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集 - 搜查篇 之 搜身

第92集 - 搜查篇 之 搜身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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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係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1)條賦予嘅警權,只要警方表明身分,向你表示認為你行迹可疑而要搜身,你無得拒絕。

第54(2)條當中,若警方合理地懷疑你 已經犯罪 / 即將犯罪 / 意圖犯罪,喺任何地方時間 都有權搜身。

若公眾集會演變成騷亂而被定性為非法集結 或 暴動,而當中有人曾使用 或 可能使用過攻擊性武器,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6)條,亦可以喺附近範圍搜身。

搜身 :毋須手令,只要警方合理地認為你「形跡可疑」或「懷疑犯法」就可在截查時搜身。

你有權 :喺唔會「阻差辦公」之下,問清楚阿sir嘅PC number(白衫就名牌)同搜身理由。

警方冇權 :冇權係搜身階段沒收任何物品(包括手機),除非被拘捕。(cap 232 s.50(6))

如有旁人協助 :可以手機 影相/拍片/錄音 記錄;如警方指出妨礙辦公,就保持適當距離;若警方搶手機,咁就不涉及警權範圍以內。

被搜者為女性 :必須由女性警務人員執行搜身權力,如在場無師姐可要求到就近警署搵女警搜。

查電子用品 :你有權不為警方解鎖電子用品(如電話),及有權不提供解鎖密碼。

搜身後 :除了放你走,就只可以【拘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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