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呈交新的承認事實,大意如下:
2019年10月27日0024時,被告在元朗一處住宅地下被捕,警誡下說「我俾人打所以打返佢」
📌證物相關:
P1 2019年10月26日2157時事主 梁卓長於博愛醫院接受治療的醫療報告
2019年10月27日0027搜屋時搜出事發時被告穿的衣物:
P2 一件灰色短袖衫
P3 一條黑色短褲
P4 一對拖鞋
P5 被告去到元朗警署後的會面紀錄
P6 事發地點附近店舖CCTV光碟
P7 小巴站CCTV光碟
P8 公眾媒體片段(開源片段)光碟
P9 CCTV截圖相冊
P10 開源片段截圖相冊
P11 被告屋內照片冊
P12 事主傷勢照片冊
P13 事發現場照片冊
P14 警員口供
辯方不爭議證物連鎖性
辯方呈交進一步承認事實:
證物D1 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0408時於博愛醫院接受治療的醫療報告
證物D2 警方為被告拍攝的傷勢照片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