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集 - 被捕篇 之 嫌犯
Loewenstein警方職責 :當證據搜集到某一個程度,最基本係落一個口供睇你會唔會認罪。
如果警察話會幫你求情,或幫你傾到無案底嚟勸你認罪,又或者話請律師好貴又浪費時間所以快快脆落口供就走得,喱啲全部係錯、錯、錯!
佢哋絕對唔會以你權益為依歸,目的就係要控告你。警察唔會為任何人求情,或無權決定一個人留唔留案底。
所以你除咗最基本講你個名、ID同住邊,合作去影相、打指模,係唔需要同佢合作講其他嘢,除咗講「我冇嘢講」、「我要見律師」。
被捕前 :將自己中英文名、身分證號碼告知朋友 或 親人,若被突擊搜屋或被捕,有時自己通知唔切就要靠佢哋;自己亦有責任背起律師嘅電話號碼,因為你將要被羈留48小時。
為何被捕 :你唔會知道佢哋係點搵到你,所以唔太建議一開始就同警察起晒鋼咁出聲否認或作嘢,因為佢哋好可能已經派人跟咗你好幾日、向你朋友套咗好多話,或許在其他地方掌握咗啲有利嘅證據,先再搵上門。最重要係講少錯少。
正式拘捕 :警方必須向你作出【警誡】先算叫做正式拘捕,有耳熟能詳嘅對白,同時將你帶到一間警署:
「我懷疑你犯了XXXX事,而家要將你拘捕。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記低及用黎做證嘅」。
到警署後 :程序上警察會先帶你去見警署嘅「值日官」,喺本簿度記低你嘅被捕紀錄,畀你confirm返個時間。如果阿sir「唔記得咗」叫你坐係一邊等,就一定要提醒。
值日官 :係一位同你被捕無關嘅警員,在被捕過程中若有任何投訴(例如:遲遲唔俾畀律師、有人凶你),都可以要求佢喺簿度記錄(包括涉事PC編號、時地人事),日後要上庭時就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官反映。
電話 :
可以要求手機電及SIM 卡可以分開唔同證物袋,或者用張紙包住,以防封口後仲可以搞部電話。
如果被警方威逼利誘開咗手機,當中證據仍然係可以呈予法庭,因為香港唔同美國,就算係非法手段得到嘅證據係仍然可以呈堂。
不過,法庭會有酌情權去審視整個搜證過程,去決定證據是否可以呈堂,但去到喱一刻其實已經太遲了。
《被捕經過》 :
總督察以下嘅警員都有本記事冊,藏於軍裝警員帽內以記錄當日做過嘅公務;若拘捕咗人,就要盡快記低拘捕過程與被捕人士的對話,譬如警員咩時間拘捕、警誡被捕人士、佢有咩回應或承認罪行之類。
當中最常見出現的「特別情況」呢,就係警員拘捕被捕人士之後,被捕人士話 「阿 sir 俾次機會呀」,「對唔住,我知錯啦」之類嘅說話。喱個記錄之後就會被法庭接納為認罪,好多人都因為咁而打唔甩,或至少表證成立。
警察可能會要求你簽署一份補錄嘅《被捕經過》,內容有機會天馬行空,要拒絕簽署;無計可施嘅阿sir就會尋求上級幫手簽名,而你亦有權攞返份副本,日後要上庭時就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官反映。
但佢哋可能要過兩日先寫返,因為被捕人士可能已保釋咗,佢唯有「好好人」咁幫被捕人士表達埋唔要副本。
所以被捕期間,任何錄影會見之前,被捕人士或律師可以要求警察俾咗呢個警誡記錄先,否則被捕人士可以拒絕進行錄影會面,咁就可以避免警察事後「寫作」會出現啲靈異對話用嚟入你啦。如果警察當時俾唔到個記錄,事後又提交任何「認罪」記錄上法庭,本身就犯咗技術錯誤,法庭會懷疑是事後補錄,警員要解畫點解要事後咁耐先補錄證供,佢寫到幾罪證確鑿都好,法庭都未必會理,或者懷疑證供真確性,咁基本上就可以打低一半「警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的機會。
臭格 :正式名叫「羈留室」,但叫得臭格,就實係臭架喇。所以要有心理準備,鼻敏感記得叫阿sir畀多啲紙巾。
你嘅權利 :無論有咩人想同你傾偈或問你嘢,喺律師嚟之前,你只係識講
1. 我冇嘢講( 非常重要 );
2. 我要搵律師(不限次數,聯絡上後告知 中英文名、ID、所在警署);
3. 我通知屋企人(不限次數);
4. 律師嚟到前我唔會簽任何名或錄口供;
5. 我要紙筆寫低今日發生嘅嘢;
6. 我肚餓要食嘢;
7. 我口渴要飲水;
8. 我唔舒服要睇醫生/驗傷;
9. 我要向值日官投訴(看住佢係簿上寫下記錄,包括涉事PC編號、時地人事)。
投訴 :若你覺得自己嘅權利被剝削,譬如係搵律師上可能拖得就拖,想多啲時間凶你,你可以向值日官投訴並要求喺簿上紀錄,日後在法官面前就會成為一個有力嘅理據;如果你擔心阿sir唔記得寫低投訴,你不妨自己要求拿紙筆,紀錄低自己嘅被捕過程同投訴內容,以免阿sir唔記得。
我冇嘢講 :
係指唔好喺律師嚟之前同人講任何嘢,以免講多錯多,令到最後無法補救。
就算佢畀影片、照片,甚至係其他被捕者會面錄影片段,都係要「我冇嘢講」。
即使到場可能係新進大律師或trainee,同律師講嘅嘢就係受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保障,即係你可以向律師和盤托出,而佢一定唔可以同外人講。
認人手續 :
若案件有受害者,或需要辨認個人;首先認人手續你唔一定要參與,同警戒會面(落口供)或做案件重組係無分別,係可以拒絕。
到底係唔係真係參與認人手續,都要同律師商量去安排時間。至於被捕後拘留一段時間,警方反對保釋,而原因係要進行認人程序,法庭大多數唔會接納。總之唔需要急,你係唯一保障到自己,就係等律師到場。
律師職責 :佢到警署並唔代表你即刻走得,佢嗰一刻得一個目的,就係嚟保釋,畀你返屋企。佢可以單獨同你開會,提醒返你嘅權力、幫你傳信息出去、陪你落警誡口供。但如果警察係都要鎖你48小時,律師都不會一直陪住你,佢幫你搞完所有嘢(警察ID、被捕理由、核對被沒收到嘅嘢、見證你簽署...)後就會離開,剩下的時間就要靠你自己捱落去。
幾時攞得電話 :警方有權繼續拘留身上的物品,包括手機。所以最好一開始要求把手機、sim卡、電池分開袋,以免手機被扣留間,有任何資訊被警察看到。不成功的話,請交由律師為你爭取。
預約被捕 :可能之前拉過一次,或者喺當時嘅場合抄低左你ID,知道你個名,亦知道你住邊。當警方完成調查後,一係已經準備起訴你,一係只係拉你開始準備起訴嘅程序。不過多數都會係上門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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