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集 - 搜查篇 之 搜證
Loewenstein入過Hot Zone :入過及逗留係較大力嘅證明,當然因為入咗去就麻煩啲。
意外進入Hot Zone :算係狡辨,就算冇參與毀壞物件,擅闖會有法例適用。
無進入Hot Zone :視乎情況,若集會有可能已被視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可能有風險。
傳物資 :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如果傳嘅係鐵枝係幫緊嗰個人,但另一方面傳既物資係清水等,風險會較低。如果係好後地方,將水傳去前面,就相對安全。如果傳攻擊性物資,風險會較大。
齋企 :視乎你同當時做出擾亂秩序或甚至構成人身傷害嘅行為嘅人,有咩關連。例如:睇參與程度、距離等。就齋企對定罪嘅可能,係視乎個案而定,要等律師睇吓控方有咩證據,事實上喺現場唔一定就等於暴動。
被拍照/拍片 :會更有力證據你在場;但若四周都有CCTV,故證據絕對不止一個。
發夢 :視乎你講過啲咩,同埋唔會只用言論起訴,不過請睇吓【煽惑】同【續煽惑】。
妨礙司法公正 :之前寫過但略略提一下;如果喺警方同你錄口供時作出虛假口供 / 協助他人逃避警方拘捕 / 搵個替死鬼令到自己無事,就可能犯此罪。但唔記得password / 你身子弱要求入院 等等使用自己嘅權利,就唔會妨礙司法公正。
阻差辦公 :阻礙有合法理據執法嘅警方,就係阻差辦公(cap 228 s.23 / cap 232 s.63),但要滿足以下是但一樣:
1. 襲擊(你傷害警方);
2. 抗拒(你阻住警方);
3. 協助或煽惑 1. 或 2. (你令人或幫人去傷害或阻住警方);
4. 拒絕協助(令警方得唔到協助);
5. 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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