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专家:用种族灭绝来形容新疆发生的暴行是恰当的 - G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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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福布斯(Firbes)》| 作者:埃琳娜·奥查卜 (Ewelina U. Ochab) |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9日

翻译/简评:随波逐流 | 校对/审核:万人往 | Page:Daoiii

简评:

来自英国伦敦埃塞克斯法院分庭的一组专家最近发表的法律意见以及美国国务院推出的分析信息指出,种族灭绝是对新疆恐怖行为的正确定义。但是中共政府否认了这些指控,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联合国机构要求审议证据并作出决定,也没有国际法庭参与该主题,国际刑事法院(ICC)并没有管辖权来审查这种情况。鉴于中共国在联合国拥有强大的地位以及对相关条约有保留或不加入条约,针对维吾尔族的种族灭绝指控,本应该由国际法院、法庭或专门建立的联合国调查机制进行审议的行动一直无法实现,将来也不太可能实现。在此条件下,国际社会如何认定中共在新疆的“种族灭绝罪”成立?如果“种族灭绝”成立,各国应该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国际社会对中共新疆暴行的回应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口头谴责阶段,并无任何实质的定性和有效的追责行动。但是缺乏国际决定并不意味着种族灭绝没有发生,各国有义务做出自己的决定以告知其对策,决定必须触发行动。如果没有人出来反对这些暴行,不仅新疆维吾尔人的苦难得不到解脱,而且犯罪者将会更加胆大妄为。其实在中共集权的迅速扩张下,“种族灭绝”事件不只发生在新疆,“中共病毒”已经使全世界多少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些生命难道不值得重视吗?在如此严峻的事实面前,无所作为绝不是一个好的选项。目前除了美国正式声明称中共在新疆的暴行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英国也认可了美国的定义是正确的。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国家站出来,各国认定中共“种族灭绝”将意味着承担相应责任,展开有计划的应对措施,全球联合灭共的队伍将会继续壮大。各国需要在有能力时出手,避免未来人类为此付出更惨烈的代价。

原文翻译:

种族灭绝是对在新疆暴行的正确定义

种族灭绝是对在新疆恐怖行为的正确定义。这是来自英国伦敦埃塞克斯法院分庭的一组专家最近发表的法律意见以及美国国务院推出的分析信息。关于维吾尔人的情况,也有一些其他情况简报和报告。维吾尔法庭一项新的旨在评估所指控暴行证据的独立调查,还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决定。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的分析仍在进行。目前没有联合国机构要求审议证据并作出决定。此外,也没有国际法庭参与该主题。尽管正在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但国际刑事法院(ICC)没有管辖权来审查这种情况。中共国政府否认了这些指控。

这是什么意思?这是否意味着不能将暴行视为种族灭绝或者按照种族灭绝罪对待?

该照片摄于2019年5月31日,显示的是位于中国西北部新疆地区的和田市郊外一处高安全设施上的瞭望塔,靠近一个被认为是拘留大多数穆斯林族裔的“再教育营”。(照片来源:格雷格·贝克/ 法新社通过Getty 图片)

种族灭绝不是一个应该轻易使用的词。种族灭绝有一个非常精确的法律定义,即《联合国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种族灭绝公约》)第二条。在满足法律定义的所有要素的情况下,应该标明这些罪行为种族灭绝罪。

但是,对于什么是种族灭绝以及《种族灭绝公约》规定的职责似乎有些误解。因此,有些人可能会说,用种族灭绝来形容新疆发生的暴行是错误的。为了使记录更清楚,一群律师和种族灭绝学者发表了一封信,回应了一些误解。

种族灭绝不一定会导致大规模屠杀

正如他们所强调的那样:“《种族灭绝公约》和传统的国际法所界定的种族灭绝行为,不一定靠大规模屠杀导致对该族群的立即摧毁。破坏该群体(全部或部分)必须是预期的结果,但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维吾尔人案例而言,根据法律测试、指控包括杀害该群体的成员,对该群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包括身体虐待、强奸和性暴力),故意施加旨在消灭该群体的生活条件(通过集中营、强迫劳动和其他整体暴行),采取旨在防止该群体出生的强制措施(通过强迫绝育、强迫流产和强奸),强行转移维吾尔族的孩子们到其它族群。这些行为提供了摧毁该民族宗教团体的具体意图的佐证。除此之外,还可以从暴行的形式和系统性质推断出其具体意图。”

种族灭绝的确定应遵循对证据的全面分析

可以理解,种族灭绝的每个要素都必须考虑对所有可用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正如这封信的作者所强调的那样:“声称美国政府一觉醒来就决定称该暴行是针对维吾尔族的种族灭绝的说法是错误的。实际上,国务院已经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几个月的努力,并在当事方之间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他们的发现不应仅仅因为迫使我们面对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而被无视:现在该怎么办?

缺乏国际决定并不意味着种族灭绝没有发生

缺乏国际决定并不意味着种族灭绝没有发生。这应该很清楚。正如信中所言:“在一个理想的世界中,针对维吾尔族的种族灭绝指控将由国际法院、法庭或专门建立的联合国调查机制进行审议,但鉴于中共国在联合国拥有强大的地位以及对相关条约有保留或不加入条约,这种做法尚未实现,而且不太可能发生。” 这是各国应该进行自己的分析和确定的另一个原因。

各国有义务做出自己的决定以告知其对策

“缺乏对种族灭绝的国际判断并不排除各国作出自己的决定。实际上,作为《种族灭绝罪公约》的责任承担者,各国必须做出这样的决定,以告知其应对措施。”这封信继续说道:“防止种族灭绝的责任是广泛而关键的。正如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一案中阐明的那样:‘国家了解或通常应该已经了解到存在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的那一刻起,有义务防止其发生。如果是这种情况,各国必须尽早至少对有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确定,以履行其职责。’ 最终,这意味着各国需要围绕种族灭绝的法律要素和/或风险因素进行考虑,例如,根据联合国《残暴犯罪分析框架》和雅各布·布劳斯坦研究所汇编的《防止种族灭绝的风险因素与法律规范》。”

决定必须触发行动

决定要有实际效果。在确定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所有“可能对涉嫌种族灭绝的人产生威慑作用”的手段。正如这封信的结论所言:“在一个仍在发生种族灭绝的世界中,尽管承诺永不再犯,但无所作为不是一个选项。我们需要确保我们有能力防止种族灭绝,因为种族灭绝的代价太大了:这是生命的代价,也是我们人类的代价。”

这些话不应该被掩盖。种族灭绝一词的背后是整个社区难以想象的苦难,人们被告知,他们的生命不值得保护,可以被摧毁。不反驳这些言论,只会使犯罪者更加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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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英国伦敦喜庄园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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