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集 - 搜、扣、查
Loewenstein警察前兩日喺香港逢人就stop & search,如臨大敵。
佢哋嘅權力,係嚟自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條,同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
第17C條:喱度講嘅,係只要有身分證,就要無時無刻帶喺手,而喺著住制度嘅執法人員,可以喺佢證明自己身分後,畀佢查。
第54條:警方只要覺得你有可疑、或「合理懷疑」犯緊罪或意圖犯罪,就可以截你、查你。喺佢覺得你持有對佢哋有危險嘅嘢呢,亦可以搜你身。
不過,若好似喱條片咁樣搜身呢,唔好意思,unproportional use of force,有「合理懷疑」但使用不相稱嘅態度同武力,都係有問題。
此外,警方亦有權去逮捕你同拘留你48小時,但你嘅權利仍然係有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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