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集 - 企圖犯罪

第49集 - 企圖犯罪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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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ttempt
,意思係犯罪未遂或者係企圖犯罪,指嘅係整個罪行喺最後因為一啲原因,未能完成,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可以睇到有關企圖犯罪嘅說明。

(1) 如任何意圖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的人作出的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圖犯該罪行。
(2) 雖則有關的事實顯示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並不可能,任何人仍可被裁定企圖犯該罪行。
(3) 凡有人被控犯某項罪行,則即使該人並無被控企圖犯該罪行,亦可被裁定企圖犯該罪行。
(5) 本條適用於任何假若完成的話即會屬可在香港審訊的罪行,但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該罪行則除外。

人話版

s.159G(1)係指,做咗啲「超乎預備行為」。乜嘢係「超乎預備行為」?

以謀殺為例,持刀,係預備行為;持刀入屋,捅人但捅唔到,係超乎預備行為。

s.159G(2)係指,即使犯罪行為是不可能成功,都有可以犯喱條罪。

s.159G(3)係指,你被告一條罪,例如A罪,就算你本身冇被控「企圖犯A罪」,都可以被控「企圖犯A罪」。

s.159G(5)係指,不適用於cap 221 s.89涵蓋嘅罪行。

而有關判罰,可以睇同一條例嘅第159H條

(1) 任何本條適用的條文對第159G條所訂的企圖犯罪罪行具有效力,如同該條文對企圖犯的罪行具有效力一樣。

即係話,如果你做晒所有嘢,而結果係合附罪行嘅要求,例如係判坐10碌,咁你企圖犯喱個罪行,都可以判你坐10碌。

想睇人話版?喺同一條例第159J條,有更詳細嘅解釋。

(1) 任何人如憑藉第159G條被裁定企圖犯某罪行,可處以下刑罰 ——
(a) 如企圖犯的罪行是謀殺或強制性須判終身監禁的任何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b) 如企圖犯的罪行是可公訴的但卻不屬(a)段所指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該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就該罪行被定罪所本可被判處的刑罰;及
(c) 如企圖犯的罪行是可循公訴程序或簡易程序審訊的,可處該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就該罪行被定罪所本可被判處的刑罰。

見唔見到「該罪行被定罪所本可被判處的刑罰」?就係咁去理解。

其實Attempt,有心機想你哋睇一個case,R v Shivpuri [1987],講attempting the impossible都可以犯「企圖犯罪」。

例如:謀殺一個已死之人、摷人哋個袋想偷嘢,但發現係吉嘅、幫人運爽身粉但原來係白粉而自己唔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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