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集-叛逆

第69集-叛逆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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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

聽聞有人發表要組臨時政府嘅言論,咁我都要不專業咁講講有嘅後果同責任。

可以參考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

(1) 任何人有下述行為,即屬叛逆 ——
...
(c)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 ——
(i) 意圖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或
(ii) 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d)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e) 以任何方式協助與女皇陛下交戰的公敵;或
(f) 與他人串謀作出(a)或(c)段所述的事情。
(2) 任何人叛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喱條Treason係好嚴重嘅罪行,可能你哋見到會覺得奇怪,點解仲係女皇。非常極之好嘅問題,宗主國嘛,咁香港呢?之前其實有提過,將女皇轉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喱個其實就係23條通過後會去改嘅字眼。

但並唔能夠因為字眼有問題,而去挑戰法律,依家喱啲唔係講緊違例泊車罰你$320,係真係坐終身,唔係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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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有《刑事罪行條例》 第3條

(1) 任何人意圖達到以下任何目的,即 ——
(b) 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 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
(c).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經證實的作為足以構成第 2 條所指的叛逆,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喱條係講Treasonable Offence,講你有犯罪意圖就已經中招,其實同不誠實使用電腦一樣,都係一種「未完成嘅罪行」,但判罰可以同s.2一樣,仲要如果你做嘅嘢合乎s.2要求,你s.3係入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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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l 2019 at 2:38:37 PM]:
你好,你在法律解說中提述叛逆罪,在現行政府體制不具約束力。除非另有條文指明該條的條文獲過渡或適用,律政司不可能以該等條文起訴

嗯,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多謝你哋開始fact check我。首先我哋可以睇睇香港憲法文件當中文件A601 《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有關對法例字眼嘅修訂指會加入附表8;另外,睇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

在所有原有法律中出現的列於附表8的字和詞句,須按照該附表解釋。

附表8 內容係啲乜呢?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亦都因為咁,23條通唔通過,其實意義不大,本身已經refer做abc嘅嘢。

咁大家點解仲係咁驚23條?首先會改喱啲原來英國嘢嘅字眼做HKSAR,跟住23條對象係中央人民政府,例如顛覆國家罪,佢只要話你係,你就係,一種強大嘅莫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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