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子女爭奪戰!談談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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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議離婚:配偶雙方皆具有離婚的共識,填妥協議書後再去戶政機關申請相關手續,此狀況較為和平一拍即散,從此雙方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 如果因為離婚而讓配偶生活陷入生活困境,就可向對方索取贍養費用,所以贍養費是用來保護離婚配偶,因為喪失經濟來源,而無法生活,屬於生活補助的一種。 II.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比如前幾個月,未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方式限於當日上午9時至下午8時,不得過夜。 如遇家庭暴力事件,則法官可能會將會面交往地點訂在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比如新北市的放心園,使未成年子女與未任親權之一方在社工輔導下進行會面交往,同時也能確保未成年子女之安全。 親權與監護權的本質是立基於擔負起保護教養孩子的責任與規劃。 無論是否行使親權或監護權,父母及雙方家人永遠都是孩子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親權與監護權並不是離婚過程中的獎勵品或戰利品,請不要誤以為取得親權或監護權的一方將會成為孩子未來生活的主宰者。 縱使父母雙方過去有許多的摩擦與不適應,但紛擾終將會過去;唯一不變的是雙方對於孩子的愛。 另外,就暫時處分而言,因為家事事件的程序通常會持續好幾年,除了子女會漸漸長大而更有表達意見的能力外,有時候子女的意見也會改變,所以應該在暫時處分裁定過程中也讓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除非有不適當之情形(例如:時間急迫、未成年子女居住於國外,一時無法使其陳述、所在不明,事實上無法使其陳述等)。 對於加害人的會面交往權而言,除非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亦構成暴力之情狀,探視自己的子女是父母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

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是代筆遺囑需要注意的事情? 洪幼珍律師: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只有五種,由於您父親意識清楚且身體硬朗,唯一就是不識字,這樣評估下來只有三種遺囑方式可以選擇,分別為「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代筆遺囑」,其中又以代筆遺囑較為簡便。 雖然代筆遺囑不若其他兩種遺囑方式需要透過公證人才能完成,所以比較簡便。 但代筆遺囑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細節,才不會因為一時疏忽,讓好不容易訂立的代筆遺囑,最後卻變成一張廢紙。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4 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 、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 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但由於這個方式很強硬,也很可能因此傷害孩子,所以建議父母不要讓這個情況發生。 僅有在例外情況下,法院認為父母任一方都不適合行使親權(例如父母都素行不良),依民法第1055之2條之規定,基於為子女利益,選任父母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親權。 如果夫妻還沒離婚,但已經已經不繼續共同生活、分居長達六個月以上,也可以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聲請單獨行使監護權,準用離婚效果的相關規定。 另外,對於親子關係,母親亦往往較父親更能促進親子間的互動溝通,而父親若要取代母親的功能角色,即便花極大工夫與時間,亦恐不能扮演好母親的角色,因在本質上,父親與母親在家庭中係處於完全不同的角色扮演功能。 故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因為幼年原則,將幼兒交由母親照顧。 法院希望雙方兩人先以協調的方式, 協議探視子女、孩子就學、生活等事宜,由於此案目前仍尚未明朗,難以判斷監護權歸屬。

舉凡關乎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之親權、監護權、會面交往、暫時處分、變更姓氏等繫屬於法院之家事相關案件,都是本會訪視案件所負責的範圍。 社工的工作是將訪視對象們過去與現在的互動狀況,以及父母分開後、如何安排孩子未來保護教養事務等等的資訊做成訪視報告,提供給法院作為親權或監護權裁定的參考。 法院應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去判定監護權歸屬,其中一項考量因素即為「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參照),對此,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亦規定法院在為裁定前,應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家暴、多次讓小孩挨餓、不讓他方探視小孩等情形,這時候上面列舉的人就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例如:小孩已經7歲了,而且居住在台灣,代表小孩有陳述意見的能力,客觀上請小孩到庭說明意願也沒有困難,那麼法院就應該讓小孩到庭陳述意見)。 舉例來說,實務上也有發生過雖然爸爸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但法院考量平時都是由媽媽照顧小孩,而將監護權判給媽媽的例子,因此,監護權一定會判給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或是一定判給爸爸都是錯誤的觀念。 專業律師組成服務團隊,給予您全面的法律知識,協助您解決法律上的困擾。 解決各類民刑事訴訟,親切專業、有口皆碑,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及規劃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安心可靠。 因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可以為了子女之利益,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

故關於離婚後親子監護權歸屬之認定,原則上由夫妻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才得申請由法院酌定,請選擇以下選項,將協助引導大家瞭解相關適用的法條。 因而,一般而言,父母對子女負有保護與教養義務的親權,並同時具有法定代理權;但若發生父母兩人皆無法行使權利時,則須另行設置監護人,確保有成年人得以續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未能依第 1 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希望大法官未來對憲判8這個跨國親權爭奪案作出正式判決時,如果認為必須使未成年子女親自到庭陳述意見成為常態,盼能給予更為周全的意見,以盡可能消弭法律從業人員與其他持相反意見之社會大眾的疑問。 而此處理方式亦為我國終審法院認可,例如:107年台抗字第99號裁定表示:「然法院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或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不同狀況,以適當方式為之,非必於法庭內,親自聽取其意見」。

在司法實務上遇到離婚案件,通常會一併的了解「那你們有沒有未成年子女?」。 惟須注意的是,保護令聲請的款項諸多,當事人可能在一開始遞狀的時候因為情況的考量或狀況緊急未加以考慮,以至於漏未聲請某些款項這狀況。 面對這樣問題,其實不需要太過於擔心,聲請人(即聲請保護令之人)可以在程序中為變更追加之前未聲請之款項;即便在保護令核發後,若有發生新的暴力事實,可以再為追加或延長保護令,但這會有再次開庭的狀況,由法官介入了解狀況再決定是否核發新款項或予以延長保護令期限。 seo 依家事事件法33條規定,當事人就未成年子女在其離婚後的監護權議題已達到相當之共識,可合意請法院裁定,此時程序即終結。 親權原則上是由父、母親共同行使,若父母離婚時,可以依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之。

而單獨監護的好處在於,做決策時只需要監護人本人同意即可,在很多緊急狀況之下,不用一直聯絡另一方趕快出現,做事情上的方便度上就提升許多。 這邊要留意的是,監護權年齡是以民法規定的成年歲數為主,立法院在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法定成年年齡修改為18歲,且在明年也就是2023年1月1日施行,當法條正式上路之後,監護權年齡也會隨之變動。 法院如何詳細的根據個案狀況來酌定親權,可參考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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