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供 #1111元朗

被告作供 #1111元朗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PART 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201 開庭

辯方案情開始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於1999年出生,今年23歲,案發時未夠20歲。她是香港原居民,居於元朗橫台山,已有幾百年歷史,行街食飯都會到元朗,若要到港島則會先到元朗市區,再搭968直通車巴士到銅鑼灣等地。

被告2017年中學畢業,之後到上水高爾夫球場做待應。她於2018年入讀毅進以英文修讀紀律部隊課程,至2019年9月以3科A成績畢業。毅進畢業證書列為D3。她有打算入警隊或海關,然而當時未夠21歲,於是在2019年在元朗千色廣場做銷售員賣飾物。同時,她希望在投考警隊之前,參與澳洲的 Working Holiday 計劃。2021年9月,被告報讀沙田IVE環境科學科就讀YEAR 1。

案發當日,被告不需上班,而她打算到灣仔海港中心的澳洲領事館(下稱澳領),查詢工作假期的詳情。她在此之前亦曾查詢過有關資料,但找不到答案,比如按金的狀況,或是抵達澳洲後的當地支援。於是她希望到灣仔查詢更多資訊,順便拿取相關表格。當日她的行程如下:

0600 出門口搭邨線小巴608,到元朗市區右新街下車 --> 0630 到達968巴士站 --> 0700前上車 --> 約0800到達灣仔 --> 食早餐 & 搵路 --> 0900到達灣仔澳領

她選擇9點到達澳領的原因是因為11點之後多人,所以才想早上在灣仔下車吃早餐,才去澳領。當日她自稱沒有參與堵路或遊行示威。

接着辯方律師展示幾張照片,被告則就每張照片解釋案發當日的情況,那些照片後來被列為 D4 (1-4), D5 及 D6。

按:那些照片展示了元朗大馬路上的巴士站,包括但不限於 N13 / N15 (兩站均是谷亭街),列為D4 (1-4)。被告表示,那時候巴士站有很多人等車,比想像中多,路上都站滿了人。另一張 D5則展示了晞絲餅店,被告在晞絲餅店上畫了交叉,列為D5A。

被告表示,於案發當日0630時忽然有大約30多個蒙面人分散在不同地方走了出來。他們以豬嘴、口罩、及圍巾蒙面;穿着黑衫黑褲黑鞋;帶着手套、護目鏡;大多都有背着背囊。被告表示他們將垃圾埇、垃圾膠袋、巴士站牌、地盤圍欄、行人路上的磚頭搬到馬路上,引致車輛未能駛入大馬路。被告表示這件事「太突然,(嗰下) 呆咗」。她於是走入行人路的店舖企着。

之後,其他人與黑衣人起了口角,稱阻住他們上班,當中包括粗口,更引致肢體推撞。當時未有警察到達現場,有些行人路上的行人行出馬路,協助清走障礙物,被告亦有參加,將近行人路的幾塊磚頭搬回行人路與馬路邊的位置,她重複這動作兩三次,而黑衣人亦未有阻止,反而將磚頭推回馬路。

忽然,有人大喊「差佬!走喇!」。街上的人群,包括黑衣人及其他人,都走來走去四散,場面混亂。被告亦打算離開馬路,進入一條有好多人的後巷。她走進後巷後,有人撞了她一下,便向前扑倒。當日她身穿灰色衛衣,有白邊的黑色運動褲,無背囊,並帶有黑口罩。她表示帶黑口罩的原因是因為她有感冒,在案發當日之前已經有帶。此外,她身上無任何示威物品。稍後,PW1 將跌倒的被告帶到後巷一邊,過了一會兒將她帶回警署,家人亦替她請了律師

被告表示在案發之前並未聽過何謂「大三罷」,在之後才聽過。當時她坐在後巷一旁的時候,並沒有人想迎救她。她認為PW1拿起配槍的行為顯得他當刻十分緊張,而當時亦有其他市民向PW1 說「捉錯人,放咗個女仔」。

於2019年12月7日,被告被無條件釋放。她便繼續她的工作假期計劃,並於2020年3月收到澳洲內政部的相關確認。於2021年11月18日,被告再次被捕,並落案起訴。

辯方主問完畢
裁判官宣佈午飯休庭
1432開庭

控方主問

按:以下將會撮要盤問內容,並在當中記述某些精選盤問片段。當中會將整個盤問內容分成不同部分,並置上小標題,以讓整段文字更易理解。

點解要帶口罩?

