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Loewenstein〈 返回 法律淺說
要睇以下內容,請先睇咗【阻差辦公】,一定要有以下概念先能夠明白以下嘅案例。
行為上能否構成阻礙 (Obstruction),不論係主動定被動下嘅行為,只要令警察合法合理嘅執法「更困難」,就係阻礙。
因為喺 HKSAR v Tam Lap Fai 一案中,法庭指出對「更困難」係難以定下標準。
今日就嚟研究一下啲案例,究竟咩情況下會對警方造成「更困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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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Siu Mun Yee (HCMA 607/2012)
HKSAR v Lee Sin Chee (HCMA 570/2015)
簡要:雨傘運動期間,警方清除龍和道佔領群眾,李善芝坐在行人路上無反抗下被抬走,及後被控「阻差辦工」,區域法院判處罪成,罰款$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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