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呈交新的承認事實,大意如下:

2019年10月27日0024時,被告在元朗一處住宅地下被捕,警誡下說「我俾人打所以打返佢」


📌證物相關:

P1 2019年10月26日2157時事主 梁卓長於博愛醫院接受治療的醫療報告

2019年10月27日0027搜屋時搜出事發時被告穿的衣物:

P2 一件灰色短袖衫

P3 一條黑色短褲

P4 一對拖鞋

P5 被告去到元朗警署後的會面紀錄

P6 事發地點附近店舖CCTV光碟

P7 小巴站CCTV光碟

P8 公眾媒體片段(開源片段)光碟

P9 CCTV截圖相冊

P10 開源片段截圖相冊

P11 被告屋內照片冊

P12 事主傷勢照片冊

P13 事發現場照片冊

P14 警員口供

辯方不爭議證物連鎖性


辯方呈交進一步承認事實:

證物D1 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0408時於博愛醫院接受治療的醫療報告

證物D2 警方為被告拍攝的傷勢照片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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