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集 - 暴力警察

第5集 - 暴力警察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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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4日重寫,講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警方使用武力嘅權。

第45條-使用所需武力

在不損害本條例所授予的其他權力的原則下,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的武力 ——
(a) 以阻止任何人犯或續犯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
(b) 以逮捕正犯或合理地被懷疑將犯或已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或
(c) 以遏止任何在行使本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時所遇到的抵抗。

人話版:

A. 為阻止任何人 干犯 或 繼續干犯 《公安條例》指明嘅任何罪行;

B. 為逮捕 干犯緊 或 合理懷疑會干犯 或 已經干犯 《公安條例》指明嘅任何罪行嘅人;

C. 為遏止對《公安條例》賦予嘅警權嘅抵抗;

警方都可以使用武力。

再簡單啲 —— 只要你嘅行為被定性為喺公安條例下任何一條罪名,警方都可以使用武力。

咁武力可以去到邊?

第46條-使用武力的限制

(1) 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可如此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
(2) 本條並不減損任何人為防衞人身或財產安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權利。
(3) 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人話版:

第46(1)條 - 武力要合理,唔可以大過合理需要嘅程度,譬如對一個手無寸鐵嘅人打致命部位就唔係合理。

第46(2)條 - 唔會影響到任何人「自衛」嘅權利;但老老實實,喱條法例係semantically(語義上)存在,當你畀警方使用武力時,你一定係受靶嗰個。

第46(3)條 - 如果使用咗合理需要嘅武力,而有人傷亡等等,警方係免疫刑事同民事責任。意味住,佢可以先打到你殘打到你死;而嗰種武力,可以參考PGO第29章

即使係幾咁唔合理,傷殘嘅係你,打你嗰位最多受法律制裁,但自己就係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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