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言行 #審訊 [3/4] 27/1/2022 上午進度

#網上言行 #審訊 [3/4] 27/1/2022 上午進度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3/4]


上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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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就控罪(2)當中用字"大裝修" ,傳召 陳惠思(音)網絡安全科技罪案總督察,但並非以專家證人作供,理由係佢工作期間涉獵過大量網上資訊,亦都喺區域法院提出過證供,舉例如:睇過長時間CCTV片段既警員都有可能被傳召作供,證人供詞大約一兩頁紙,最快都要星期五(28號)。


辯方反對,審訊已經到第3日(預定4日),而且被告由拘捕到上庭到今日已經有相當長時間,無理由去到今日先要再提出,區域法院案件未有裁決,而且區域法院亦對專家資格有保留,而控方例子,睇片警員都要有其他方面作為基礎,例如行動當日有接觸過被告,唔能夠單單因為佢睇幾多個鐘頭CCTV而傳召,若果法庭批准傳召,辯方會要求押後。


法官詢問控方有無"典籍"俾法庭參考傳召準則,控方就表示對此沒有鑽研。法官要求明日(28號)要交到證人供詞俾辯方。


傳召 PW2 證物警員6992 負責在"連登"上取證

辯方盤問下同意有連登account,用過Android/iOS APP Broswer上連登,2016年開始,使用頻率每星期2-3日,熟悉連登各種features,有自己開post,每個帳戶有獨特ID,可自訂username,除非有禁用字/已有人用,改名無限時間次數,可以用唔同裝置login,兩部電話APP可以同時login,唔logout會一直處於login狀態,login後可以該用戶名出post。(花左一段時間協助法庭理解連登UI)


時間回到拘捕當日上晝7點,同意被告自願交出密碼,唔同意11899截停被告前睇到被告解鎖由此得知密碼,同意當時自己企在11899一個身位後面,而11899離被告2尺,同意宣佈拘捕及警誡時在場,唔同意被告被拘捕時無回應,所以11899無即場記錄,同意有4份口供,第1份喺office完成,認同書面口供真實。


07:08 由 11899拘捕,07:09-07:12交出電話密碼,時間上準確到分鐘單位,又同11899一樣? 工作時無確實mark時間,咁點解一樣? [唔知11899點做],但過往大概(宣佈拘捕及警誡)時間都係一兩分鐘,07:13-07:14 由 11899 搜身 6992在旁看守。07:15離開現場,07:23到達將軍澳警署,07:25-07:26見值日官,07:27同11899由值日官帶走被告,07:28-07:38由PW1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07:39-08:23第一次拍攝電話共111張相,甚至之後搜屋/去天水圍警署/TVB電視城/回到將軍澳警署,所有時間都一樣?部份由行動記錄 DO(值日官) Draw In/Out,不同意時間記錄如此巧合必然有夾過。


關於拍攝手機111張相

同意第1-8張相中手機所顯示時間係07:19-07:24,第9張車內後座向前拍攝到椅背,並非先前提到在07:39-08:23第一次拍攝 1-9,係由將軍澳站到將軍澳警署途中影,即係代表書面口供唔準確?無提到呢part ,途中用政府相機影發現會blur ,返到警署再影,咁點解無提到?[因為認為拍攝失敗],曾經多次提到07:39-08:23係第一次影?[文件上係], 因為政府相機無法delete,唔同意書面口供唔係事實。


事後起底連登account #17646 由2019年6月開始所有帖文。


控方覆問證物P15內容


PW2 6992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會有警員6186以及另外兩位警員口供以65b引入。


休庭至1130


控方傳召 PW3 關煜群 TVB高級知識產權執法顧問,數碼法證鑑證PhD,有教學經驗,但並非以專家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開始因為有網上資訊攻擊TVB而開始資料搜集,發現同2個連登account有關: #17646 & #125026,對以上兩個account深入搜查,最終懷疑有TVB員工係#17646,亦同#125026關係密切,稍後將所得交予警方.(*法庭花左一段時間去理解截圖內容同埋搜尋方式,簡單而言就係)。


關煜群發現#17646多年前曾經po過IG screenshot,然後以右下角icon搵IG,而睇IG內容曾經post過TVB staff 聯歡晚會盆菜,而以IG名同電話號碼搜尋LINE Acc,得出同一個,因此懷疑搵到嘅IG就係連登#17646就係TVB staff。


辯方盤問

同意認為所搵到IG名同連登#17646相關,認為同連登#17646登記人係同一人,證明到係同一人出post?以HKID形容,可以改名,但ID一樣。login後其他人可以用佢個名出Post?技術上可以,但要睇內容係乜去判斷。


辯方提出以HKID形容不貼切,HKID改名後仍然只能係嗰個人可以用。


控方覆問

主控時花左一段時間詢問證人,仍然困擾未能理解截圖內UI。


13:00休庭至14:3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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