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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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所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解決民事糾紛,除了打官司進行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管道,像法院調解制度,就是另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好方法。 一般人提到調解,最先想到的應該是鄉鎮調解,其實,在法院裏面,也設有調解制度,是當事人進行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 雖然有部分調解聲請須要繳納聲請費,但是,如果調解成立,聲請人可以聲請退還3分之2的聲請費。 萬一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另行起訴,調解程序費用也可以當作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予以請求;另外還可以將調解聲請費扣抵起訴應繳的裁判費,因此,調解程序不但收費便宜,而且聲請人每一塊錢都能充分利用,經濟又實惠。 以爭議標的金額99萬元的清償借款事件為例,聲請調解只須繳納1,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要繳納10,790元的裁判費。 標的金額900萬元的案件,聲請調解只須繳納3,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則要繳納90,100元的裁判費。

此時適逢三級警戒,法院無法開庭,法官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條規定,以書函詢問兩造是否同意由調解委員來酌定調解條款? 雙方回函表示同意,並在回函中具體載明可接受之和解金額範圍。 經調解委員審視全案案情及雙方爭點後,在兩造認可的和解金額範圍內,提出調解條款,再徵詢兩造意見,最後由法官核定,成立調解,順利在不開庭的情況下完成和解,解決糾紛。 上次我們有提到調解成立的效力,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至於調解不成立,在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以起訴方式進行,按照法律的規定,起訴會被視為調解的聲請,這種情形,就按照原來起訴的型態,依應有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至於其他標的金 (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調解時,收費也十分便宜,標的金額越大省得越多。 法會在宣判日前撰寫完畢判決書,宣判當日當事人不必到庭,可以選擇等待法院文書(約需 1~2 週時間)寄送或者在宣判日隔天上司法院的主文公告查詢網查詢判決。 2.對方若未出席,而出席者還是有調解意願,可以請調解單位可以再次發調解通知,但也可以選擇直接讓調解不成立。 通常是法官希望當事人直接說明事實經過、或是打算磋商雙方達成和解的時候,會特別要求當事人本人親自出庭。 至於上圖裡面的訴訟代理人,就是代理當事人處理這個案件的人。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通常是因為法院還沒有收到其中一方當事人的主張,這時法官就會定一個期限(例如在開庭日前5天、或是收到開庭通知後7天內,時間長短取決於法官),要求當事人在這個期限內提出書狀。 甚至有些時候,法官會直接列出幾個問題,要求當事人的書狀必須回應這些問題。

相似的規定不只民事訴訟法有,勞動事件法(§16)、家事事件法(§23)中,都可見得。 在審級方面,通常訴訟事件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 民事訴訟程序分為三種,分別是:通常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三者原則上依訴訟標的價額、事件為所分類依據。 與一般民眾比較有關係的單位通常是「各地鄉鎮市區公所」、「各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還有各地方法院。

這邊講的調解是指尚未提告的情況,所以一定要注意請求權的時效,避免調解的時間過久,結果案子已經過了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的時間了。 法官確定心證之後,會宣示言詞辯論終結,然後定宣判期日。 所以通常言詞辯論終結的時候,就是法官心證確定的時候。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三類是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小金額的民事糾紛,這類型的案件金額不大,如果進行訴訟程序,對當事人、對法院都耗費太多時間、金錢及勞力等,如果可以利用較為簡易的調解程序,可以節省很多的時間、金錢及勞力。 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除了可以由當事人主動聲請法院調解之外,有一些民事糾紛類型,法律也明定這些案件,在起訴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強制調解事件」。 聲請調解比進行訴訟簡易許多,當事人只要按照規定繳交費用,並在書狀上表明聲請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雙方發生爭執的事實經過、爭執點在那裏,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 有二個時間點,在起訴之前,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調解,起訴之後,雙方如果都同意,法官也可以將事件移付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了,原來的訴訟事件就跟著終結。

三、被害人如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由於法院通常均待刑事判決後,再將附帶民事部份移至民事庭審理,故通常需耗費較多之時間進行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當文書通知無法送達當事人手上、也無法請人代收時,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機關,並以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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