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罪犯并不等于原谅罪犯

理解罪犯并不等于原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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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维舟 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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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舟

“魔女”劳荣枝已被执行死刑,但围绕着她的争议和谜团并未就此消散。此前,我曾写过《无责任之恶》和《劳荣枝的两面》这两篇,试图分析她复杂黑暗的内心,然而,我当时就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此感兴趣。

对于像劳荣枝、弑母的吴谢宇这样的人物,总有一派人声色俱厉地主张,对他们没什么好说的,也没必要浪费时间去了解其人格,唯一需要做的就是从重、从快地对之除以极刑。

根据这种看法,理解罪犯不仅不必要,甚且危险,因为“理解”势必意味着认识他们身上的复杂人性,但这些审判者恰恰是想要确证他们早已丧失人性,承认他们身上的人性,岂不就意味着他们能赢得一部分人的同情?

激烈者甚至认为,这些罪犯在法庭上的自我辩解和陈词与其说是他们的权利,不如说是“给了坏人机会”(而这是他们不应得的)。如果你试图理解他们,那就踏入了陷阱,仿佛稍稍能理解他们行为的动机和逻辑,就被诱捕到罪犯那一边去了。那是一个黑白分明的摩尼教式世界观,中间即便有灰色地带,通常也不是什么好事。

他们所恐惧的与其说是罪犯本身,不如说是恐惧对罪犯的理解动摇了自身的道德秩序,所谓“理解即原谅”,他们担心理解的下一步就是自己说不定对之产生同情,有人因此戏仿:“反对劳荣枝,理解劳荣枝,成为劳荣枝。”根据这样的三部曲,“理解”差不多意味着自身堕落转变的危险开端。

这么想的人有多少,不得而知,但留心一下就会发现,我们周围真不少,说不定甚至倒是人群的多数。他们不止是把这些罪犯视为不可接触的他者,对这些他者也没有好奇心,似乎那是什么病毒,靠近了就会感染。既然如此,对待这些他者的主要做法并不是客体化地加以了解、认识,而是隔离、排斥、清除。

如果处理这些异类、他者不是靠理性认知,甚至拒绝去理解,那究竟该怎么做才好?从我们这个社会运行的逻辑来看,通常的步骤是:识别(有时是直觉式断定某人是坏人)、定性,最终清除出去,维持一个道德共同体的纯洁。

不难看出,这是一种集体主义本位的理念:相对于道德共同体的纯洁本身,那个自感堕落的他者内心究竟如何,确实说是无关紧要的,甚至其本身都不重要,就算错杀又怎样?重要的是原有的道德秩序得到了捍卫和重申。

照此,答案是在事先就已知道的,那犯罪心理学还有必要存在吗?为什么还需要审理案情、当庭辩护?确实,这些就算存在,也改变了含义:那是为了在技术层面搞清楚问题,履行一定的程序,并让罪犯更加心服口服。

然而,根据这一逻辑的犯罪心理认知,不能包含着“同情”意义上的深入理解。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理解”,势必要求先“把人当人看”,而不是看作一个本质上不可理解的怪物和他者——然而,这却又是与上述道德逻辑相矛盾。

《追缉:炸弹客》第一季 剧照从《包公案》这样的传统公案小说里,很明确地透露出这样一点:断案者犹如神灵,能一下子看到答案,推理过程实际上是不必要的;但在纪录片《追缉:炸弹客》里,正反双反的Fitz与Ted其实确有相似之处,他们非善非恶,只是都执着于自己的理念而难体察他人感受,看到最后甚至感觉善恶双方倒有点惺惺相惜。应该说,至少通过通俗文艺的渲染,现在不少人也能理解这一点,然而,哪怕这样亦正亦邪的主角倒也很吸引人,但也正是许多人所恐惧的,因为那意味着进入到一个危险的灰色地带,有可能动摇原有的那个道德自我。曾有一位听我说起能理解吴谢宇为什么那么做时,震惊之下脱口而出:“能理解变态,看来你也有点变态?”我也承认,要接触这些黑暗的内心,依靠常理是无法理解的,有时甚至完全超出想象,但“理解”并不必然建立在共同心理和直接经历的基础上,否则我们归根结底也无法理解古代人——我们又无法穿越回去,怎么能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我完全理解一些人恪守自己道德观的努力,但拒绝去理解他者,压制自己的好奇心,固然得到了安全,却也极有可能是一种自我设限,那意味着我们只能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活动,并在事实上无法想象他者和外部世界。在此基础上生发出来的,更有可能是一个不断将异端排斥出去的一元社会,而非一个不断加深彼此理解的多元社会。更进一步说,那些强调不应、不必理解罪犯的论调,背后所秉持的其实是一种偏重道德立场和情感的价值观,仿佛对罪犯的理解、同情,就能最终影响判案,这种“情胜于理”的浓厚伦理色彩,正是传统社会的重要特质。
有必要重申的是:理解罪犯并不等于原谅罪犯,更不等于为之开脱罪责,只是秉持着一种客体化研究的认真精神,理解社会运行中出现的每一次特殊偏离,并由此反观这些罪案的社会成因,从而更好地防范下一次悲剧的发生。实际上,在此基础上的秉公判案,才是在捍卫这个社会真正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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