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救理大】辯方要求律政司披露撤控同案二人理由遭拒 官斥控方用法律保密權作擋箭牌

【營救理大】辯方要求律政司披露撤控同案二人理由遭拒 官斥控方用法律保密權作擋箭牌


(原為眾新聞報道,因擔心文章下架而轉貼至此,原link見文尾)


眾聞

【營救理大】辯方要求律政司披露撤控同案二人理由遭拒 官斥控方用法律保密權作擋箭牌

撰文: 記者池淑霖 | 發佈日期: 02.12.21


前年11月中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市民於油尖旺一帶發起營救行動,爆發衝突多人被捕。其中3人在附近唐樓內被捕,他們否認暴動罪受審,案件今(2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本案原有5人同被控暴動,但開審前律政司撤控其中2人,顯示其立論不成立,遂要求控方披露撤控理由。惟控方以法律保密權(legal privilege)為由拒絕,只向辯方呈交相關證據。法官林偉權認為控方有責任披露理據,不滿謂:「控方咁實牙實齒講五個人係暴動,咁嗰兩個你又唔告?點能夠用所謂legal privilege做擋箭牌呢?」案件押後至平安夜繼續結案陳詞。

代表被告羅芷澄及梁瓊升的大律師陳詞時指,控方原指控5人一同在涉案工廈的後樓梯及天台被捕,必然是參與較早前的暴動。但控方及後撤控其中2人,亦即代表被捕人士不等於犯案者。法官林偉權認為,若控方沒其他證據披露為何不再控告該兩人,則辯方無法探討下去,法庭亦無從考慮。

前年11月中,警方圍堵理大,有市民發起營救行動,多人被拘控暴動罪

律政司僅披露撤控被告相關證供及片段

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向律政司索取意見後指,控方基於法律保密權(legal privilege)而不披露撤控理由;但透露獲撤控被告呈交了證人口供及影片,證明他們當晚在工廈一間酒吧飲酒消遣,而控方已將相關供詞及片段交予辯方參考。

林官認為控方有責任披露撤控理由,連番質問謂:「即係我唔話你知點解告你,但我繼續告你?唔告唔只影響二人,仲有三位被告。控方咁實牙實齒講五個人係暴動,咁嗰兩個你又唔告?點能夠用所謂legal privilege做擋箭牌呢?」

官批評要辯方猜度乃不知所謂

林官斥責控方僅向辯方提供供詞及片段做法不恰當,「呢個做法不知所謂,唔係淨係畀份口供叫你自己猜度,咁係危險嘅,我哋做嘢唔係咁」。林官解釋,控方有責任作fair and frank disclosure(公平披露),又言:「Year one 嘅法律學生都知,disclose一係有一係冇,唔係走中間。」

檢控官再表示,律政司考慮相關證據後,認為無合理成功檢控的機會,故撤銷控罪。惟林官認為控方仍未道出不檢控的確實理由,例如控方是否考慮撤控被告的衣著、裝備等之後覺得他們無罪。

林官認為法庭不能在一知半解情況下作出裁定,再問控方是否同意放棄法律保密權,披露撤控理由。檢控官重申,律政司同意披露證人供詞等原材料,亦說出撤控的結論,但不能披露理由。

法官林偉權

林官回應指,控方今披露撤控結論時,已代表放棄法律保密權,又向檢控官謂:「如果你個advising counsel (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 想拗,你叫佢自己上嚟拗,叫佢做好啲功夫添。依家只係想知點解原本告5個,但撤控嗰兩個,你必有自己理由。」林官不阻止控方提出爭議,但明言若最終裁定控方敗訴,將頒令律政司賠償訟費。

三名被告學生伍振豐(17歲)、學生羅芷澄(18歲)及梁瓊升被控同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9日,在天文台道、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尖沙嘴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055/20


原文連結: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8487/理大圍城-48487/【營救理大】辯方要求律政司披露撤控同案二人理由遭拒-官斥控方用法律保密權作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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