在控方的盤問之下,被告表示她在2019年擔任千色店的銷售員,是因為當時學校放假。在這段等候出成績表的時間,她便在2019年8月找到這份工作。大部份時間都在元朗分店工作,不過有時候會被工作分配到其他分店工作。她每星期都要上班四至五天,日子不定,沒有說哪天一定會放假,只視乎跟公司的洽商。她記得案發當日是星期一。而她在星期日,即11月10日,亦有在元朗千色店上班。當晚她在8至9時才下班。

被告嘅口罩史

按:控方接着的一連串問題,表達了對被告口罩濃厚的興趣。
註:[ 控:控方 被:被告 辯:辯方律師 官:裁判官]

控:可能強你所難,你 (講嘅) 感冒係幾時開始?
被:當日11月10號朝頭早。
控:翻工有帶口罩?
被:有。
控:啲口罩邊度嚟?
被:口罩喺屋企
控:屋企有儲存口罩習慣?
被:係
控:係你本人,你屋企人,定個個都有?
被:我本人。
控:嗰日你儲咗幾多個口罩。
被:我每個口罩都有三至四個口罩
控:係咁多喇,無其他意思。
被:係。
控:特定咩用途?
被:生病時候帶。
控:哦,即係病嘅時候帶口罩。

按:唔通病唔帶口罩 ????????????? (當刻內心非常激動)

被:係。
控:所以你本人有呢個習慣,若然你病呢,就會帶口罩喇。
被:係。
控:係為咗唔想影響他人嘅習慣?唔想感染到人?
被:係
控:呢個習慣你係幾時開始?
被:好細個
控:你記憶有無經歷過沙士?
被:屋企成日同我講
控:病帶口罩係幾時?可唔可以俾個概念,係小學?中學?
被:小學到中學
控:係屋企人教啊?老師?定同學?
被:屋企老師都有
控:所以會病病就帶口罩喇
被:係
控:屋企人有無習慣
被:唔知
控:即係做女咁耐,都唔知屋企人有無儲口罩?即係你從來無記憶屋企人有病會帶口罩?咁講,公平嗎?
被:公平
控:一家四口係咪得你帶口罩
被:我淨係知自己病嗰陣會帶口罩,唔知屋企人會唔會帶口罩。
控:你當日所帶嘅口罩,並非手術口罩
被:唔係醫院嘅口罩
控:即係同意啦
被:嗯
控:你當日係尼龍質地嘅口罩。
被:係
控:你當日口罩係買翻嚟嘅,目的唔係襯衫,而係 [用兩手手指指向被告] 轉登,買呢啲嚟唔傳染到人。
被:正確
控:無話一定深色或者黑色㗎可
被:無

唔講口罩喇,講吓政治立場

按:簡單而言,控方質疑被告當日帶黑口罩是出於示威目的,而非她自稱到訪澳領。以下是盤問精選。

控:稍後我哋翻去口罩。喺2019年11月10號,推翻之前大概5個月,香港因為反修例事件,受到唔同嘅…亂象。你當其時有所聽聞,即係知道睇到?
被:我知當時有社會事件
控:你稱知為社會事件。咁遊行示威,同集結、縱火算唔算社會事件啊?
被:都算㗎
控:你出沒嘅元朗區,係咪社會事件嘅其中啊?
被:係
控:輕鐡線鐡欄杆被拆,算唔算?
被:算
控:收到訊息嘛?
被:係

控:所謂無,係兩邊都唔企,定係盲目?
官:兩邊都唔企解咩?
控:(諗咗一兩秒) 不如你話俾我哋聽,你個取態係點?
被:我嘅感覺係對事件無深入了解,所以唔會話幫邊邊。
控:有幾多邊?係咩嚟㗎,呢啲單位?你話俾我哋聽。
被:就係正方同反方。正方係政府,反方係示威者
控:不過你兩邊都唔幫
被:係
控:你話被捕之前,你都有見到呢啲示威者,示威,甚至有更激進嘅場面。
被:我有喺新聞上面見過。
控:(佢哋) 帶上黑色口罩,或者深色口罩,係近乎佢哋一種象微,你有無觀察到啊﹗
被:我無呢個觀察。我觀察到黑色衫就係。
控:咁帶黑色口罩係咪象徵?你有無留意到呢個情況?
被:無
控:換言之,喺你由網上資訊媒體得到訊息,唔係經常佩帶口罩
被:我喺新聞見到嘅係蒙面,都係蒙巾。
控:咁示威嗰啲呢?
被:無留意
控:喺2019年6月至11月,你被捕之前,你唔會特登去避免接觸呢啲資訊?
被:我會留意,但唔會樣樣去睇

