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集-公安條例(解釋第五部)

第124集-公安條例(解釋第五部)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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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講《公安條例》第五部,當中得一條

第28條-炸彈嚇詐行為

(1) 任何人 ——
(a) 將任何物品或物體放置於任何地方;或
(b) 藉郵遞、鐵路、海路、航空的方法,或
藉任何其他將物件由一地送往另一地的方法,運送任何物品或物體,
意圖誘使他人相信該物品或物體相當可能會爆炸或着火,並因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產受損,即屬犯罪。

人話版:

任何人做咗以下行為 ——

一、擺嘢喺任何地方;或

二、藉住一啲方法運送任何嘢;

係有意圖令人覺得嗰件嘢會爆炸或著火,並因為咁令人受傷或有財產損失,就係犯罪,最高罰15萬同坐5年。

(2) 任何人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他人傳達,意圖誘使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相信任何地方或地點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即屬犯罪。

人話版:

任何人放流料,而嗰個流料佢知道係堅流嘅,但意圖令人信某個地方會有炸彈或者會爆炸/著火嘅嘢,就係犯罪,最高罰15萬同坐5年。

(3) 在裁定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時,犯罪者無需心中以某特定的人作為其意圖誘使相信第(1)或(2)款所述事情的對象,亦可被裁定有罪。

人話版:

第28(1)條同第28(2)條嘅犯罪者,唔需要有特定對象去令佢覺得或者相信有爆炸品,都足夠去判有罪。

(4) 任何人如犯本條所訂的罪行 ——
(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50,000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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