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集 - 私隱專題(第一輯)

第15集 - 私隱專題(第一輯)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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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嘅個人資料,係受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

廢話唔多講,直接入正題。

第18(1)條

人話版
任何人或者佢嘅代表可以就個人資料提出要求 ——
(a) 要求揸住資料嗰個人(例如:醫院)話畀自己知係咪有某人嘅資料(申請人)。
(b) 如果有,要份copy。

又睇吓第58條講一啲豁免嘅情況:

人話版:為咗防止罪行或者拘捕、檢控、拘留犯罪者等等原因,而持有個人資料,係唔受上面第18(1)(b)所限。

即係話,喺去醫院個情況嘅係,唔需要一定要個 「病人或其代表」去向「醫院」要份copy,等於可以理解為,可以不合理地查閱資料。

跟住又去到第60A(1)條

人話版
如果揸住資料嗰方,畀copy係會導致犯罪(除咗私隱條例嘅罪),就可以豁免,即係可以唔提供copy。

我哋又睇吓同一條例嘅附表1提到嘅第3原則(DPP3 - 個人資料的使用),我照搬字過紙你睇:

(1)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
(4)在本條中 ——
新目的 ( new purpose )就使用個人資料而言,指下列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
(a)在收集該資料時擬將該資料用於的目的;或
(b)直接與(a)段提述的目的有關的目的。

第4款可能睇到有啲眼花,意思係;

除咗本身已經有嘅目的,或者係直接相關嗰個目的嘅目的之外,全部都係新目的。

(例如做醫學研究,跟住有新發現就用嚟發表醫學論文同刊登上期刊,就唔係新目的)

為咗新目的而用資料,必須經畀資料嘅人同意,先可以用,否則唔可以用。

咁問題嚟了

一、警方是否有權向醫管局索取病人個人資料?
二、醫管局是否有責任或義務向警方提供個人資料?
三、醫管局收集個人資料時,有否向病人講資料會予警方查閱?
四、若予警方查閱是新目的,該特別列表的病人,是否同意醫管局將資料用於此目的?

首先,望吓警方係點先。

擷取自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privacy.html (2019年6月17日,約9pm)

我哋睇字眼。

行動紀錄:xxxx由警方收集xxxx
雜項查詢檔案:xxxx由有關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xxxx

就咁睇,其實真係冇乜問題,而且喺私隱條例第58條入面,的確容許為咗拘捕犯罪者而去向醫管局攞資料。

咁大家見到,我問題入面,三個問題都解決咗。

咁第四呢?病人有冇被告知同埋同意資料畀警方呢?

如盧偉聰講,詳情問返醫管局,即係割蓆。就算醫管局自己報,警方都可以話為保障報案人身分而唔透露。加上私隱條例第58(1)係豁免咗第18(1)(b)嘅應用,警方又真係可以咁做。

只係醫管局....就真係睇點去解今次嘅畫了。

多謝陳沛然醫生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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