打電話定親身去澳領好?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表示當日身上只有銀包及手機,並沒有任何背囊或手袋。案發當日行程只是到澳洲領事館,並是從一通大約10月中至後段與職員的電話,才得知要早點大約於9時到達,方能避過11時的繁忙時間。

在控方追問下,被告表示該通電話以廣東話進行,而她也能從電話中得到該個計劃的資訊。在十月的那通電話過後,她在案發之前也再無致電質詢。她表示,她不致電查詢而想到澳領親自查詢,並不是因為前者沒有作用,而是因為前者步驟過多,需要使用多達25分鐘時間,才能能有和職員15分鐘的溝通時間。

點解唔搭西鐡?一齊計計數

按:控方接着的一連串問題,就被告如何到達澳洲領事館,與她進行深度交流。

控:鄧小姐,由你橫台山搭小巴 (落元朗),最少都25分鐘喇。(你出到去灣仔,) 一來一回,最少3小時 [高舉左手,伸出三隻手指]。你唔係因為要食個早餐而出去㗎。有乜嘢驅使你出去?
被:就係想知,真人答覆係更加清晰。
控:即使你當日有病,你都認為要親身出去,
被:係
控:你要搭上第一班608小巴 [高舉一隻手指],係唔係?
被:係
控:我向你建議,呢個去澳洲領事館,係你希望為咗解脫呢件案件嘅責任,而拼出嚟嘅版本。
被:並不是
控:灣仔區你熟嗎?
被:唔熟
控:多出去香港嗎
被:唔多
控:平時如果要去香港島,一定搭西鐡定巴士?
被:睇咩地方,如果搭巴士會方便啲,我會落元朗搭巴士。睇吓邊個快啲,方便啲。
控:如果搭西鐡會快啲,會唔會搭㗎
被:會
控:有無話對西鐡有偏見?
被:無
控:608由橫台山出發?去元朗大約25-30分鐘車程
被:係
控:會唔會停錦上路
被:會
控:若然你係選擇喺錦上路站搭西鐡嘅話。呢到加埋轉車,[伸出4隻手指] 40分鐘內到達灣仔地鐡站。
被:我唔同意
控:(我同你計計數,) 錦上路去尖東 20分鐘。
被:係
控:尖東行去尖沙咀,我當 5分鐘
被:係
控:尖沙咀去金鐘,一個站,我當五分鐘 [雙手分別舉起一隻手指及五隻手指]
被:係
控:金鐘搭多一個站到灣仔,我當 5分鐘...
被:係

按:之後仲拗咗一段時間,呢度唔再記錄喇。

簡單而言,控方認為乘坐西鐡的所需時間,遠比被告當日乘車到元朗站再乘巴士過海要短。經過一輪爭辯後,被告表示她不知原來控方所提出的方法及時間,原來是比她搭巴士快。控方向被告指出,「你話唔知有西鐡係省略,你係編造出嚟。即係你無理由唔知嘅。」。被告亦表示,若然要過海她不是使用控方所提出的方法。[見表一]

表一:
簡單控方建議當日路線:橫台山 --> 搭608小巴到錦上路 --> 西鐡線 (即現時的屯馬線) 到尖東 --> 經行人隧道到尖沙嘴 --> 荃灣線到金鐘 --> 港島線到灣仔
被告實際當日路線:橫台山 --> 搭608小巴到錦上路元朗 --> 搭968直達灣仔
被告一向的地鐡過海路線:橫台山 --> 搭608小巴到錦上路 --> 西鐡線到南昌 --> 東涌線到香港 --> 經行人隧道到中環 --> 港島線到灣仔

被告表示,她當日選擇搭巴士的原因是因為巴士不用轉車,不用經行人隧道,而且有座位坐。她是在控方仔細數完每個方法所需的時間,才知道原來控方所提出的方法所需的時間較短。

俾人拉嘅時候,你做咩嗌?

按:簡單而言,控方質疑被告在被捕過後有大喊自己的名字,好像是反修例示威者被捕後才會作出的反應,與被告指自己不是示威者的說法有矛盾。以下是當時的盤問精選。

控:另外喇,你俾差人拉嗰陣時,你有無出過聲?有無嗌過出嚟?有無嗌過你個名?被:有,個女警有問
控:除咗呢?
被:唔記得
控:好似有人問過你咩名,你有答咩名?
被:就係我個名囉
控:中文名?
被:中文名
控:問你名,係一個唔識 (嘅人),聲音邊到嚟都唔知。
被:因為有個聲音問我
控:因為有個聲音,你就答呢個名?
被:因為有人問
控:你唔係以為差人問你咩名
被:唔係
控:呢個係陌生嘅聲音
被:係
控:如果陌生人問你咩名,你又答?
被:睇咩人
控:咩人你會答?
被:新識嘅朋友

