聯軍壓制東帝汶全境


喺2000年2月,聯軍將軍事指揮權交俾「聯合國東帝汶綜合特派團」(United Nations Mission in East Timor,簡稱「UNAMET」)。2002年5月,東帝汶成為獨立國家。為咗避免啱啱誔生嘅東帝汶國再次俾印尼軍事侵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喺同月17日通過1410(2002)號決議,成立「聯合國東帝汶支援團」(United Nations Mission of Support in East Timor,簡稱「UNMISET」),喺東帝汶派駐5,000國際聯軍同1,250名警察。到2005年5月,支援團任務完結,並將防衛任務轉交俾東帝汶國防軍。

根據以上東帝汶嘅事例,若果上世紀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進攻侵佔香港,則該等領土的奪取行為也會被視為違反國際法而不被世界各國所承認。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喺聯合國決議否決嘅能力,喺唔符合國際法嘅武力侵佔將會成為香港獨立嘅法理依據,甚至可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觸犯戰爭罪行或者人道罪行嘅戰犯送去司法審判同制裁



《紐倫堡原則》訂明「計劃、準備、發起或進行侵略戰爭」或者「參與共同策劃或脅從實施」呢啲計劃、準備、發起或者進行侵略戰爭,都屬於「違反國際法應受處罰的罪行」。《紐倫堡原則》指出「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承擔個人責任,並因而應受懲罰」、「以國家元首或負有責任的政府官員身份行事,實施了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同埋「依據政府或其上級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夠進行道德選擇的話,不能免除其國際法上的責任。」。

所以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面通過法律,指香港係佢嘅領土,但都唔可以避免發動侵略戰爭嘅法律責任,因為「國內法不處罰違犯國際法的罪行的事實,不能作為實施該行為的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下次就講最多人想知嘅《中英聯合聲明》,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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