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印尼女記者Veby案
1️. 為甚麼突然沒了半年期限?
刑事罪行可分為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前者較為輕微,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後者則較為嚴重,大多可於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實際地點由律政司決定。
簡易程序罪行的例子有醉酒鬧事、假冒公職人員,而可公訴罪行包括暴動、縱火等。注意一些更嚴重的可公訴罪行(如謀殺)只能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簡易程序罪行的檢控期限一般為事件發生後的六個月,可公訴罪行則沒有期限。
Veby本打算以《簡易治罪條例》第4(14)條「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起訴涉事警員,現改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為可公訴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順帶一提,「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同屬簡易程序罪行,因此近日不少涉嫌干犯此罪的示威者,於半年期限過去前被落案起訴。
(惟《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屬可公訴罪行)
2️. 為甚麼要找出涉事警員身分?私人檢控有甚麼要注意的地方?
刑事檢控當然要準確辨認被告。
另須注意律政司司長可隨時介入私人檢控,以防止不恰當的檢控。介入前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檢控是否基於不當動機或毫無理據,有否與其他法律程序重複,公眾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