控:喺你攝臘過嘅資訊,有無見過社運被捕嘅人,係會大聲叫自己個名?
被:無
控:換轉當日,唔係去抄襲嘅?
被:係突如其來有把聲,問你咩名嘅時候...因為我好慌亂,我淨係記得佢話「你叫咩名」。
控:咩方位
被:好突然嘅一把聲

控:你點知嗰把聲係問緊你啊
被:當時我嚇咗一嚇
控:嚇咗一嚇,就以為嗰把聲係問緊你喇
被:係

你唔驚搬磚俾人打㗎咩!

控:你話有幾次執啲磚頭,放翻去行人路嘅馬路邊。咁就搬咗兩至三次。(點解咁做呢?)
被:有呢個行為,係因為想通翻條路,想啲車可以去到灣仔
控:唔係對堵路人士有不滿?
被:無呢種感覺
控:佢哋搞到條路封哂,有無咩感覺?或者厭惡?
被:唔明白點解會咁做,算唔算厭惡啊?
控:除此之外,你無做過其他動作喇?啱唔啱?
被:係
控:當你走去搬去馬路邊,有無其他人喺馬路之上
被:係
控:係啲咩人嚟㗎,係黑衫?定係唔係黑色衫嗰啲人
被:有等車嘅人同埋黑衣人鬧交嘅人,有行去搬走雜物嘅普通人,同埋當時記者,同埋救護。
控:當你搬嗰啲磚頭,附近有無黑衣人?
被:有
控:幾近倒啊
被:兩到三個身位左右,分佈喺唔同地方嘅。
控:我講緊黑衣人,幾多個?
被:四至五個
控:當日你搬磚之前,都有見過黑衣人堵路嘅行為
被:有
控:有無睇過當有其他市民希望移除時候,會有喝罵,甚至肢體接觸
被:有
控:咁得罪問句,點解會搬?
被:因為我一心想(條路)通翻,(嗰度) 唔係淨係得我,有人一齊。 
控:試過相類似行為未㗎?
被:未
控:你唔擔心自己安危
被:無諗過
控:諗都無諗過?
被:唔記得。無人阻止,我就繼續

動態、靜態,人群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表示當有人大喊「差佬!走啊!」的時候,人群四散,她亦有一路行一路避,見到前面有人迎面跑來便會停,留音着周圍的人的動態。她走到後巷是因為想離開人群。即使後巷亦有不少人,但她認為那裡的人比較靜態,「後巷嘅人係靜態嘅,馬路嘅人係動態嘅」。她不記得有沒有「動態」的人走入後巷。

控:我向你指出,11月11日當天,你喺金豐大廈對出嘅青山公路元朗段,你係聯同其他人士進行堵路嘅行為。
被:唔同意
控:我向你指出:你有以跑嘅狀態由馬路上跑入晞絲餅店中間嘅後巷。
被:唔同意
控:我向你指出你跑係因為你知係想逃脫嘅逃跑
被:唔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 / 裁判官查問

辯方進行覆問,表示被告毫不懷疑控方剛才就行車時間的計算。辯方質疑被告自己亦非經常搭西鐡過海,是否真的就此認同控方,「係咪真係行電梯一分鐘就一分鐘呢?」。被告表示自己的確不是那麼熟悉。

按:頭先控方盤問嘅時候,有講過被告如果要由錦上路站過海,喺南昌站由屯馬線轉東涌線要搭兩程電梯,話嗰度大概用咗兩分鐘,除翻開每條電梯行咗大概一分鐘。

被告表示她在被警察控制之前,未有見到警察。她離開的原因是因為聽到警察要來到現場,她心態上害怕警察及黑衣人會有衝突,希望去到一個不是大馬路的地方。當時行人路已經好多人,她聽到警方拘散會用催淚彈,而黑衣人都會作出激烈行為。因此她便走到後巷。

同時,被告表示她搬磚的時候,是在黑衣人堵路後十分鐘內的事。她先見有其他人幫忙搬走障礙物,那些示威者沒有反應,她便也幫忙。被告同時表示,在她將磚由馬路搬至馬路的時候,已經有黑衣示威者與路邊市民鬧交,其後有更多黑衣人加入爭吵,令範圍越來越大。被告亦在搬磚之後才察覺到這事。

被告作供完畢。

按:如果你真係逐段逐段咁睇到嚟呢度,真係多謝你咁有心機睇完成篇嘢,都分開咗幾日打出嚟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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