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集 - 地鐵搜查?

第72集 - 地鐵搜查?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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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發給我的Whatsapp截圖 (2019年7月3日 約4:30pm)
⚠️有學生於大約下午5時30分於馬鞍山地鐵站被要求岀示學生個人八達通,該學生正在穿著灰色上衣及黑色長褲
當時有一群港鐵職員在閘口前守候,學生被要求將八達通拍到閱讀器上
稍後又有港鐵職員截停正在穿著學服的學生並查核學生八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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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日有人PM話希望我可以講講地鐵職員,到底係咪可以查乘客嘅個人資料、八達通、車飛同埋隨身個人物品。我之後都做過不專業嘅資料搜集,同埋請幾位不專業嘅義工幫手fact check。

港鐵其實係受香港法例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規管,同樣地佢哋如何運作、如何執法都係法律所賦權。

然後開始望下,條例中第34條容許港鐵公司定立附例

(1) 港鐵公司可為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以其法團印章,訂立附例 —— 
(a) 訂明與使用其服務有關的條款及條件;
(b) 管制和規管 ——
(i) 使用鐵路或在鐵路處所的公眾人士的行為;
(3) 根據本條訂立的所有附例,均須經立法會批准。
(4) 港鐵公司須安排將根據本條訂立的所有附例的印本備存於其註冊辦事處,並以合理價錢出售予任何人。

人話版: 港鐵就住喺地鐵範位入面嘅人嘅行為,制定規矩去管制,及後需要立法會批准。

然後我哋又睇吓 —— 條例中第35條

(1) ...根據第34條訂立的附例,可賦權在鐵路處所或運輸交匯處的港鐵公司僱員或獲港鐵公司為此而授權的人 —— 
(a) 羈留任何被合理地懷疑已違反本條例、該等規例或附例的人,並採取該等規例或附例訂定的任何其他步驟,以確保按照法律處置該人;
(2) ...根據第34條訂立的附例,可賦權港鐵公司僱員或獲港鐵公司為此而授權的任何人 ——
(a) 要求被懷疑違反本條例、該等規例或附例的人,向其提供該人的個人詳情;
(3) ...根據第34條訂立的附例,可規定凡違反該等規例或附例任何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並可訂明該等罪行的罰則,最高罰則為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人話版: 唔使怕TLDR,留意「羈留以按照法律處置」、「要求提供個人詳情」。

咁地鐵職員有冇權要查人八達通?有冇權搜?我哋嚟睇香港法例第556B章 《香港鐵路附例》 第17條

(2) 已付車費區域或鐵路處所內的乘客,在緊接離開上述區域後,在人員要求下,不論何時,均須出示車票以供檢查、查閱或查核。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視為並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人話版: 地鐵職員係有權查你車票(八達通),但根據第3款條文,你可以拒絕,最多係畀附加費。

好,查車飛解答了;咁搜袋呢?大家嚟睇睇喱份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嘅 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 喺2004年就住《地下鐵路附例》,有關地鐵職員權力嘅檢討報告

當中提到:

3. ...經考慮有關事宜後,該公司認為《地下鐵路附例》現時賦予其職員的權力,對維持地鐵處所的治安和保安已經足夠,不須再賦予他們額外的權力,搜查乘客的物品。
4. 地鐵公司職員有權要求可疑乘客提供個人資料,以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同時亦可徵求可疑乘客的同意,讓職員檢查其物品。如乘客不同意檢查,或在檢查後發現有證據違反了《地下鐵路附例》,地鐵公司職員可要求警方協助。

即係講到底,佢要求搜袋,一係你同意畀佢搜(佢哋絕對無權主動搜),一係叫警察嚟。

另外,有手足畀咗資料我,喺2019年1月1日,地鐵將以往嘅查票組同客務快速應變隊(部分由輔警組成)合併,成為顧客服務及收益保護隊,用嚟快速應變情況。佢哋身上配有Camera,雖然一般地鐵職員都可以根據附例查飛同要求你同意畀佢搜袋,但喱個特別隊伍,自己執生。

[1207] 哈,有手足PM我話原來地鐵黃衫職員,依家都戴cam出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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