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力学:局部与整体关系
電書攤这个题目其实挺浮夸而且烂大街的,但想一想总是可以的。
人类是一个整体,又是由不同个体组成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巨大差异有时让人惊叹这两者是否同属一族。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同与作为一个个体的不同,既带来了永恒的冲突,也带来了永恒的动力。
人类作为整体时是定数,作为个体时则是变数,自由意志的有无丝毫不能改变个体与群体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至于个体之所以是变数的原因,除了用自由意志来解释,也可以用信仰来解释。信仰,此处也指人所抱有的一种难以改变的理念,类似于一项理论所假设的公理。这样的变数与人类整体的定数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平抑这种矛盾中的双方,使二者可以互相借力前进,法治是解决办法之一。
法治,是指法的统治。区别于法制,法治指在法律之上,没有任何人或事物可以凌驾。法治之所以能平抑这种矛盾,是因为定分止争是法治的根本属性。由于人们对于法治的观感向来不好,所以有必要解释。极端来讲,没有一个国家是绝对法治的。人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律难免会沾上人治的色彩。也没有一个国家是绝对法制的,任何规则在成为规则之时就获得一种独立性,再肆意的统治者也要受其一定约束。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想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则需要各种方式来让所有人不得不处于法治之下,这种可以称之为法律动力学。法所获得的一切动力归根结底都是来源于人的,法若想获得最大动力,则需要每个人都拥有法所给予的任何人都不能侵蚀的权利。可以说,法给了人以权利的空头支票,但这张支票认可的人多了,法便拥有了签发支票的权力。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动力来源于人的认可。人的认可则在于法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或信念所为行为的一定合法性。
在资本主义早期的古典自由主义时代,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到了极致。这一阶段对法治的发展也是无以伦比。没有什么比绝对保护自由更让人有动用法律的动力了。当所有人都愿意动用法律的时候,一种大的制衡让法的地位一跃千丈。当然绝对的自由是不合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实际的。从自由自上到现在,自由可以说一点点被限缩。
但如果这种对自由的限缩超过了一定的尺度,法治就轰然倒塌了。人最为认可的便是自己的自由,如果法治告诉自己不认可自己的自由,那么也就没有处于法治之下的必要了。这个尺度我们不好把握,但是可以肯定个体、局部的权利相对于整体来说是必须被保留的。举例来说,人的权利本位要保护,州权要保护,司法权利要保护,专业官僚权利要保护……
保护这些个体或局部权利既是为了让法能自行,也是保存人类作为个体时的变数。
星聞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