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上訴:法庭或釐清暴動罪犯罪元素

梁天琦案上訴:法庭或釐清暴動罪犯罪元素


高等法院上訴庭明日將就梁天琦案上訴頒下書面判詞。除刑期上訴,盧健民的定罪上訴同樣值得關注。


黃崇厚法官於梁天琦砵蘭街暴動案重審(因陪審團未能達成有效裁決)的《關乎罪行元素和違憲議題裁決理由書》指出,非法集結的元素如下:


👉🏻被告與2人或以上一同集結;


👉🏻集結者有共同目的,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集結者故意作擾亂秩序,或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集結者意圖導致在場人士合理相信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會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罔顧」可用於證明意圖;


👉🏻被告不須親身作犯罪行為。控方只須證明被告與親身作犯罪行為者有共同目的,並按犯罪計劃擔當各自的角色;或蓄意及實際鼓勵親身作犯罪行為者。


只要相關非法集結實際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


「破壞社會安寧」則指蓄意或威脅使用暴力,且意圖令在場人士身體受實際傷害,或財產因在場而受實際損害,或令在場人士害怕上述兩點。罔顧同樣可用於證明意圖。


上訴庭有機會釐清暴動罪的定罪元素,例如「共同目的」的範圍,會對隨後案件產生不少影響。


相關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1841&QS=%2B&TP=JU&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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