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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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2月13日,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憑藉普通法及《公安條例》第18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9月24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連登討論區”發布一篇貼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3)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連登討論區”發布一篇貼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10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連登討論區”發布一篇貼文,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24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連登討論區”發布一篇貼文,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連登討論區”發布一篇貼文,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7)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2月8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連登討論區”發布一篇貼文,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8)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增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一篇貼文,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9)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增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9月4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10)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增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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