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史實——中英聯合聲明】

【認清史實——中英聯合聲明】

LIBERKONG

《中英聯合聲明》係喺無香港住民普選代表簽署或者公投同意同時都係喺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武力脅迫(threat of force)下簽訂,而瓜分領土嘅方式同《慕尼黑協定》(Munich Agreement)、《蘇德密約》(Molotov-Ribbentrop Pact)都好似。

《慕尼黑協定》(Munich Agreement)係1938年時任英國首相張伯倫同法國總理達拉第喺捷克斯洛伐克缺席之下同納粹德國簽,係私下同意將捷克斯洛伐克嘅蘇台德地區領土併入德國;1939年蘇聯同德國秘密簽咗《蘇德密約》,同意互不侵犯然後再瓜分羅馬尼亞、波蘭、拉脫維亞、立陶宛、愛莎尼亞同芬蘭嘅領土,但最後因為《蘇德密約》同二戰時蘇聯嘅非法侵佔行為,波羅的海三國喺俾蘇聯佔領幾十年後,恢復獨立。

1959年,新加坡喺大英帝國拎到自治領(self-governing state)地位,而且有權力決定政治前途。1963年9月16日,新加坡公投加入馬來西亞聯邦,而唔選擇獨立。所以,新加坡公投加入馬來西亞聯邦係符合國際法入面「住民自決原則」,唔係由大英帝國同馬來西亞聯邦簽署協議,將新加坡主權放棄同時移交俾馬來西亞聯邦。同新加坡唔同,香港嘅主權被逼俾咗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無經過公投,同「割讓」、「吞併」根本無分別!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用非法手段得到香港,咁依家嘅香港則應該叫做「香港被佔領土(Occupied Hong Kong Territory)」,因為巴勒斯坦被以色列侵佔,聯合國都叫嗰個地區做「巴勒斯坦被佔領土(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原本時任香港總督楊慕琦爵士(Sir Mark Young)喺1946年5月1日重新復任,打算推出「楊慕琦計劃」(The Young Plan),即係並公布政制改革方案成立市議會(Municipal Council),而三份之二嘅議席由直選產生,負責管理國防同財政外嘅事宜。隨住「楊慕琦計劃」嘅開始,大英帝國開始準備俾香港更多自治,宣布有意將香港嘅資料交俾聯合國秘書長,將香港列入聯合國嘅「非自治領土名單」。喺1949年同1972年,中華民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大英帝國係有機會同責任令香港變成自治領(Self-Governing State)按聯合國1514(XV)號「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決議而公投係咪獨立



但到咗1947年,葛量洪爵士(Sir Alexander Grantham)接替楊慕琦爵士成為香港總督,一方面葛量洪認為香港太易受中華民國影響令到好難獨立,另一方面當時嘅香港官員又覺得改革會威脅到自己嘅權力同地位,而走難嚟華人亦都唔熱衷憲政改革,大英帝國殖民地部與外交部又持相反意見,到最後「楊慕琦計劃」係無執行



其實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係有權喺爭議管轄權(Contentious Jurisdiction)做出裁決,但英國同中華民國就將香港嘅主權同前途喺國際法原則下交去國際法院,就算當時兩國無共識將香港問題交去國際法院,英國都可以單方面提出要求國際法庭利用諮詢管轄權(Advisory Jurisdiction)作出國際法方面嘅要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但後尾英國俾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威脅,亦都將呢件事交去國際法院,但到今日英國都無做任何相關行動。喺中英判前,香港人其實都可以唔理任何國家反對舉行公投表達意願,但最後都無咁做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用武力迫英國簽《中英聯合聲明》,呢件事本身就違反國際法,但英國從來都舉行過任何有約束力或無約束力嘅公投,而兩邊都無俾香港選出民選代表參與談判,完全係違反住民自決嘅原則。



其實《基本法》只係一小部份人制定嘅法律文件,而香港住民無普遍地參與《基本法》嘅起草,同公投接納《基本法》,如果《中英聯合聲明》嘅簽訂同香港嘅主權移交都因為無經香港住民全體公投而唔符合國際法,咁《基本法》嘅憲制地位都一樣係有問題


即使《基本法》無憲制地位,但憲法係可以由相關嘅法例及同判例而綜合咁構成,而保障人權嘅部份,可以由1991年由合法議會通過嘅《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律第383章)同一直以來嘅有關判例。


而喺英國人李波事件,好大機會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政府人員喺香港綁架押去中國,因為李波從來都無否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人員喺香港押往去中國」同「唔自願」嘅講法。而呢個綁架英國人嘅做法,係明顯違反《聯合聲明》國際條約同呢條條約下嘅《基本法》。



如果《中英聯合聲明》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迫(coercion)簽訂而無效,又或者因為對香港主權係咪需要轉讓嘅事實認知錯誤(error)而無效;又或者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亡國分裂成多國,《基本法》第一條中入面講嘅相連國家將會消失。出現以上當中一種情況,香港就會自動獨立,又或者需要自決前途。但將香港交返俾英國管係唔合理,一方面英國係無視香港住民嘅意願,無公投同諮詢下簽咗《中英聯合聲明》將香港主權同住民交俾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英國對自己嘅錯誤無付出的任何代價會構成道德危機(moral hazard)。


所以香港透過住民自決原則公投去宣佈主權獨立係其中一個方法,而香港獨立係其中一個合理選項,下一篇就會講解返民自決原則,因為大家喺呢個原則下去公投係有權去主宰香港嘅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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