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集 - 警隊通例
Loewenstein尋日見一位立法會議員,向在場警察詢問出示委任證,喱個片段相當引人注目。
首先要好負責任咁同大家講,就算佢哋唔出示委任證,都只係犯《警隊通例》。
跟住我哋開始睇《警隊通例》第20章嘅一啲條文:

警員需要根據佢嘅職級不同而披露佢身分。

「軍裝」有3個唔出示委任證嘅理由。

「軍裝」出示唔到,可以後補,但如果都冇出示,無論咩原因,都要落記事冊。
一隊「軍裝」執勤,被要求出示委任證時,其中一位出示就得。
大家會有疑問「喂,師傅,譚文豪片中嘅都唔係「軍裝」,係便衣警著背心喎,點搞呀?」
好可惜,公開嘅《警隊通例》第20章入面,仍然有一啲刪減,無公開到全部資訊。
但又好幸運,警察有網頁提到「非軍裝」嘅「便衣警」喺被要求出示委任證又要點處理,仲要引用埋係第20-16條。
內容呢,幾乎同前面「軍裝」一樣,但有解釋更多。
例如:
(一)便衣同市民接觸,行使警權時,係必須出示委任證。
(四)即使人員身份無合理疑點,市民對佢要出示委任證嘅要求,仍然可視為合理。
咁...嗰位警司,嗰位自稱係記者兩次,跟住又自認警員嘅...
都係嗰句喇,違反PGO都係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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